建議我國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進一步體現小額訴訟程序的“福利”色彩,鼓勵更多的民眾選擇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為案件分流和快速解決帶來福音。
我國立法規(guī)定小額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因為小額訴訟可以一審終審,這是小額訴訟程序功利性的一面。但過于性急地推進小額速裁程序,可能會導致沒有充分考慮正義實現的效果。
理想的小額訴訟制度應當是利于促進社會福祉,成為一種司法權利供給方式,給民眾提供一種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法。對訴訟效率及福利的不同強調,也導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效果的差異。如日本和德國就有鮮明的對比,日本的小額程序強調了補缺型福利的一面,立法規(guī)定了面向普通消費者的規(guī)則,如限制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次數,通過定額式的給付及普救主義原則使小額訴訟程序普惠于社會弱者,但其缺陷則是透過擴充小額訴訟的途徑來聯(lián)結國民與司法制度這一觀點就被忽視了。這種將小額訴訟看作非商品化的社會權利的做法導致該程序在日本適用率低。相比之下,德國小額訴訟程序強調了普遍性福利的一面,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并無主體資格上的限制,同時德國還采取由法官裁量決定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這就讓德國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率明顯比日本高。
另外,實施小額訴訟的國家在不斷強化小額訴訟程序的福利色彩,以增加其適用的便利性,很多國家通過建立小額訴訟法院或小額法庭,給當事人在程序上進行援助,最大限度地貫徹“簡化程序、費用低廉、審判迅速”的福利指導理念。如在訴訟程序上,小額法院在運作時體現出給付司法福利的特點,讓當事人享受小額訴訟帶來的利益。如有的國家規(guī)定小額訴訟以本人訴訟為前提,并禁止律師代理。在組織形式上,美國、加拿大專門設置小額法院,提供優(yōu)質服務。在人口聚集的城市設置若干全天(包括夜間及假日)都可審理案件的小額法庭,在農村設立小額巡回法庭,每月或每周定期審理小額案件。如韓國將小額法院(法庭)設立于地方法院內,作為地方法院的分支機構,設置專門的小額法官負責處理小額案件。在小額法院的訴訟費用上,可以免收或者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訴訟費用,消除普通公民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障礙。
從小額訴訟程序是否可以選擇來看,有強制適用模式、選擇適用模式、混合適用模式。強制適用模式,如希臘、奧地利,在強制適用小額程序的同時,一般不準程序轉換;選擇適用模式,如日本、法國、中國,一旦原告不同意或被告提出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則由小額程序轉為簡易或普通程序審理;混合模式主要由法院裁量決定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如英國及西班牙對小額案件原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例外排除適用。德國對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完全由法官裁定。國際經驗顯示,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能夠提高訴訟效率,如韓國采取強制適用小額程序,且小額上限高,2012年適用小額程序審結的案件占全部一審案件的75%。但是小額訴訟程序可能會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甚至導致違憲訴訟。如德國就出現過此類違憲訴訟。因為小額訴訟的“速裁”效率價值并不能賦予該程序以道德正當性。道德正當性的獲得只能通過兩個途徑:一是原告自愿利用小額程序并且該程序能夠保護被告的訴權;二是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是必須增加小額程序的福利功能,以體現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所以選擇性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可以避開上述道德困境,使其回歸司法福利的本性。
為了彌補當事人因選擇小額程序喪失的上訴權利,很多國家或地區(qū)采取了變通措施來保障程序救濟權,防止因強制適用小額程序帶來裁判錯誤幾率增加或再審案件增多。主要采取在肯定小額程序一審終審的同時,實行兩種程序保障方式:一種是采取變通的上訴方式,不服小額訴訟判決的,可向原審法院“上訴”,即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小額裁判結果進行復議式審理。采取這種方式的有美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qū)。第二種是采取例外的上訴模式。主要是德國和英國采取了此種模式。德國原則上不允許對小額判決進行上訴,德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2項規(guī)定,如果法院在判決中許可上訴,當事人可以行使上訴權。在英國,對小額程序只是嚴格限制上訴,但存在例外,在原審法院或上訴法院許可當事人上訴時,可以上訴。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國進行借鑒,以避免小額訴訟程序虛置,又考慮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實現兩種權利的有效平衡。建議我國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進一步體現小額訴訟程序的“福利”色彩,將假日法庭、晚間法庭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專利”,使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有明確的程序分界和實質差異,以鼓勵更多的民眾選擇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為案件分流和快速解決帶來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