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中央深改會議審議通過了《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決定開展突出法官、檢察官職業(yè)特點,對法官、檢察官隊伍給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別于其他公務員的單獨職務序列。結(jié)合這份文件以及一些地方的先行試點方案,預期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收入將有實質(zhì)提高。如果說前一階段的員額制改革是促使法官們多干活多擔責任——“兵馬先動”,此次職務序列改革則是“糧草后行”,應能安撫前一階段改革帶來的焦慮和困惑。
之前多項“重磅”司法改革措施相繼出臺,但大多尚未形成“連點成線,劃線為片”的全面改革形式,也因此產(chǎn)生了一些疑慮乃至爭議。此次作為員額制配套改革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出臺,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疑慮,說明司法改革的頂層布局不僅是點式改革,而是有更為全局的考慮。
這種改革思路和過去三十多年來的經(jīng)濟體制改革有異工同曲之妙,以某一方面作為抓手,先行突破,配套改革再跟上,到了一定程度,改革便具有了自身的生命,成了有機的機體,往哪改,怎么改,便水到渠成了,什么外部力量都難以左右。
當年中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最大的一道坎就是如何破除“鳥籠經(jīng)濟”,讓市場擺脫計劃的桎梏。當前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改革也面臨著這樣一道坎,同樣存在一個如何突破“鳥籠法治”的問題,逐步移除那些構成法治鳥籠的因素,一步步激發(fā)出法治的活力,使法治成為保障市場經(jīng)濟的有力力量和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
這些因素既包括地方主義、權力干涉等外部結(jié)構的問題,也包括司法技能、司法資源等內(nèi)部結(jié)構的問題。要將法治從這樣的“鳥籠”中“解放”出來,最核心的便是“人的解放”。改革開放之初,對私營經(jīng)濟的合法性和地位問題的爭論,之所以最終順利解決,也是因為通過解放人來解放制度,首先給那些具有創(chuàng)業(yè)精神的人寬松的空間,用他們的探索經(jīng)驗來檢測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員額制和職務序列改革便是對法治中“人”的解放,讓法官享有獨立審判的空間,形成不受干擾的法治實踐,在此基礎上,才能積累檢測法治改革成效的實踐材料,使改革能夠穩(wěn)妥進展。
將法治放出“鳥籠”并不等于說法治會失控,并不是“放虎歸山”。法治在本質(zhì)上是一種穩(wěn)定的制度,它和其他力量一道支撐起治國理政這塊臺面。當它受到各種因素約束之時,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便會受到侵蝕,一些看上去像是通過法治解決的問題,實際上還是其他思維和力量在主導,治國理政這張臺面便缺了法治這條腿,不容易站穩(wěn)。
從法官個體角度來講,將法官從其他公務員序列中“解放”出來,并不是說兩者便“形同陌路,互不相干”了,而是說各歸其位,法官雖然只專注于“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但撐起的畢竟還是同一塊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