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先民,對于人與自然的關系具有獨特的見解。在《道德經》中,老子認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p>
這就是說,人、地、天在相互制約中發(fā)展,這是一種自然性的客觀規(guī)律,作為人不能違背它,而只能與“天”和諧相處,這就是“天人合一”。這是一套比較先進的科學生態(tài)理論,它指導著先民對生態(tài)的認識,制約著先民們處理與自然界關系的行為。
“天人合一”也是中國儒家思想體系的一部分!對于自然界萬事萬物,儒家主張人們施之以仁德,才能與之相合一?!胺菜惺?,皆范模于天地陰陽之端,至如樹木以時伐,禽獸以時殺,春夏則生育之,秋冬則肅殺之,使物遂其性,民安其所,是范圍天地之道而無過越也”。(宋李衡《周易義海撮要》)
這實際上是一種對天地萬物生滅的平衡法則,也就是今天所說的“生態(tài)平衡論”。唐朝詩人「陸龜蒙」在《南涇漁父》中說,他在南涇遇到的一位漁父告訴他一個道理:“孜孜告吾屬,天物不可暴。大小參去留,候其孳養(yǎng)報。終朝獲魚利,魚亦未嘗耗。同覆天地中,違仁辜覆燾?!?
中國古代先民,早有自然界物產消耗殆盡的危機意識及其對策。如唐人「舒元輿」《坊州按獄》:“山禿愈高采,水窮益深撈。龜魚既絕跡,鹿兔無遺毛”表示出對生態(tài)環(huán)境被破壞的憂慮。
針對林木的砍伐,居延漢簡中,就發(fā)現(xiàn)有東漢「光武帝」建武四年下達的《吏民毋得伐樹木》的詔令;唐朝廷規(guī)定:“凡五岳及名山,能蘊靈產異、興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
唐代宗朝曾下令:“宜勸課種桑棗,仍每丁每年種桑三十樹?!边@種帶強制性的全民植樹造林活動,一直延續(xù)到后代。
中國古代這一整套“天人合一”的學說,和“天地之道”的理論,構成了古代“生態(tài)觀”的基礎,并被奉為一種神圣的精神,貫穿于自已安身立命的生活理念之中,形成了對自然界生靈的一種“遂性”觀念,即讓生靈萬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發(fā)展。
歷代帝王按傳統(tǒng)每年都要進行狩獵,但都只要求“網維一面,禽止三驅”,對大自然的這種有限索取,給生靈遂性發(fā)展留下了較大的空間。五代后唐長興二年(931),宰臣「馮道」見唐明宗放鷹、鹯后,上奏頌德說:“自陛下臨御,于今六載,家給人足,而又放鷹、鹯之類,咸令遂性,所謂仁及鳥獸也,茍非圣德,其孰能臻此。”
要讓草木、鳥獸能遂性地發(fā)展,就必須對山林、川澤有所管理,對破壞遂性發(fā)展的行為有所禁止,于是就產生了一些保護生態(tài)的律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
據《逸周書· 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边@是對保護草木魚鱉生長的措施。
睡虎地出土秦簡中的《秦簡·田律》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j;毋毒魚鱉;置穽網,到七月而縱之?!?
這是對大自然草木、鳥獸等生物采取的半年保護、半年開放的政策,與夏禹已來的生態(tài)政策保持著一貫性。這都充分表明,早在三、四千年前,對有些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行為,已有明確的刑律懲處規(guī)定。
一方面推崇生靈遂性發(fā)展,另一方面對自然資源作有限制的索取,這是中國古代較完整的一種生態(tài)平衡意識觀,并被歷朝歷代貫徹于法令之中。
例如唐朝便規(guī)定:“凡采捕畋獵必以其時,冬春之交,水蟲孕育,捕魚之器,不施川澤;春夏之交,陸禽孕育,餒獸之藥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實之登,不得焚燎?!睂τ谶@套傳統(tǒng)的保護生態(tài)的四時之禁,到了后來更為豐富具體。
到了明代,據《明史·職官志》記載:“虞衡典山澤采捕、陶冶之事。凡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賓客膳羞之需,禮器軍實之用,歲下諸司采捕:水課禽十八,獸十二;陸課獸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時。冬春之交,網罟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躪,谷登禁焚燎”這表明,直到明、清時期,仍在繼承著夏、周以來的保護生態(tài)的律令和政策。
由此看到,中國古代幾千年來,一直有著保護生態(tài)、平衡生態(tài)發(fā)展的優(yōu)良傳統(tǒng)。
二十世紀以后,“工業(yè)化”大生產,給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了新挑戰(zhàn):水源、空氣受到污染,森林、植被、耕地遭到破壞,許多物種絕滅,全球變暖等等。保護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是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社會的迫切任務。在此形勢下,回顧中國歷史上的環(huán)保意識,和生態(tài)保護的經驗與教訓,不無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