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員稱謂中的制臺、撫臺、臬臺、藩臺、道臺、府臺、學臺,其實都是對各級官員的尊稱和諂謂,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下面詳細闡述這些尊稱背后所對應的真正官職。
總督之職設立于明代,正統(tǒng)六年(1441年),大明討伐云南麓川地方土司,文臣、兵部尚書兼大理寺卿王驥總督軍務,負責統(tǒng)管出征。這也是“總督”一職,第一次出現(xiàn)在官員頭銜中。至清朝初立,承明制,繼續(xù)設立總督。初期因全國尚處于戰(zhàn)亂中,所以總督的設置及轄區(qū)比較繁瑣混亂,員額并不固定。直至乾隆三年(1738年),朝廷合并福建、浙江兩總督為閩浙總督,這才形成了:直隸、兩江、湖廣、四川、陜甘、云貴、兩廣、閩浙等八大總督的定制局面(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東三省總督設立)。
清代總督,被稱為“封疆大吏”,職責為:“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偠浇y(tǒng)管一方,是清中央朝廷統(tǒng)治全國的牢固基石所在,朝廷所實行的一系列政策,均需下達予各地總督,然后推行于下。朝廷分權(quán)于總督,但是實際收到了集權(quán)于中央的實效。所以雍正帝說:
“自古帝王疆理天下,必有岳牧之臣,以分猷佐治,而后四方寧謚,共臻上理,此封疆大臣,以總督為最重?!?---《清世宗實錄》卷三。
正德十四年(1519年),明武宗正德帝自稱“總督軍務威武大將軍總兵官太師鎮(zhèn)國公”,其余地方總督不敢與皇帝同稱“總督”,所以將總督改為“總制”,地方官員則尊稱總制為“制帥、制憲”或“督憲”。嘉靖三十年(1551年),嘉靖帝以“制”字非臣子所能用,所以將“總制”復名為總督,但地方官員依舊在習慣上尊稱總督為制憲。
另外,清代還設立了漕運、南河、東河等三位專務總督,專管漕運、治河事務,不管地方軍務,所以沒有“制臺、制憲”的尊稱,只被尊稱為“漕帥、河帥”。(南河總督裁撤于咸豐八年,事務并入漕運總督。東河總督裁撤于光緒二十八年,事務并入河南、山東二巡撫)。
“巡撫”的名稱,最早在南北朝時期即已出現(xiàn),北魏延和元年(432年),來大千受太武帝詔命“巡撫六鎮(zhèn),以防寇虜”。北魏景明元年(500年),宣武帝詔命侍中楊播“以北鎮(zhèn)大饑,巡撫賑恤”。這是巡撫第一次出現(xiàn)在史書中。不過這個時候的巡撫,只是一個差遣名稱,不是正式官職。
唐垂拱四年(688年),武則天任命狄仁杰以冬官侍郎(工部侍郎)的身份為江南巡撫使、王及善以春官尚書(禮部尚書)的身份為山東巡撫使。不過唐代的巡撫屬于臨時職務,“有事而置”,整個唐代,出任巡撫之職且有記錄可查的只有三人而已。
宋代,設立“巡撫使”之職,依舊屬于臨時差遣,不在官職品級之內(nèi),大多由文臣擔任,主要承擔監(jiān)察地方、賑濟救災、審理案件等事務,兼有管理地方軍務的職責。這也是宋代官職制度的鮮明特色所在。
永樂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委派吏部尚書蹇義等人分巡各布政使司,查勘地方軍民政務,這是明代巡撫制度的發(fā)端。宣德五年(1430) ,明宣宗指派于謙、周忱等人以本官分別巡撫南北直隸 。自此,各布政使司便開始常設巡撫,監(jiān)察地方。巡撫初設的時候,僅僅只督理地方稅糧 ,修治河務,安撫流民,整飭邊境防務等,明朝中后期后,巡撫逐漸偏重于軍事管理,九邊、遼東各鎮(zhèn),均設立巡撫,統(tǒng)管地方軍政,成為各布政使司最高行政官員(九邊及戰(zhàn)區(qū)巡撫除外),地方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等三司,也在實際上成為本地巡撫的屬官。
巡撫本官品秩為正二品,加銜兵部侍郎是從二品,加銜右副都御史是正三品,因為有兵部和都察院的加銜,所以巡撫也被尊稱為“撫軍、撫院”,經(jīng)過長期的潛移默化,巡撫屬員們也如同稱呼總督為“制臺”一樣,尊稱巡撫為“撫臺”。而巡撫例加的右副都御史頭銜,是都察院的副職,都察院在宋代為御史臺,御史臺的主官是御史大夫、副職是御史中丞,所以清代巡撫也有著“中丞”的尊稱。
按察使之官名最早出于唐代,唐景云二年(711年)置十道按察使,成為定制。開元二十年(732年)改稱各地采訪使,乾元元年(758年)再改稱觀察處置使,是地方各州刺史的實際上級。唐中期后,各地節(jié)度使均兼本地觀察處置使。宋代,改稱提點刑獄司,是差遣職務,不是本官,簡稱提刑。金國建立后,在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為按察使,主管一地司法刑獄、官吏考核,基本是后世按察使的真正起源了。
明朝立國后,明太祖把元朝各行省加以拆分,并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分設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揮使,以布政使管田土民政,按察使管刑獄司法,都指揮使管征戰(zhàn)軍務,三司并立,司牧地方。明代中期,巡撫制度日漸完善后,地方三司成為巡撫的屬員,不再是獨立地方官員。
因為上古時期君王公布張貼刑法告示之事叫做“陳臬”,所以“陳臬”也被代指為司法系統(tǒng)官職,清代按察使主管刑獄審判之事,因此被下級屬官及百姓士紳按照總督、巡撫的尊稱例子,敬稱為“臬臺”。
明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撤銷并析分元代行中書省,將全國分為南北直隸及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將行省參知政事改為承宣布政使,統(tǒng)轄各地府、州、縣。每個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以左布政使為尊),為該布政使司內(nèi)的最高行政長官。布政使承接六部政令、管理府縣官員、考核本司政績、征收全司賦稅、統(tǒng)計戶籍田土,明代初期為地方排名第一的官員。中期以后,巡撫制度完善,布政使和按察使、都指揮使在實際上成為巡撫的屬官。
布政使在明代前期因為只有寥寥二十六員(實際只有十三位左布政使掌握實權(quán)),位高權(quán)重、有如封藩,所以各承宣布政使司也被稱為“藩司”。清代沿襲明代稱呼,繼續(xù)稱為藩司,而布政使屬官以及民間百姓士紳們,按照官場慣例,尊稱一省布政使為“藩臺”。
明太祖廢除元代行中書省,建立承宣布政使司后,因為各布政使司所轄區(qū)域太大,布政使、按察使管理轄區(qū)不方便,于是把每個承宣布政使司分為若干“道”,作為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派出機構(gòu),由布政使的佐貳官:左右參政、左右參議,以及按察使的佐貳官:按察副使、按察僉事,各自巡查管理,作為布政使和按察使處理政務及司法的輔佐。布政使系統(tǒng)的稱為分守道,按察使系統(tǒng)的稱為分巡道,此外還有河道、鹽道、茶道、屯田道等特設道。
因為唐代地方行政區(qū)域最高一級是“道”,長官為“觀察處置使”,所以名稱相同的明清各地方道的分守、分巡長官被尊稱為“觀察”,清朝之后,各道屬員及民間百姓們則依據(jù)官場慣例,尊稱道員為“道臺”。
“府”級行政區(qū)域,自唐開始設立,唐朝地方行政區(qū)域劃分自上而下為道——州——縣,但是在京都及陪都、道治所在地設府,長官稱為“知府事”,簡稱知府。宋代沿襲唐代制度,在四京及皇帝即位前的潛藩設府,長官為“尹、牧”,由皇族出任,一般不到任,另以朝臣出任“權(quán)知府事”,這只是差遣,而不是正式官職。元代只在散府設有“知府”官職,是地方達魯花赤的屬官。
明朝初年,恢復宋制,重新設府,明確府長官名稱為“知府”,品秩正四品,無加銜。府衙仿中樞六部制度,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職責和六部相對應。清朝時期,沿襲明代制度,繼續(xù)設立府——縣兩級親民官衙,并于康熙初年在府衙六房之外再設鋪長房,承發(fā)房。
明清知府尊稱為“明府、太守”,清代地方官紳及老百姓依照官場慣例,尊稱知府為“府臺”。
提學使為清初設立,全名提督某省學政,簡稱學政,是省一級最高教育行政系統(tǒng)長官,直屬中樞,不歸地方巡撫管轄,是中樞機構(gòu)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試(秀才資格考試)、鄉(xiāng)試(舉人資格考試),并監(jiān)察該省學官的高級官員,一般由翰林院翰林或出身科舉、有進士功名的在任侍郎、科道、詹事府官員等清貴京官擔任。
學政沒有品級,屬于中樞大員外派,就任學政期間保持原官品級,與總督、巡撫平級論禮,無論原官大小,在任時均以欽差大臣身份禮遇。
因為學政主管一省讀書人的功名前程,又有欽差身份,所以地位超然、受人尊崇,各省士子們尊稱本省學政為“大宗師”,頂禮膜拜,尊崇有加。同時,讀書人也延續(xù)了官場的慣例,尊稱學政為“學臺”。
以上,即為清代制臺、撫臺、臬臺、藩臺、道臺、府臺、學臺等官場尊稱的實際官職解讀,以及他們所對應官職品秩大小的詳解。從中,我們可以一窺清代官場的人際交往規(guī)則和深厚的人情世故,以及圓滑諂諛的生存秘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