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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是由船長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證明收到特定的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貨人的憑證。漢堡規(guī)則第1條第7款給提單下的定義是:提單是指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單據中關于貨物應該按記名人的指示或不記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規(guī)定,即是這一保證。
一. 海運提單的性質及作用
1. 提單是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證明承運人已經按提單的內容收到貨物。
2. 提單是貨權憑證(Documents of Title)。提單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在目的港向承運人
提取貨物,也可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3. 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所訂運輸合同的證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提單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承、托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與豁免,是處理承運人和貨方運輸方面爭議、糾紛的法律依據。
4.提單是托運人憑以向銀行辦理議付、結匯的主要單據之一,并且在運輸業(yè)務的聯(lián)系、費用的結算和對外索賠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 提單的種類
提單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劃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按貨物是否裝船分類
1. 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或Shippe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承運人已將貨物全部裝上指定船舶后簽發(fā)的提單,提單上必須注明裝運貨物船舶的名稱,明確表示貨物已裝船,并寫明裝運日期(即簽發(fā)提單的日期)。在目前出口業(yè)務中所見到的信用證,除了集裝箱運輸使用運輸單據以外都要求提供已裝船提單。這是因為,凡已裝上船的貨物既不會在裝運港再卸下又不會改裝其他船只,這樣對收貨人來說,有按時收貨的保證。故而信用證中一般均規(guī)定提供已裝船提單。UPC500第23條款II項規(guī)定,當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銀行將接受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體船只的提單。
2.備運提單。備運提單是指承運人收到托運貨物等待裝運期間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fā)的提單。由于備運提單表示貨物尚未裝船,能否按時裝運及到貨時間都沒有保證,因此,買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備運提單。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銀行一般也不予接受,不過,當這種提單經承運人加注“已裝船”字樣,并注明船名和裝運日期后,就成為“已裝船提單”而為銀行所接受。應該指出的是,當交易雙方使用的是FCA(貨交承運人)或CPT(運費付至)或CIP(運保費付至)貿易術語,而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并未規(guī)定必須提交“已裝船”提單時則賣方提交備運提單應該是可以的,因為這三種貿易術語下,雙方風險的劃分是當貨物交付承運人后,即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二)按貨物的外表狀況有無不良批注分類
1.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是指貨物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一般未經過加添表示貨物或其包裝不良的批注,或雖然有批注,但不影響結匯的提單。國際航運公會于1951年提出允許清潔提單上有下列三種內容的批注:一是不明白地表示貨物或包裝不能令人滿意,例如,只在提單上批注:舊包裝、舊麻袋等等;二是強調承運人對于貨物或包裝性質所引起的風險不付責任。如批注:“對貨物生繡免責”等等或“對貨物或包裝破碎免責”等等;三是否認承運人知悉貨物的內容、重量、容積、質量或技術規(guī)格。這三項內容,已被大多數國家或組織所接受。清潔提單是買方收到完好貨物的保證,也是提單轉讓時必備的條件。
2.不清潔提單。不清潔提單指承運人在提單上加注貨物表面或包裝狀況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單。例如,提單上批注“包裝不固”“包裝殘舊玷污”“5件破損”“短裝10箱”“鐵條松散”等詞句后,便成為不清潔提單,根據UPC500第32條款B項規(guī)定,除非信用證明確規(guī)定可以接受不清潔提單,否則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
(三)按運輸過程中需轉運分類
1.直達運輸提單(Direct B/L)。直達提單亦稱為直航提單,系指貨物從裝運港裝船后中途不經換船而直接駛達目的港卸貨所簽發(fā)的提單。直達提單內僅列有裝運港和目的港港名,無“中途轉船”或“在某港轉船”等批注。如來證規(guī)定貨物不準許轉船,賣方必須取得承運人簽發(fā)的直達提單,銀行才接受辦理議付貨款。
2.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 )。轉船提單是指從裝運港裝貨的輪船,不直接駛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換轉另外船舶所簽發(fā)的提單。轉船提單有的注明“在××港轉船”(with transshipment at ××)字樣,也有的僅注明“須經轉船”(with transshipment)即可。
根據UCP500第23條規(guī)定,除非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將接受包括海運全程運輸的轉船提單。對于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仍接受包括全程運輸的轉船提單;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含有承運人聲明保留轉運權利條款的提單,銀行仍可接受。一般認為,印有承運人有權轉船的“自由轉船”條款的提單,仍屬于直達提單。在實際業(yè)務中,由于中途轉船會影響到貨時間,增加費用和風險,故買方一般不愿轉船,只有在無直達船或直達船較少時才訂立此條款。因此,一般合同或信用證均規(guī)定不準轉船。
3.聯(lián)運提單(Through B/L)。聯(lián)運提單是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起運地簽發(fā)的運往最終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費用的提單。這種提單用于海陸聯(lián)運、海河聯(lián)運或??章?lián)運。它如同轉船提單一樣,貨物在中途轉換運輸工具,由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下一程承運人辦理。聯(lián)運提單經第一程承運人簽發(fā)后,以后其他的承運人取出按照此提單履行義務而不再另外簽發(fā)提單。應當指出,聯(lián)運提單雖兇手全程運輸,但簽發(fā)聯(lián)運提單的承運人一般都在提單中規(guī)定,只承擔他負責運輸的一段航程內的貨損責任,貨物從他的運輸工具上卸下后,他按船舶經營性質分類的責任即告終止。
(四)按船舶經營性質分類
1.班輪提單(Liner B/L)。班輪提單是指經營班輪置辦的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單,提單上列有詳細的運輸條款。
2.租船提單(Charter Party B /L)。租船提單是指船方根據租船合同簽發(fā)的提單。提單上注有“一切條件、條款和免責事項按照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據××租船合同出立”(Subject to charter party)字樣。這種提單受租船合同條款的約束。銀行或買方在接受這種提單時,通常要求賣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以了解提單和租船合同的全部情況。
(五)按提單的格式分類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全式提單也稱繁式提單,是一種提單背面列有承運人和托運人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在進出口業(yè)務中經常使用。
2.略式提單(Short Form B/L)。略式提單也稱簡式提單,是指僅載明全式提單正面的必要項目,如船名、貨名、標志、件數、重量、裝卸港、托運人名稱和簽單日期等,而略去背面條款的提單。租船提單屬于簡式提單,由于它不是一個完整的獨立文件,所以銀行不愿意接受。班輪提單雖也屬于略式提單,但這種提單是一個完整獨立文件,所以銀行可以接受,略式提單在美國航運界已經普遍采用,但歐洲大陸則表示如無印就的背面條款,便無法提供足夠的保證,故尚未予以接納。
(六)按提單抬頭的不同分類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記名提單是指在提單上的“收貨人”一欄內具體填寫某人或某企業(yè)名稱,只能由該特定收貨人提貨的提單。由于這種提單不能通過背書式轉讓給第三人,不能流通。故其在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只在賣方已收取貨款,或信用證有要求時,托運人才會要求承運人簽發(fā)此種提單,有時對于某些貴重貨物或物資,為了保證貨物所有權不丟失,也使用這種提單。按照某些國家的慣例,記名提單收貨人不憑提單,只要在“到貨通知書”上背書即可提貨。
記名提單根據貨物的運交對象,收貨人可以填寫為:
(1) Consigned to Buyer(意為:運交購買人,即以購買人為抬頭人)。
(2)Unto issuing Bank或Consigned to Bank(意為:運交信用證的開證行,即以開證行為抬頭人)。中南美洲國家開來的信用證中所規(guī)定的提單,很多是這種提單。
(3)Unto Shipper’s agent或Consigned to shipper’s agent(意為:運交托運人的代理人,即以托運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為抬頭人)
2.不記名提單(Blank B/L, pen B/L, Bearer’s B/L)。不記名提單亦稱空白提單,是指在“收貨人”欄內,不填寫任何收貨人,或僅填寫“持有者”(Bearer)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的轉讓,不需任何背書手續(xù),提單的持有者僅憑提單即可要求承運人交貨。因此,提單一旦遺失,貨物可能會被人提走,即使貨物未被提走,如果提單被轉到第三者的手中,也勢必會引起糾紛。故而這種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單(Order B/L)。指示提單是指在提單“收貨人”一欄不注明限定某具體收貨人提貨,而是載明“指示”(order)、“憑發(fā)貨人指示”(Order of shipper)、“憑××銀行指示”(Order of ×× Bank)等字樣。這種提單可經過背書轉讓,故其在國際貿易中廣為使用。
指示提單中“收貨人”一般有以下幾種填寫方法:
(1)“憑指示”(To Order/Order),指提單上所截貨物的所有權只要有托運人(Shipper)的背書即可轉讓出去,此種方法采用最多,也為銀行所歡迎。
(2)“憑發(fā)貨人指示”(To Order/Order of Shipper)。與上項類似,信用證的受益人即為發(fā)貨人,也就是“order”的意思。以上兩種寫法的含義基本上一樣,但也有所區(qū)別?!皯{指示”的含義是發(fā)貨人基本上就是信用證上的受益人;“憑發(fā)貨人指示”的含義是發(fā)貨人可能是信用證上的受益人,也可能不是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如國外要求提供中立人提單或背對背信用證不需供貨人的名字出現(xiàn)在提單上,在以上情況下,提單上的發(fā)貨人便出現(xiàn)第三方的名字。
(3)“憑議付銀行指示”(To Order/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即提單需議付銀行背書,才能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而托運人于貨物裝船時即失去了貨物的所有權,因為已將所有權轉讓給銀行。此種方法不常用。也有的來證規(guī)定“憑開證行指示”(To order of x x Bank)的。
(4)“憑代收銀行指示”(To Order of Collecting Bank)。即提單要有代收銀行的背書,才能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托運人同樣也失去了貨物的所有權。出口商一般也盡量避免這樣填寫。
(5)“憑代理商指示”(To Order/Order of Agent of shipper)。即提單要由托運人的代理商背書后,才能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這種提單托運人及銀行均失去對貨物的所有權。
(6)“憑 XX公司——即買方指示”(To Order/Order of XX Co)。即提單要由XX公司即買方的背書后,才能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這種填寫方法,對出口商及銀行保障最少。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采用。
指示提單經過背書后才能提取貨物或轉讓,背書的方法有兩種:
1、“記名背書”(full endorsement,special endorsement)系指背書人除在提單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需列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例如,“貨交XX公司(買方)”(cargo delivered to order of XX co),背書人簽字蓋章。
2、“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指僅由背書人在提單的背面簽字蓋章“空白背書”,背書人不負連帶責任?!坝浢硶保话沣y行多歡迎采用“空白抬頭,空白背書”(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的提單。
(七)其他種類的提單
1.預借提單(Advanced B/L),指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船日期已到期或接近到期,而貨主因故未能及時備妥貨物裝船或因船期延誤影響貨物裝船,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先行簽發(fā)裝船提單,以便結匯。這種在貨物裝船前或開始裝船前已為托運人借走的提單,稱為“預借提單”。雖然托運人在要求簽發(fā)預借提單時,必須提供“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以承擔一切責任,但仍會給承運人帶來風險,收貨人可以向法庭控告承運人的欺詐行為,而保持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往往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承運人應避免簽發(fā)這種提單。
2.倒簽提單(Antedated B/L),指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遲于信用證規(guī)定,如仍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署提單,勢必影響結匯,為使簽發(fā)提單日期與信用證規(guī)定日期相符,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提單上仍按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裝船日期填寫。這種提單稱為“倒簽提單”。一般提單簽發(fā)日期應為該批貨物全部裝船完畢的日期。但有時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船期內裝運,又來不及修改信用證,為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采用倒簽日期的做法。這種提單與預借提單的簽發(fā)均屬不合法行為,承運人需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特別是在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偽造提單”(False B/L)為理由,拒絕提貨并向法院起訴,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補償或保證金為止。因此,不應使用倒簽提單。
3.艙面提單(On Deck B/L),又稱甲板上的貨物所簽發(fā)的提單。這種提單應注明“在艙面”(On Deck)的字樣。承運人在提單上一般加列不負責任的批注,如“Shipped on deck at shipper’s risks.”或“Cargo shipped on deck. Carrier not responsible for losses arising there from.”對于一般貨物,由于裝在艙面容易損失(如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對收貨人不利。故而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一般不接受艙面提單。由于集裝箱貨物多式聯(lián)運的發(fā)展,情況有所變化。根據UCP500第31條a款規(guī)定,即使運輸單據內有貨物可以裝于艙面的規(guī)定,但未特別注明貨物已裝艙面或將裝艙面,銀行對該運輸單據可予接受。
4.過期提單(stale B/L)指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收貨人不能提貨的提單。過期提單使得收貨人不能及時憑單提貨,將造成碼頭費用、倉租等損失,而且要承擔貨物遭受火災、丟失、雨淋等風險。故而信用證業(yè)務中,銀行不接受過期提單,所以在近洋國家間的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訂有“過期提單可以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的條款。根據UCP500規(guī)定,提單必須簽發(fā)日期后21天以內,但不得超過信用證的有效期送交銀行議付。超過21天的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
    此外,還有運輸代理人提單(House B/L)、最低運費提單(Minimum B/L)等。

三、信用證中海運提單的條款示例
1. Full set of 3/3 originals plus 3 non-negotiable copies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consigned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 Freight Prepaid” showing shipping agency at destination. Notify Applicant and evidence 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by full container load.
2. Full set of “ clean”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stamped “ berth terms ” issued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the L/C issuing bank marked “ Freight to collect ” ,notify openers 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any Chinese port to Long Beach Port ,CA. U.S.A.
四、海運提單的繕制
(一) 提單號碼(B/L No.)
提單上必須注明承運人及其代理人規(guī)定的提單編號,以便核查,否則提單無效。
(二) 托運人(Shipper):
根據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按信用證規(guī)定的受益人名稱及地址照填。
如果信用證未規(guī)定受益人的地址,提單可不填地址,以確保單證相符。托運方式下的提單發(fā)貨人,可以合同規(guī)定的賣方為發(fā)貨人。
    根據《UCP500》規(guī)定,如果信用證無其他規(guī)定,提單可以第三方作為托運人。此時,受益人可能是中間商,而第三方才是實際出口人。
(三)收貨人(Consignee)與背書(Endorsement)
提單收貨人又稱抬頭人,與托運單收貨人欄目的填寫完全一致。
    提單的抬頭決定了海運提單的性質和貨權的歸屬。在進出口貿易眾多使用指示式抬頭,以便單據可以通過背書轉讓。
1. 指示抬頭
   也稱空白抬頭,即在提單收貨人欄內填寫“To Order”或“Order”,(憑指示)。這種提單必須經托運人背書后轉讓。例如:來證規(guī)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 …”。則提單收貨人的填寫及背書手續(xù)如下:
提單收貨人欄內填寫:To Order
提單背面由托運人作記名背書:Deliver to ABC Bank
For LC Co.
X X X                       (托運人簽章)
2. 憑X X指示抬頭
也稱空白抬頭,即在提單收貨人欄內填寫“To Order of ”(憑X X X指示),這種提單必須由收貨人欄中的指定人作背書后方可轉讓。
例如,來證規(guī)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則提單收貨人的填寫及背書手續(xù)如下(設開證行為ABC Bank):
提單收貨人欄內填寫: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單背面由ABC銀行作空白背書,即銀行簽章即可。
在實踐中,由于提單是一種可以轉讓的貨權,所以議付行一般都要求發(fā)貨人提交提單前先作空白背書。
(四) 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 Notify, Addressed to)
被通知人通常是進口人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貨到目的港時由承運人通知其辦理報關提貨等手續(xù)。本欄目的填寫與托運單相同欄目的內容一致。
1。信用證方式下,應該按信用證規(guī)定填制。如來證規(guī)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應在本欄目中將開證申請人的全稱及地址填上。
2.信用證未明確規(guī)定被通知人時,則正本提單中本欄目不填寫,但必須在提單空白處填寫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這樣,既能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做到單證相符,又能滿足承運人及某些進口國對運輸或進口方面的要求。
(五)前段運輸(Pre-Carriage by)
如貨物需要轉運,填寫收貨的港口名稱或地點;如果貨物不需要轉運,保持空白。
(六)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
如貨物需要轉運,填寫收貨的港口名稱或地點;如果貨物不需要轉運,空白。
(七)海運船名(Ocean Vessel):
根據該批貨物實際裝運的船名填寫。如:“S.S. Paul Rickmers”。聯(lián)運方式下,本欄應注明其中海運的船名和航次號。如果第一程運輸并非海運方式,承運人在簽發(fā)提單時通常在船名前加注“預期”字樣。這意味著貨物擬裝這條船,但實際是否裝該船是不確定的,所以,已裝船批注必須注明實際載貨船名,以便于買賣雙方和銀行掌握貨物的下落。因此,UCP500第23條規(guī)定,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提交港至港海運提單時,其“海運船名”旁有“預期”詞語,則提單上必須另加注實際裝貨的船名和實際裝船日期。即使實際裝貨船只就是預期船,也仍要如此加注。
(八)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
1.應按照信用證規(guī)定填寫。如果信用證只籠統(tǒng)的規(guī)定為“Chinese Port”,制單時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具體的港口名稱,如“Shenzhen ”。如來證同時列明幾個裝貨港口,如“Hong Kong /Qinhuangdao”,提單只能填寫其中一個實際裝運的港口名稱。
2.托收方式下,應該按照合同規(guī)定填寫。
(九)卸貨港(Port of Destination)
    指海運承運人終止承運責任的港口,即目的港。
1、除了FOB價格條件外,卸貨港不能填籠統(tǒng)的名稱,如:“European main ports”,必須列出具體的港口名稱。如國際上有著名港口的,還應加注國別(地區(qū))名稱。
2、經轉船,應該在卸貨港名稱之后加上轉船港名稱,如:“Rotterdam W/T at Hong Kong”,或在貨名欄下方的空白處加注轉船的說明;如有印就地轉船港欄目,則直接填入轉船港名稱即可。
3、貨運卸貨港后須經內陸轉運至鄰國的,應該再填寫卸貨港名稱后,另在貨名欄下方的空白處或在嘜頭中加注“In transit to XXX”,切不能在卸貨港名稱后填寫,以說明賣方只負責將貨物運至該卸貨港,以后的轉運由買方負擔。
例如,來證規(guī)定:“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Feneva”,
卸貨港填寫:Marseilles
貨名欄下方空白處加列: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Feneva,或在嘜頭中顯示。
4、海運運往美國的貨物,往往在目的港卸貨后,還要轉運到內陸的城市去,因此,來證除了規(guī)定目的港外,往往還要注明“陸上共同點”(Overland Common Point, OCP)字樣。美國把北起北達科他州南至新墨西哥州直到東部沿海均劃為OCP地區(qū)。凡從太平洋彼岸的貨物經美國西岸各港向東運往OCP地區(qū)的鐵路運費率均較本地費率低。如:“舊金山,陸上共同點,雷諾市”(San Francisco OCP Reno),意為:運到目的港舊金山陸上共同點,然后集中轉運到雷諾。如果漏填“陸上共同點” (OCP),則貨物運到舊金山后,就會只卸在碼頭而不集中到“陸上共同點”去,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就可能轉嫁給出口公司方面。
5、卸貨港位“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由賣方選港,提單只能填寫其中一個港口名稱;如來證規(guī)定“    ”,表示由買方選港,提單應該全部照填。
6、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目的港處有“自由區(qū)” (Free Zone)、“自由港”(Free Port)以使進口商享受關稅減免的優(yōu)惠待遇,則提單此欄內應該照打。如“賽德港自由區(qū)” (Port Said Free Zone)。
(十) 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
填寫最終目的地名稱。如果貨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話,這一格可保持空白。
(十一)運費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
如采用CFR 、CIF 價格,可以填寫裝運地名。如采用FOB價格,應填寫目的地地名或填“目的地”(Destination)或填寫 “Freight to Collect”字樣。
(十二)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
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正本提單的份數應該按信用證的要求,在本欄目內用答謝(如等)注明。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相同,憑其中一份提貨后,其余各份失效。下面是信用證對正副本提單要求的一些規(guī)定:
1.“Full set of B/L”(指全套提單,按慣例提供三份正本交銀行議付);
2.“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B/L”(指全套提單,至少一份正本);
3.“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s/L” (三份正本,兩份交銀行議付)
4.“Full set of B/L in triplicate with two non-negotiable Bs/L” (三份正本,兩份副本)
(十三)嘜頭和號碼(Marks and Numbers):
嘜頭是提單與實際貨物的主要聯(lián)系要素,也是收貨人提貨的重要依據。因此,提單上的嘜頭必須與實際貨物以及其他單據保持一致,如果信用證有規(guī)定,也應該與信用證完全一致,否則就會影響日后的提貨和辦理結算。提單上必須具體表示出嘜頭。有時,業(yè)務員為了省事,在本欄內只填“按照第x x 號發(fā)票”,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嘜頭作為提單上的一項重要內容,承運人通常在提單背面條款中作出相關規(guī)定:“貨主在裝船前必須對貨物進行適當的包裝,并正確地、清晰地刷制嘜頭。貨物的目的港名稱應以不小于5厘米長的字體標在嘜頭中,該嘜頭應保證在交貨時能清楚地辨認…(The merchant shall have the goods properly packed and accurately and clearly marked before shipmen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 should be marked in letters not less than 5cm high, in such a way as will remain legible until their delivery…)
(十四)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如采用托盤或集裝箱裝貨,而內裝的又是單件運輸包裝貨時,則除了寫明托盤貨集裝箱數量外,還需寫明實際件數。如“5個托盤,內裝50紙箱”〔5 pallets(50 cartons)〕,或“2個集裝箱,內裝400紙箱”〔2 containers(400 cartons)〕。
(十五)貨名(Description of Goods)
即實際貨物名稱。貨物名稱不僅要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品名一致,而且要與其他單據上的貨物名稱一致。倘若貨物描述品種繁多,貨名十分瑣碎,則不必詳列貨名,只需列出貨物名稱即可。UCP500第30條規(guī)定:“商業(yè)發(fā)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guī)定相符,其他一切單據則可使用貨物統(tǒng)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物描述有抵觸。
(十六)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
提單應該列明毛重和尺碼。毛重和尺碼應與發(fā)票或裝箱單或重量單相符。
1、如無特別規(guī)定,提單上填毛重不填凈重。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公斤以下按四舍五入處理。
2、如沒有毛重只有凈重,應先加注“Net Weight”或“N.W”,再列明具體的凈重數量。
3、尺碼以立方米計算,立方米以下保留小數點后三位數。
(十七)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有特別規(guī)定,本欄只填列運費的支付情況,不填具體金額。
1. CIF或CFR等價格條件成交時,運費在簽發(fā)提單之前支付,本欄目應該注明
“(Freight to paid)”(運費已付)或“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
2. FOB或FAS等價格條件成交時,運費在目的港支付,本欄目應注明“Freight to
collect”(運費待付)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運費目的港支付)
3. 全程租船運輸時,本欄目應注明“As arranged ”(按約定)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運費按租船合約支付)。
(十八)簽單和日期(Date and Place of Issue):
簽發(fā)提單的日期不是接受貨物開始裝船的日期,而是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一些來證對提單繕制提出要求,如:“They must state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are actually shipped and not the date received for shipment.”依據UCP500的規(guī)定,已裝船的提單簽發(fā)日起即視為裝船日期和裝運日期。如果是備運提單,要成為已裝船提單就必須蓋兩個章。其中右下角的章為已簽發(fā)章,簽發(fā)日期為承運人收受貨物的日期;左下角的章為意裝船確認章,日期為已裝船日期,此時在印章旁邊還應該由已裝船批注或在已裝船欄中加注已裝船日期。簽發(fā)提單的地點應是承運人接管貨物貨裝船的地點,但也可能不一致,例如,貨物在我國新港裝船,而提單卻在天津簽發(fā)。
(十九)簽署(Signature)
以往,對于正本海運提單,一般只查看是否有簽字蓋章,而不問簽字者的身份如何,現(xiàn)在,根據UCP500第23條a規(guī)定:“…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理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時,也必須標有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也就是說,銀行將拒絕接受沒有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的提單。在實際業(yè)務中,存在著由于提單簽署股合格而引起拒付的案例,值得有關當事人特別是受益人重視。例如,一受益人提交的提單正面標有承運人的名稱(BCD CO.),但未注明身份,該提單的簽署是:“ABC CO. (簽署)ABC CO. (具名代理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named above.”開證行宣稱:“無法確定提單的承運人,信用證項下單據不符。經聯(lián)絡進口方,其要求降價20%后,進口方才通過開證行付款,可見,提單簽署必須嚴格符合UCP500的規(guī)定。
關于提單簽字的式樣,根據國外資料介紹,有以下幾種參考價格式:
1、由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
ABC公司(承運人公司名)
簽字
As Carrier/the Carrier(承運人)
2、承運人的具名代理人簽發(fā)的提單
D公司(代理人公司名)
簽字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ABC公司(承運人公司名)
3、由船長簽發(fā)的提單
Henry(船長名)
Master of ABC 公司(承運人公司名)
The Carrier
4、由船長的具名代理人簽發(fā)的提單
E公司(代理人公司名稱)
簽字
As agent for /As agent on behalf of behalf(船長名)
Master of
ABC 公司(承運人公司名)
The Carrier
另外,提單的簽署必須符合國外來證的要求。例如,國內某公司向澳大利亞出口一批橡膠。來證要求所有單據手簽。該提單證本一式三聯(lián),為自動復寫。船公司法人代表在第一頁手簽,第二、三頁自動復寫上去。交單銀行未發(fā)現(xiàn)有何不妥。單據寄到國外后遭到拒付,理由是提單的簽字不符合要求。中方銀行據理力爭,未果。其原因可能是適逢膠板價格下跌很多,客戶連殺價的要求也未提出,只是拒付貨款,拒收貨物。最后中方只得運回貨物,造成很大損失??梢?,對于自動復寫的提單,如來證要求手簽,則應一張一簽,不能復寫,一簽到底。

小卡片:多式聯(lián)運提單和聯(lián)合運輸提單的特殊繕制方法:
(一)前段運輸(Pre-Carriage by)
是指聯(lián)合運輸過程中在裝貨港裝船前的運輸。例如,從石家莊用火車將貨運到新港,再由新港裝船運至目的港,此欄可填“Wangon No. XXX”,或“By Train”
(二)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
     指前段運輸的收貨地點。如上例,收貨地點應注明“石家莊”(Shijiazhuang)。
(三) 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
是聯(lián)合運輸的終點站,應填寫最終目的地名稱。如果貨物目的地是目的港的話,這一格可保持空白。本欄應是當次運輸的運費截止地。
(四) 集裝箱號(Container No)
     本欄目填寫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號。如果是其它類型的提單,沒有設置專門的欄目,應在提單的空白處打上集裝箱號。
     在集裝箱號后還可以視情況加注“FCL/FCL”(整箱裝/整箱交)、“LCL/LCL” (拼箱裝/拆箱交)“CY/CY”(場到場)、“CFS/CFS”(站到站)等交接方式或裝箱情況。
(五) 鉛封號(Seal No.)
     鉛封號是海關查驗貨物后作為封箱的簽制關封好,應如實注明。
(六) 裝船批注或裝船備忘錄(On Board Notation)
     聯(lián)合運輸提單(或集裝箱提單)屬備運提單,只表明貨物已收托待運。因此,在貨物裝船后,提單內還應作相應的說明。
1、提單印就由裝船條款(稱為裝船備忘錄)的,已印由“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裝船)、“Date”(裝船日)、和“Signature”(簽字)等項目,可據實注明裝船日期并加承運人簡簽。
2、沒有裝船備忘錄,應在提單的空白處加提單批注,包括注明“Shipped on Board”或
“On Board”字樣、裝船日期并加承運人簽。
3、在提單的“船名”、“裝貨港”、“卸貨港”簽注有“Intended”(預期)字樣或類似限制
性措辭者,在裝船后,應在裝船批注內加注實際裝載貨物的船名、裝貨港、卸貨港名稱,即使他們就是預期的。

五、提單背面的內容與條款
提單背面主要簽發(fā)提單的船公司根據《海牙規(guī)則》(The Hague Rules)與《漢堡規(guī)則》(The Hamburg Rules)制定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各項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
1、名詞定義(Definition):解釋提單中的名詞、術語。如說明“承運人”是委托其代表簽發(fā)本提單的委托方?!巴羞\人”包括裝貨人、提貨人、發(fā)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主。
2、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明確規(guī)定提單適用法則的條款。一旦提單上列有首要條款,承運人就要承擔所適用法則規(guī)定的責任和享有的免責權利。如果發(fā)生糾紛,應按適用法律裁決。
3、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承運人從收受貨的全部過程對貨物負責。如是已裝船提單,則是對貨物從上船到下船整個過程負責。集裝箱提單另有規(guī)定。
4、免責條款(Exception Clause):承運人對由于戰(zhàn)爭、罷工、政府行為和命令、貨方行為或疏忽、貨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或缺陷、貨物包裝不良等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壞或滅失不承擔責任。
5、包裝和嘜頭(Packages and Marks),規(guī)定貨物妥善包裝,嘜頭需正確、清晰的條款。如因嘜頭欠缺或不當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貨方負責。
6、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規(guī)定運費應如何支付的條款。運費規(guī)定為預付運費(Prepaid),應在裝船時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如: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艙面貨以及該貨物的目的港無承運人的代理人時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到付運費(To Collect)應在貨抵目的港交貨時連同其他費用一并支付。預付一概不予退還或扣減。
承運人有權查對貨物的數量、重量、體積和內容等,如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提單最近以來列情況不符,而且按原申報所收的運費低于應收的運費,承運人有權按其差額的兩倍以上收取罰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托運人負擔。
7、留置權(Lien Clause):承運人可以因未收以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任何其他貨方應付的款項、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收回此項費用的開支而對貨物以及任何單證行使留置權,并有權出售或處置貨物。如果出售貨物所得不足抵償應收款項和引起的費用,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回其欠款。
8、損壞賠償付款(Claim Clause):收貨人提貨時如發(fā)現(xiàn)貨物損壞或滅失,應提出書面通知。如果貨物損壞或部分滅失不明顯,則書面通知應于交付貨物的三天內提交。如果貨物狀況在其收受時已經聯(lián)合檢驗或檢查,就無須提交書面通知。對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索賠,應在交貨后一年內提出,否則承運人解除所負的一切責任。
承運人對應負的賠償,其貨價以貨方的凈價加運費、保險費的金額計算。該條款也規(guī)定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各航運公司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有所不同。
9、轉船或轉運條款(Transshipment Clause):如果需要,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交由其他船只或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運到目的地。由此而引起的諸如轉船、駁運、重新裝船起運等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卻由貨方負擔。承運人的責任只限于其本身經營船舶所完成的運輸。
10、卸貨和交貨條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船到卸貨港后,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即開始卸貨,如收貨人不及時提貨或拒收貨物,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在岸上或卸在其他適當場所,一切費用和風險應由貨方承擔。
11、危險品條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提單必須列明對危險品的裝載、保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如果托運人未申報危險品的名稱、數量和性質而裝運,一經發(fā)現(xiàn),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可在卸貨前的任何時候將其卸在任何地點,或將其銷毀,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均由貨方承擔。
12、動植物及艙面貨條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對于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的接受、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13、共同海損和碰撞條款(General Average and Collision Clause):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分擔船舶互撞和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損失。
14、戰(zhàn)爭、檢疫、冰凍、罷工等條款(War, Quarantine, Ice, Strike Clause):如遇戰(zhàn)爭、封鎖、海盜、瘟疫、檢疫、冰凍、罷工、港口擁擠等情況致使不能安全到達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有權在任何適合港卸貨,并認為承運人已履行承運責任。由此而引起的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15、變更航線條款(Deviation Clause):為了施救或其他合理目的而改變航線不能認為是違反運輸合同的行為,承運人對由此造成的貨物損失不負責任。

課外知識補充
關于海運提單的背書
只要收貨人一欄不是記名收貨人,海運提單都可經背書轉讓。
1、背書的類型
(1)當收貨人一欄填寫憑指示(To order)時,由托運人(shipper)背書。
(2)當收貨人一欄填寫記名指示(To x x x’s order或To order of x x x)時,由記名的一方的一方背書。
①當收貨人一欄填寫憑托運人指示時(To shipper’s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由托運人背書。
②當收貨人一欄填寫憑申請人或其他商號公司指示時,由申請人或其他商號公司背書。
③當收貨人一欄填寫憑某銀行指示時,該銀行應背書。
2、背書方式
(1)空白背書——書寫背書人的名稱、地址。
(2)記名背書——即書寫背書人的名稱、地址,又書寫被背書人(海運提單轉讓對象)的名稱與地址。
3、記名指示背書
    記名指示背書指既書寫背書人的名稱、地址,又要書寫“被背書人(海運提單轉讓對象)的名稱與地址?!?br>六、提單繕制中的具體事項
1、提單正本的份數必須與來證相符合。如果來證規(guī)定1/3正本提單在裝運后24小時直接寄給申請人,出口商卻將整套正本提單(3份)都提交銀行議付,等議付行審單時發(fā)現(xiàn),已超過了來證規(guī)定的24小時的時限。
2、提單非關鍵部分(如收貨人地址)等內容更動,但未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更動的地方加注小簽。
3、提單上的裝運日期必須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例如,提單日期超過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最晚
裝運期。這是因為業(yè)務員在裝運前未認真審核運輸條款,超過了裝運期仍安排出運,導致提單日期遲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期,構成單證不符,無法安全收匯。再如,來證規(guī)定“貨物裝運不能早于2004年11月20日。(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Oct.20,1998. 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Nov. 20,2004)業(yè)務員在審證時,僅注意具體日期10月20日,錯將20日當成最遲裝運期,忽略了“prior”一詞(意思指最早裝運期為20日)。由此造成單證不符,增加了收匯風險。
4、提供的提單名稱應與合同或信用證中規(guī)定的運輸方式相適應。
5、提單上應有承運人的名稱,即發(fā)行提單的船公司的名稱,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應如實加注,否則銀行可能拒絕接受。
七、小結
   提單是船方與其承運的貨物時簽發(fā)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證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貨時,必須提交正本提單,提單的內容一般包括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和提單背面印就的運輸條款。
    提單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加以劃分。按簽發(fā)提單時貨物是否裝船,可以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按提單有無不良批注,可以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按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lián)運提單;按提單格式不同,可以分為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按提單收獲人抬頭的不同,可以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只是提單。
     在制作提單時,應該特別注意的項目如下:提單的種類、提單的收貨人、提單的貨物名稱、提單上的運費項目、提單上的目的港和件數、提單的簽發(fā)件數和提單的簽署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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