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東莞一儲戶熊某用假名在銀行開戶,實行實名制后又向銀行提供假身份證。2007年,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身份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yè)務。
熊某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儲戶勝訴,銀行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萬余元。
假名存款 90萬余元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證件,熊某就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某分理處以“江昌慧”的名義開立了存款賬戶。其后幾年間,熊某向該賬戶累計存入90多萬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請人偽造了一張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并辦理存款業(yè)務。
去年3月,熊某想取錢時,銀行通過聯(lián)網(wǎng)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tǒng)進行核查,認定“江昌慧”的身份證為假身份證,遂以無法確定存款人身份為由,拒絕辦理支取手續(xù)。
無奈,熊某讓公安局開具證明,證明顯示公安局證實熊某曾辦理姓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公安局已按規(guī)定收繳了身份證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銀行仍然以無法確認證明其真實性為由拒絕辦理。
法院核實儲戶身份真實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息。
去年6月2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銀行方面表示,由于識別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銀行也沒有到公安局核實證明,所以不能讓其支取款項。
東莞市第三法院主動介入了調(diào)查,證實“江昌慧”的確就是熊某,同時在庭審現(xiàn)場勘察,證明了存折和密碼的真實性。
此為廣東省法院首宗虛名存款進入民事審判的案件
法官提醒類似情況應盡快辦理,否則證據(jù)將難以收集
核心提示
12年前,熊某為方便用假名在東莞一銀行開設存款賬戶,并陸續(xù)存入90多萬元。10年前,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又圖方便偽造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2007年6月底,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為存款人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yè)務。
熊某無奈將銀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就是真實的存款人,判決銀行敗訴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萬余元。本院宣判后,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據(jù)介紹,本案是廣東省法院首宗、建設銀行全國首例虛名存款進入民事審判的案件。
文\記者唐紅杰 通訊員王創(chuàng)輝
儲戶
身份已證實 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為自己以前身份證不在身上,當時存錢也并不需要身份證和真實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碼。
他認為,公安機關既然已經(jīng)核實,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碼,而且銀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證復印件又與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證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這筆錢。
銀行
按規(guī)定操作并無過錯
銀行方面表示,銀行通過系統(tǒng)核查顯示“江昌慧”的身份證號碼不存在。對于熊某的身份識別工作,銀行認為完全是按《個人存款實名制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操作,并無過錯。
銀行還稱,如果熊某是存款賬戶的真實持有人,就應當按實名制規(guī)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使用實名進行登記。否則銀行方面不敢貿(mào)然辦理支取業(yè)務。
法院判決:
銀行身份識別時有過錯
法院表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金融機構(gòu)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種或者多種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但本案中銀行除了向公安局進行電話核實外,并沒有采取其他措施。銀行對于“江昌慧”的身份識別應承擔責任。
綜合調(diào)查結(jié)果,證實熊某是存款人的證據(jù)明顯優(yōu)于否定的證據(jù),因此法院認定熊某是賬戶的真實持有人。
另外,法院認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為并未違反相關規(guī)定,因此他在這個日期前的存款行為是有效的。法院還認定熊某存款時并未主動提供身份資料,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此后的存款行為歸于無效。同時,法院認為銀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時沒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資料,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
法院據(jù)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銀行應歸還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無效,銀行應返還其存款本金,合計存款本息90萬余元。該院宣判后,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類似情況應盡快辦理
該案法官表示,本案實質(zhì)上是一個新舊法沖突的問題。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存款“實名制”實施前,以虛名開立銀行賬戶的存款人應盡快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xù)。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辦理虛名轉(zhuǎn)實名的手續(xù)。否則,虛名存款人應盡快注銷虛名賬戶。
盡量避免因時間流逝,使得相關證據(jù)難以收集或流失,導致無法證實存款人的身份而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