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 王紅偉
取過錢后,銀行卡忘拔了,遇到這樣的“好事”,千萬不要有撿便宜的心理。
31歲的鄭州女子王亞麗就因此獲刑。那天,她順勢“撿走”8000元,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了刑。
案情雷同,許霆的罪名卻是盜竊罪,這是為什么呢?
事件
她“撿”8000元,獲刑1年罰2萬
初中畢業(yè)的王亞麗在鄭州一家公司工作,2011年9月5日16時許,她到新密市裴溝礦郵政儲蓄銀行自動取款機處取款時,發(fā)現其前面的一個男子取過錢后,將銀行卡遺忘在了ATM機里。
一個白撿便宜的機會就這樣出現在面前,王亞麗猶豫了。男子離開后,王亞麗通過ATM機,分4次從該男子的銀行卡上取走了8000元。
取完錢以后,王亞麗忐忑不安,她找來一張白紙,寫了個“尋找失主”的告示,打算掩耳盜鈴,張貼出去尋找失主??墒牵€沒來得及粘貼,王亞麗就被公安人員控制。
原來,失主陳某發(fā)現銀行卡丟失后報了警,民警從監(jiān)控錄像中鎖定了王亞麗。
新密市檢察院審查該案后認為,王亞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檢察院的起訴,判處王亞麗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釋疑
許霆案定性盜竊罪,她為何是信用卡詐騙罪
大家還記得許霆案嗎?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
同是ATM機上取走他人錢款,許霆的罪名是盜竊,王亞麗的罪名為何是信用卡詐騙?
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雷蜜解釋說:之所以罪名不同,是因為王亞麗當時并沒有盜竊行為。此案中,銀行卡持有人陳某將卡遺忘在自動柜員機中,在未將卡內標記的余額取出時,8000元的所有權屬銀行而不是持卡人,8000元被持卡人取出后,所有權才轉移到持卡人身上。
新密市法院法官王松波說,王亞麗看到他人忘記拿走銀行卡,不僅沒提醒,卻冒用他人的銀行卡騙取8000元,數額較大。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許霆是利用金融機構自身的漏洞,用自己的銀行卡非法獲取錢財。所以,許霆的罪名是盜竊,而王亞麗的罪名是信用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