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暫告一段落 判決引發(fā)三大爭論焦點 |
news.longhoo.net 2007-9-6 10:26:12 推薦 評論 【 字號: 大 中 小 】 |
【龍虎網(wǎng)報道】轟動南京的“彭宇案”前天暫告一段落,彭宇一審敗訴。昨天,讀者們對彭宇輸官司提出許多疑問,記者就此一一采訪了專業(yè)人士。 [案情回顧] 去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臺等83路車。人來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鑒定后構成8級傷殘,醫(yī)藥費花了不少。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這太冤枉了!以后還有人敢做好事嗎?”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后門下來?!耙幌萝?,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后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yī)院?!迸碛罾^續(xù)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zhuǎn)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前天下午4點半,鼓樓區(qū)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否相撞;二、損失數(shù)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前天,老太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第一焦點]為什么認定是無過錯的相撞 在一審判決書中不難看出,法院認定了兩人存在“相撞”這個事實,但并沒有認定“誰撞了誰”?!跋嘧病迸c“誰撞了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法院作出兩人相撞的決定,依據(jù)的是如下的證據(jù)鎖鏈,串連的觀點大致為四點: 第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jù)社會情理,在老大的家人到達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根據(jù)城中派出所對老太的詢問筆錄、對彭宇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jù),彭宇當時并不否認與老太發(fā)生相撞,只不過彭宇認為是老太撞了自己。綜合該證據(jù)內(nèi)容并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彭宇相撞后受傷。” 第二,“證人陳先生的當庭證言,并不能證明老太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第三,“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彭宇在法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jié),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第四,“彭宇在事發(fā)當天給付老太200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還”,“綜合事實及分析,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p> 本案中,老太趕車到達前一輛公交車后門時和剛從該車第一個下車的彭宇瞬間相撞,發(fā)生事故。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在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兩人相撞了,所以才使用“公平原則”。所謂的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彭宇因此“補償”老太40%的相關費用。 [第二焦點]老太家人拍攝的筆錄為什么被采用 本案中,證人陳先生和一份派出所的原始筆錄最有可能真實還原當日現(xiàn)場。 證人陳先生說,“當時,我沒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輕人(彭宇)走過去扶她,我也趕過去扶老太,后來我用手機給老人家人打電話,這個過程中,老太的態(tài)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謝我們?!蓖ド?,老太堅稱自己不認識陳先生,一時間輿論嘩然。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沒有看到老太摔倒的瞬間,所以就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那么那份派出所的原始筆錄又在哪里呢?據(jù)了解,當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現(xiàn)已無法提供那份原始筆錄;倒是老太兒子曾拍攝過那份原始筆錄,并將照片提交給法庭作為呈堂證供。這份“電子文檔”中大致說,彭宇當時并不否認與老太發(fā)生相撞,只不過彭宇認為是老太撞了自己。 就此,眾多熱心讀者質(zhì)疑:“按理說,這么重要的一份證據(jù)應該由獨立在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調(diào)取,現(xiàn)在派出所都說原始筆錄找不到了,而老人兒子是什么時候拍到原始筆錄的,我們從電視媒體得知,老人兒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這份‘證據(jù)’就不得而知了,我們希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給公眾一個交待!” 彭宇律師高式東說,庭審中多次提到的“電子文檔”,其實就是照片,“當初大家簽名按手印的原始筆錄不見了,我們一直在質(zhì)疑這份‘電子文檔’本身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彭宇再三申明‘電子文檔’內(nèi)容與他當初的陳述有多處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沒有過接觸!” 但老太的律師唐寧則表示,“這份證據(jù)由誰拍攝并不重要,關鍵是它呈現(xiàn)了一份真實的原始筆錄,當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沒有利害關系,其按照職業(yè)規(guī)定記錄下各方的言詞,有說服性和證明力?!?/p> 這份“電子文檔”的內(nèi)容被法院采信。 [第三焦點]法官可以推理斷案嗎 判決書摘要: 判決書中稱,“根據(jù)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jù)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老太的家人將老太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 “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老太、彭宇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mào)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老太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老太家屬陪同前往醫(y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 讀者疑問:憑借常理經(jīng)驗就可以判斷一個人撞傷他人了嗎 “判決書里多處提到了‘從常理分析’、‘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難道憑借常理經(jīng)驗就可以判斷一個人撞傷他人了嗎?”“法律上說‘誰主張誰舉證’、‘疑罪從無’,現(xiàn)在似乎沒有直接證據(jù)來證明小伙撞人,為啥推理來推理去卻是小伙有責呢?”讀者們不解地問。 專家說法:民法中不適用“疑罪從無” 江蘇南京劉洪律師事務所袁勝寒律師一直在關注本案,對此,他解釋說,“疑罪從無”在刑事案件中適用,刑法中有“疑罪從無”的標準和“無罪推定”的原則,通俗一點說,理由證據(jù)不充分即是無罪,“以往的年代,曾經(jīng)宣傳‘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現(xiàn)在的刑訴制度則更強調(diào)‘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然而本案是一起民事訴訟官司,上述“疑罪從無”、“無罪推定”都不適用。民法中,即使理由證據(jù)不充分,法官可從職業(yè)道德、職業(yè)素養(yǎng)出發(fā),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民事審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因此,不是說沒有‘一錘定音’的證據(jù)就不可以作推斷,一系列的間接證據(jù)串連在一起,也可能形成證據(jù)鎖鏈,從而推斷出結果?!?/p> 鏈接:彭字明確表示要上訴 前天,彭宇已經(jīng)明確表示不服判決,將在近日上訴至二審法院。袁勝寒律師表示,彭宇上訴時,可以就一審判決書中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兩部分,做好充分的闡述。 首先是“事實認定”部分,“電子文檔”無疑是一審判決最重要的一份證據(jù),也是上訴的重點。此外,就判決書中“彭宇在庭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jié),而是在第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這樣的敘述,他本人在二審時應給予說明。 其次,就“法理分析”部分,一審中,法院認為適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而彭字可以說明自己不是事故中的當事人,應適用“過錯原則”,老太系自摔,他只是案外人,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他有過錯,從而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