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被判處刑罰的人員是何種身份
1、被判處刑罰緩刑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的,應當開除公職,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被判處刑罰緩刑的人員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的單位工作人員的,應當開除公職,法律依據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3、被判處刑罰緩刑的人員是其他不屬于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在編職工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單位決定,勞動法只規(guī)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免于刑事處罰、不起訴雖然都是觸犯了《刑法》的規(guī)定,但是沒有被判處刑罰而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國家公務員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及其他事業(yè)單位的人員都不是必須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