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的定義與司法實踐
一、在沒有提供實質性業(yè)務或服務情況下,以發(fā)展人員數(shù)量為主要經濟來源;
二、以宣傳或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非法集會,巧立名目或以產品變相收取不等價、不客觀的費用進行非法集資;
三、以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yè)欺詐,用欺騙手段甚至強制進行交易的斂財行為;
以類似以上行為來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備任何一種要件就可以定性為傳銷。
傳銷的危害性:擾亂社會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引發(fā)社會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會騷亂。
傳銷特性:主要體現(xiàn)在大多數(shù)消費者或投資者的最終權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們把傳銷與正常營銷逐一對照,供大家辨別。
非法傳銷:目前社會上的傳銷大多是收取所謂的會員費、加盟費、資格費、技術轉讓費、培訓費、出售產品等項目,但這些項目大多以超出幾倍、幾十倍的價格或行情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甚至根本沒有實質性的服務。
消費行為與經營行為模糊,傳銷者用一些“伎倆套路”,先期給你宣傳的是投資經營行為,后來你不知不覺成為了消費者;或者宣傳的是消費行為,后來讓你變成了投資者;這樣給你在法律上的維權帶來很多困難(注:消費行為與投資經營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適用法律分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經濟合同法》)
正常營銷: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可接收社會監(jiān)督,產品或服務價格費用符合客觀市場行情,投資經營行為與消費行為自始至終且界定清析;遵行等價有償及超值服務原則。
組織領導傳銷罪內容: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本質
人普遍會選擇從事一項工作獲得相應的報酬作為謀生的方式,銷售是一門工作,也是一種技能,需要通過學習、培訓、實踐、獲得經驗的過程來完善的。銷售的對象以客戶為主。
傳銷銷售對象則以自己為主,自己購買公司的產品,并把這種銷售方式推廣給下線,下線其實就主要以自己親朋好友為發(fā)展對象,這種銷售模式是損害銷售員利益的,它不會給下線銷售員帶來任何報酬,相反還造成了損失,并且在銷售給自己的過程中是學不到任何銷售技術經驗的,只有把產品推銷給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這種方式根本不是一種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種害人害己、為少數(shù)頂級上線謀取暴利的騙術。
傳銷的內部管理是準軍事化的管理,已經實現(xiàn)高度組織化暴力化,傳銷人員暴力抗法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山西、北京等地相繼發(fā)生了傳銷人員沖擊公安機關。
傳銷與直銷的實質區(qū)別是:直銷是屬于商業(yè)活動,屬于營銷范疇,而傳銷是金融活動,是詐騙。傳銷實際上也從以往的商業(yè)行為轉變?yōu)榻鹑诨顒?,以詐騙錢財為目的。
相關法律
1。《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組織領導傳銷罪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fā)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jù)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guī)定。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關條款: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