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貨代單與船東單的普遍誤解
作貨代這個行業(yè)常常會遇到“貨代單”與“船東單”這兩個名詞,網(wǎng)上也有很多解釋,但前輩告訴我很多解釋是不對的,我先用一句話概括:“貨代單即無船承運人提單”。
在我們要搞清楚“船東單”與“貨代單”之前,首先弄清一個詞:“承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運輸合同的人”——《海商法》,《UCP500》都這樣定義。接下來又有一個詞:“實際承運人”——“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shù)娜?#8221;——《海商法》,《漢堡規(guī)則》。
《UCP500》規(guī)定,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簽發(fā)(暫不論船長單)。
注意,這里是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表簽發(fā),而沒有要求“實際承運人”。這就有一處玄機:當“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人” 與 “真正從事貨物運輸?shù)娜?#8221;不是同一個人時(即承運人不是實際承運人時),提單該由誰簽?zāi)兀?/span>
看了上段的你當然會說:“當然是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人簽了,因為《UCP500》規(guī)定,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簽發(fā)(暫不論船長單)嘛。
在這個情況下,貨代是承運人,但,是“無船承運人”。
如果他選擇當后者,那么,他就是“托運人的代理人”=“貨主的代理人”——貨代這兩個字的真正原始含義,就是貨主的代理人,簡稱貨代。這時,貨代會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單,這個提單的標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這一句話可能在簽章處加注,也可能在提單抬頭處本來就印有,還可能印章本身就印就有這句話。
這兩種提單,就是我們常說的貨代單與船東單。
你可以看到他們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問題是,在不是自己定艙的情況下,你拿到一份提單,你怎么知道提單上面這個【XXX公司名】是貨代的公司名,還是船公司的公司名?
這也就是無數(shù)的從業(yè)者堅持“根本沒必要區(qū)分貨代單與船東單”的原因。
下面列舉一些常見錯誤:
⑴、“貨代單即是B/L上寫著: XXX AS AGENT FOR CARRIER”
這個詞句只是說 XXX 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使用這個稱謂簽發(fā)提單的,可以是無船承運人(貨代充當承運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絕對不能說這是貨代單。――不要告訴我說這家船代公司同時也掛另一塊貨代的牌,至少在簽發(fā)提單時,他是船代身份。
⑵、“XXX LINE / XXX SHIPPING AS CARRIER”是船代,“XXX FORWARDING AS CARRIER”是貨代。這本是個方法,但難保萬一,因為業(yè)內(nèi)確實有例外,我就不舉例了。
⑶、“當提單抬頭與簽章名稱不一樣,就是貨代單”,嚴重缺乏業(yè)務(wù)知識,船東單中船代簽章,分公司具名代表簽章,都可能是提單抬頭與簽章名稱不一樣。
最后一點,當銀行拿到一份提單時,他根本沒有功夫去分辨【XXX公司名】+AS CARRIER 中的【XXX公司名】是船公司還是貨代公司。這個是我做銀行信用證業(yè)務(wù)的同學(xué)拍胸膛說的,做信用證的朋友可以放心了,即使L/C中規(guī)定不能用貨代單。
**相信很多操作過信用證的人一定遇到過要出船東單的時候吧?或者信用證上直接規(guī)定了 the forwarding b/l 不接受, 那么在信用證中或者關(guān)于信用證的慣例里面并沒有對這兩種提單給予明確區(qū)分,所以銀行在審單操作時候同樣也不會嚴格意義上的來依據(jù)自己的判斷來限制你,不管是議付/付款/承兌 或者是開證行同樣是這樣的。因為他們不是操作船務(wù)的專家,銀行的依據(jù)僅僅是表面上。大家大概也忽略了“表面上”吧?所以樓主的思想很值得借鑒.所以你提單上只要沒有明確注明了forward b/l 的話銀行是不會給你來做出判斷是什么提單的,那就是可以接受的.
我沒有操作過嚴格要求船東提單的信用證 但是根據(jù)ucp500中的23條提單的出具方式,也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即如果滿足第23條的提單的出具,只要提單上沒有明顯注明有貨代單的提單銀行是接受的. 最后再重復(fù)一點。銀行審單人員 很多可能沒有操作過信用證單據(jù)的備妥過程,他們也不知道況且也不需要知道你,關(guān)于貿(mào)促會,關(guān)于船務(wù),關(guān)于其他一些認證/證實.等業(yè)務(wù)的操作,所以他們只負責(zé)的是你所提交的單據(jù)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證上的條文規(guī)定而已.當然對于我們不操作信用證的而言就無所謂此項的區(qū)別了.**
從提單判斷貨代單、船東單的基本思路
現(xiàn)在我們撇開所有的規(guī)則,概念,直接對一份拿到手的提單判斷——船東單?貨代單?
第一步,判斷提單上的承運人是誰?
**貨代單即無船承運人提單
哥們兒,我不得不說你的理解是錯誤的。
貨代與無船承運人根本就不是一個概念,可能有些朋友從百度看到我的帖子,我現(xiàn)在也堅持的我看法。
承運人:等于船東,承運貨物的一方,自己有船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發(fā)提單,對承運時發(fā)生貨損等等負責(zé)。
承運人的代理:經(jīng)承運人正式受權(quán)的一方,代表承運人。
貨代:貨運代理公司,可能經(jīng)過交通部批準得到無船承運人的資質(zhì),也可能沒有無船承運人的資質(zhì)??赡艿玫竭^船東的正式授權(quán),做為船東的訂艙代理對外以船東代理人的名義簽提單。也可能沒有得到任何公司的授權(quán),只是滿天飛的來找合適的船東配艙。
"貨代這兩個字的真正原始含義,就是貨主的代理人,簡稱貨代。" 不知你是從那里得到的這個解釋。貨代對貨主攬貨簽單時,它是船務(wù)公司,代表船東,向船東訂艙時,它才是代表貨主!
無船承運人:是經(jīng)交通部批準的,可以從事貨運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發(fā)提單,注意,它是以自己的名義,也就是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出AS CARRIER的提單,但是,它自己本身沒有船,說白了他只是個經(jīng)營者,這個提單是沒有貨權(quán)的,因為出了事,他的身份太尷尬,他即代表兩方,又都代表不了!!按美國的法律(現(xiàn)在不知道是什么規(guī)定了)自己沒有船就沒有資格做為承運人,沒有船又簽出自己是AS CARRIER的提單是沒有貨權(quán)憑證的,想合法的簽提單一是自己有船,以自己的名義簽單(AS CARRIER),二是得到有船的船東授權(quán),以船東的代理人的名義(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不過,實際工作中,銀行不看這些,也不管這些,甚至對銀行來說就沒有船東單和貨代單一說,只要提單的簽章看起來沒什么問題就OK,至于誰有船誰沒船與他們沒關(guān)系。**
附文:論提單簽章
我們之所以要關(guān)注提單的簽章,是因為一份提單的效力,很大程度由其簽章決定。那么,一份提單的簽章應(yīng)該具備怎樣的內(nèi)容,才能使其有效,并且符合各種交單條件(例如L/C 信用證)。
我們結(jié)合信用證,看看一份提單簽章的要求,我把他們分成3點:
1、提單必須說明承運人是誰。誰是承運人,誰就是收貨方收貨時要找的那個公司。同時在運輸出問題時,承運人也是貨方起訴,索賠的對象——這樣我們就得到了提單必須出現(xiàn)的第一個內(nèi)容:提單必須顯示承運人身份。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簽章中就必須要有XXX AS CARRIER,因為有些提單在抬頭處本身就印有:“XXX LINE AS CARRIER”。確切來說,只要提單顯示了承運人身份,這一點就滿足,而不需要限制在某一處,或是用某一特定的詞語。比方說,XXX LINE. AS THE CARRIER,可以,XXX LINE AS CARRIER 可以,SIGNED BY THE CARRIER + XXX LINE簽章,也可以。對于這最后一種表述,有很多人沒有注意,這個其實也是可以的。
需要說明的是,抬頭單有公司名,還不算是滿足了“提單必須顯示承運人身份”的要求。必須是公司名+作為承運人,才行。
2、簽提單的人(蓋公司章或手寫),必須聲明自己是以什么身份來簽發(fā)提單。
UCP500允許的,可以簽發(fā)提單的人有:承運人本人,承運人的具名代表或代理,船長及其具名代表或代理。那么,簽發(fā)者就必須聲明,自己是“承運人本人”,還是“承運人的具名代表或代理”,亦或是“船長及其具名代表或代理”。
滿足這個要求的表述就多了,XXX LINE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SIGN BY THE AGENT+XXX LINE,XXX LINE AS CARRIER,XXX AS MASTER,XXX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等等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XXX LINE AS CARRIER”,“SIGNED BY THE CARRIER + XXX LINE” 這種表述,直接滿足了1,2 兩點要求。
3、以上這兩點要求,未必要打印出來,有時有的公司的提單章本身就有這樣的表述,一個章蓋下去,第一行是XXX LINE, 第二行是留空給經(jīng)辦人簽字,第三行就是類似于“AS CARRIER”,“AS AGENT FOR CARRIER”之類。這一點,許多人都糊里糊涂,明明一個章蓋下去了,還吵著問船公司:“怎么沒有顯示承運人”?以至鬧出笑話。
記住,只要,并且只有,滿足了這三個條件,任何審單組織都不能在簽章這個問題上難為你了。
**一問一答
問:我們的貨是拼箱的,應(yīng)該不是船東單是貨代單吧,那如果他們是我們的貨代客戶指定的,簽的不是船東單,這種情況下還講的通嗎?這個問題不太明白,請你給我解釋一下。
答:你這個問題是這樣的:
可能性一
貨代行業(yè)內(nèi)不是每一個公司都嚴格的按照行業(yè)規(guī)則處事,很多公司的簽章并不是很正規(guī),這些公司是因為糊涂,因為不清楚規(guī)則,所以一直將錯就錯。不要以為這是少見的事,就算是很多大公司也犯這樣的錯誤——就連外運,外代,也可能犯這樣的錯誤。因為簽發(fā)提單的業(yè)務(wù)員不一定懂這些規(guī)則。
可能性二
一些公司有這么一招:他們充當承運人,自己簽發(fā)提單,但是卻不愿承擔(dān)承運人的風(fēng)險。因為萬一貨出事,他要付首推責(zé)任。所以,他們就利用了貨主對行業(yè)的無知,故意不在提單上顯示承運人。只打【自己公司】+AS AGENT FOR CARRIER。其實這一招是沒什么實際的用處的。在貨物出事時,許多法院的案例都證明,這個貨代作為承運人,一樣逃脫不了責(zé)任。
可能性三
最普遍的情況就是:貨代出于需要(如拼箱),出自己的提單,但由于和船公司關(guān)系好,就寫一份“代理申請”之類的證明,要求對于這一份單,他們充當一次船公司的代理,船公司是承運人,貨代還是貨代,這時,他們就成了這一次運輸中的船代腳色。這時,他們簽發(fā)的還是船東單。但是這份單畢竟不是真正船公司出的,船公司不能控制單上的內(nèi)容,卻要為這個內(nèi)容承擔(dān)首推責(zé)任,這對船公司是不利的。于是,就出現(xiàn)了灰色地帶:他們故意不把船公司+AS CARRIER打進去。只打【自己公司】+AS AGENT FOR CARRIER.
在這種情況下,貨物出了問題,貨代會提供那份一次性的“代理申請”,這分東西一出來,船公司就要付首推責(zé)任了。但如果拿不出這份東西,那么就變成了可能性二(上文提到的那個)。
無論哪種情況,這都是不正規(guī)做法。你拿著海商法把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讀給他聽,再把UCP500第23條I款的最后一段話讀給他聽。這時他就知道你不是一條“水魚”,他會知道怎么做。
有一句話相贈:這個世界上欺善怕惡的人多,所以善良的人有時也不得不裝上“偽惡”的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