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0:38 北京現(xiàn)代商報
“幌言”不同于“謊言”。趙振超/圖
點擊此處查看全部財經(jīng)新聞圖片對于投保人來說,望文生義永遠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對保單的免賠條款。從今天開始,本報將連續(xù)刊登《
車險條款中的“幌言”》。我們給“幌言”的界定是:凡是在車險條款中容易被投保人忽略,保險代理人在客戶投保的時候也不給予明確指出的條款。這些條款往往出現(xiàn)在免責條款中,只有當投保人真的出險了,才發(fā)現(xiàn)原來人家的條款中早就有規(guī)定,而這個規(guī)定完全不同于自己曾經(jīng)的理解。本報推出這一系列報道的根本目的是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睜大眼睛仔細看明白免責條款,以免出險后只能發(fā)出“一聲嘆息
”。
在車險中,有一項很重要的主險是第三者
責任險,到目前為止,這是車險中惟一的一項強制保險。那么,在對這項保險的理解中,有哪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地方呢?
首先來看一個案例。
張某是一家私營企業(yè)的老板,與弟弟5年前就分家單過了。為經(jīng)營需要,張某購買了一輛金杯車,并且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兩個月后的一天,張某正開車在路上正常行駛,經(jīng)過他弟弟工作的工廠門口。恰好張某的弟弟出門,一眼看到哥哥開車經(jīng)過,就想搭乘哥哥的車進城辦事。他一邊喊哥哥一邊迎著車跑過來,張某雖然緊急剎車卻沒能及時停下來,一下撞到弟弟身上。后來經(jīng)過搶救,弟弟終于脫離危險,張某共花掉醫(yī)療費近20萬元。但當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被拒絕了,因為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撞傷的是他的弟弟,不屬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賠。
那么,究竟什么是“第三者”?保險條款究竟是如何規(guī)定的?公司的借口是不是能成立呢?
在所有保險公司的車險條款中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chǎn)”不屬于“第三者”。據(jù)說,保險條款做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范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傷害。
但問題在于是不是所有的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親戚都屬于“家庭成員”,從而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呢?
一位保險業(yè)資深人士表示,對保險公司來說,判斷受到損害的一方是不是屬于“家庭成員”非常關鍵,如果屬于“家庭成員”,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應該是。這里有一個原則,三者險不能讓肇事者獲得保險賠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的手中。
因此,這里的“家庭成員”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對于配偶來說,無論他們是否居住在一起,都應該互為家庭成員。對于后者,如果在財產(chǎn)上已經(jīng)分割,經(jīng)濟上各自獨立,那么,就不應該看做是家庭成員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張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單過了,經(jīng)濟上各自獨立,因此,其弟弟應該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給予理賠。但是,如果換一種情況,張某的弟弟還沒有成年,要依賴哥哥為生,那他就不應該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也就不必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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