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鴻鶴
約翰·洛克(1632—1704),著名的英國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近代西方自由主義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政府論》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經典著作。在這部著作中,洛克闡述了他的自然權利學說,其核心是論證資產階級的追求無限財產的無限權利。本文擬對此加以分析。
洛克首先通過設定一個人類文明社會產生之前的“自然狀態(tài)”來伸張人的自然權利。洛克認為,人性中并沒有天生的道德準則,只有一種自然而然的趨樂避苦的傾向或欲望。人的這種欲望需要由以獎勵和懲罰為手段的法律來制約,否則它就會使人類的行為失去規(guī)范,使社會陷入混亂。從這一點上看,洛克與霍布斯的觀點是相同的。然而,在洛克看來,以滿足自己的欲求為第一需要的人類雖然心靈中沒有天生的善惡標準或道德意識,但卻具有足夠的理智,或理性思維的能力,因而人類懂得他們需要達成一定的共識,來建立一定程度的道德規(guī)范和準則,從而來維系這個人類社會。一方面,由于人們的行為主要是為私欲所驅動,所以為防止相互侵害,為約束和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必須達成契約,建立政府建立文明的政治社會;另一方面,由于某種原因人類同時具有理性,所以他們只需要最低限度的法律約束,只需要一種有限的君主立憲的政府。洛克因此否定了霍布斯關于專制君主或國家政府應具有絕對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力的主張。
洛克認為,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前,處于一種自然狀態(tài)。與霍布斯不同,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tài)中人們生而平等,沒有任何人具有高于他人的權力,也沒有任何人有權侵害他人。人們生而自由,他們可以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活與財產。在自然狀態(tài)中沒有政府,沒有任何高于眾人之上的政治權威。眾人所遵循的是自然法,亦即理性。理性維持著人們的群體的秩序,防止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侵害。在這種自然狀態(tài)中,人類生而具有某些權利,也就是自然權利。這些自然權利包括生存權、自由權以及財產權。每個人是他自己自然權利的保護者,此外并沒有更高的公共權威來做個人之間糾紛的仲裁。
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tài)分為兩個階段,其劃分的標志是不平等及貨幣的出現。在貨幣出現之前,人與人之間在財產方面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人與人之間的糾紛與矛盾并不尖銳,依靠自然法(理性)便大體上可以解決,社會生活的秩序可得以維持。但貨幣的出現促成了私有財產的積聚和不平等的急劇加大,也便加劇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斗爭。這樣,政府的出現便成為必然乃至迫在眉睫的了。人們?yōu)榱司S護社會秩序,保障各自的權利,尤其是財產權,便需要訂立契約,把自己的權利委托給一個更高的公共權威——政府,從而離開自然狀態(tài),進入文明的政治社會,這便是國家的起源。
然而,在洛克看來,人們所訂立的建立國家政府的契約是有條件的,它要求人民與政府雙方都履行各自的責任。人民應是有理性和負責任的。契約要求所建立的政府應是有條件、有限制的政府,而絕不能是專制專斷的政府。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是設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也必須履行它應負的責任,否則便是非法的。如果一個政府違背了契約,威脅侵害了人民的自然權利,人民就要重新考慮他們建立政府的根本目的。因為一個專制政府的出現是違背他們離開自然界進入文明政治社會的初衷——即保衛(wèi)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這時他們就有權利起來抵制以至反抗和革命。洛克認為,革命固然意味著危險,但更大的危險是其反面,即遭受奴役。
在洛克所闡述的自然權利中,核心是財產權。換言之,在洛克看來,建立國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財產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tài)中,造物主既然給予了每個個人以生命,或生存權,那么自然就同時賦予了每個人通過擁有財產來維系其生存的權利。然而,他指出在自然狀態(tài)的第一個階段中,人們對財產(主要指土地和農產品)的占有要受到三種限制:首先,每個人只能獲取和占有對他的生存來說所必須的,并留下足夠的財產和物品給他人,以使他人也得以維系他們的生存。其次,每個人只應占有自己生存所必須的,而不應占有多余的財產或物品以至讓它們損壞和腐爛,這是造物主所不允許的。第三,每個人所占有的財產必須是融入了他的勞動,也即是說,必須靠勞動所得。這樣,洛克論證了在自然狀態(tài)的第一階段人們具有一種天賦的有限的財產權,即對于有限財產的有限的權利。
然而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并沒有在這里止步。作為新興的資產階級的代言人,他的最終目的是要論證一種追求無限財產的無限的權利。在洛克看來,貨幣的產生,突破了在自然狀態(tài)的第一階段中對于人們占有財產的上述三種限制。第一,貨幣不會腐爛。第二,因為有了貨幣,人們可以購買大量土地,加速土地的私有化。而私有化的土地會比公有化的土地生產多得多的農產品,結果是世界上會有更多的農產品來維持大家的生存和享受。第三,對于沒有土地的人來說,他們需要把自己的勞動出賣給土地占有者,也就是說他們的勞動便成為土地占有者的勞動,這樣,他們所創(chuàng)造的勞動產品中也就融入了土地占有者的勞動,因而土地占有者就可以通過無限地占有他人的勞動而合理合法地占有無限的產品或財產。這樣,由于貨幣的出現,原本個人有限的財產權變成了占有無限財產的無限權利。而在洛克看來,正是為了保護這種無限的財產權,人們才同意訂立契約,建立政府,從自然狀態(tài)進入文明的政治社會。
在洛克看來,政府的建立、國家的產生,是為保護有產者的財產權不被無產者侵犯,不被有產者相互侵犯,特別是不被專制王權侵犯。而這種政府應該處于有產者的絕對控制之下,在現實中,也就是在議會的控制之下。
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代表著新興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他所處的時代,正是以詹姆斯二世及查爾斯二世為代表的專制王權與以輝格黨人為代表的國會之間激烈斗爭的年代。斗爭的焦點,除了王權代表的天主教與輝格黨人的新教之間的宗教斗爭外,最主要的是以輝格黨人為代表的貴族與資產階級反對專利王權任意以征稅等手段侵害他們的財產權。洛克的《政府論》(下篇)是這場斗爭的理論反映,是為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推翻詹姆斯二世的光榮革命所做的理論上的論證。在這場革命中,國會勢力取得了對于專制王權的決定性的勝利。洛克的政治學說成為在這場革命中產生的、由資產階級和貴族領導的新政權的意識形態(tài)或理論支柱。
他從思想理論方面為削弱王權,伸張議會的權力做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貢獻,為建立在憲政體制和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近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奠定了意識形態(tài)的基石。
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有其歷史性的貢獻,但也有其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在《政府論》下篇的開篇,他宣稱一種與生俱來、為人人所共有的平等的自然權利。但進而在論財產權的部分,他把這種為所有人擁有的平等的自然權利演變成了由階級差別所決定的不平等的權利,即對于無限財產的無限的占有權。而對洛克來說,這種無限地追逐和占有財產的權利,只能屬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奮的人們(資產階級),因為只有他們才更有能力、更有機會和更有資格來積聚和占有財產。那些無產者除了向有產者出賣勞動力之外,別無其他的生存之路。當喪失了財產權和生存的自主權時,他們也便喪失了真正的自由權利。他們不再具有獨立自主的個性,不得不依賴有產者的恩賜而生存,并且很難改變他們自己屈辱的境況。對于這一現實,洛克不僅認為這是現實的,而且認為這是合理的。
按照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自然狀態(tài)中的所有的個人是為了保護無限的財產權而制定契約、建立政府、進入文明的政治社會的,而自然狀態(tài)的后半期已存在有產者與無產者的階級差別。那么,無產者為什么要贊同這個契約來保衛(wèi)他們實際上不擁有的東西——財產呢?這在邏輯上顯然是矛盾的。而洛克理論中這個邏輯的矛盾是當時英國更深層的社會矛盾的產物或反映。不把無產者看作是政治社會中享有全部權利的完整的社會成員是17世紀下半葉英國社會中一種占支配地位的觀點。無產者不被看作是擁有權利的公民,而是被視為國家所需要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勞動資源。洛克的理論,是對這種現實的認同。他理所當然地認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屬于有產階級,如選舉立法者(議員)的權利只能屬于有產者,因為在他看來,只有納稅者才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當時的納稅者同時都是有產者。而無產者,他們的全部生存意義僅僅是為了通過勞動而裹腹蔽體,他們的生存條件使得他們不可能發(fā)展自己的理性和智力,也就沒有能力和資格參加政治生活,行使其政治權利。但他們卻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法律。
進而,在主張一種以階級差別為基礎的不平等的權利的同時,洛克還進一步論證了一種由階級差別所決定的有差等的理性。在《政府論》(下篇) 開頭,洛克講到在理性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沒有因階級的不同而不同。然而,當他的論述深入展開后,他的論點顯然發(fā)生了變化。他把人的理性和對財產的占有和積累緊密聯系了起來。對洛克來說.追逐財產的沖動盡管會帶來紛爭和沖突,但它不僅不是邪惡,反而是道德的、合乎理性的。更準確地講,理性行為在世俗生活中就意味著是運用勞動和才干去增加財富,去織聚財產和資本,從而可以享受更多的收入及更大的權力和聲望。
在洛克看來,真正富有理性的人是勤奮的人,不同程度的勤奮會給人們帶來不同數量的財產。而貨幣的出現使那些最勤奮的人得以積聚超出他們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財富。而這種機會只屬于全社會中的某一特定階層的人,即資產階級,而不屬于無產者。洛克認為,無產者的一生都只是庸庸碌碌、以求溫飽,僅僅是維持生存,他們沒有條件、沒有資格去通過追求無限的財產積聚來追求更高層次的理性的自我實現。這就是洛克所指的在有產者與無產者不同階級之間的“理性的差異”。在洛克的學說中,這種以階級差別為基礎的“理性差別”的理論成了對于以階級差別為基礎的“權利差別”的合理性的一種進一步的論證。
這樣來看,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中是存在著邏輯上的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他聲稱在自然權利與理性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另一方面他主張有產者與無產者在權利與理性方面存在著差別。洛克理論中的這一矛盾是他所生活其中的、剛剛在歷史地平線上誕生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深刻現實矛盾的反映。這個現實矛盾的實質就是,一方面,新興的資產階級在向專制王權進行斗爭的時候,把自己作為整個社會、全體人民的代言人,從而向專制王權表明社會中每一個人都生而平等,具有理性,都應在政治和經濟上獲得同等的機會和權利來發(fā)展自己。
另一方面的歷史事實是,在當時的英國資產階級和無產者這兩大階級所擁有的自由與權利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論的。勞動者存在的意義是通過生產來為國家和社會創(chuàng)造財富,但是他們自身的利益和需求并不被看作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與需求的組成部分。他們僅僅是聽憑國家政府及上層社會發(fā)掘利用的一些原材料而已。
我們看到,洛克從他的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理論,最后引伸出這樣的結論:在現實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不同的人群和階級具有不同的或不平等的權利。在他的自由主義理論中,伸張了有產者作為完整的社會成員的完整的公民權利,卻以犧牲無產者的權利作為代價。在他伸張個性的時候,卻又同時在否定著個性,否定著無產者的個性。當資本主義社會正在形成和發(fā)展的時候,當爭取個性自由的歷史機遇正向人們展現的時候,人們還很難意識到上述這種矛盾,更談不到去解決它。麥克弗森指出,洛克是近代自由主義的奠基人,其偉大在于他把自由的和富于理性的個人作為判評一個好的社會的標準,而他的悲劇則在于他在設定了這個標準的同時卻否定了占整個社會人口一半以上的勞苦大眾的個性和他們的生存、自由和擁有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