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購中心近日組織了計算機設備邀請招標采購。由于該采購項目的數(shù)量和預算金額較小,開標當天,前來投標的供應商只有3家。
在接收投標文件時,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對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情況進行了核對,發(fā)現(xiàn)供應商A的投標保證金直到投標截止時間仍未到賬。于是,采購中心工作人員以招標文件中“投標保證金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必須到達招標人賬戶內,未到賬的投標將被拒絕”的條款為由,拒絕接收供應商A的投標文件。由于投標人不足3家,按規(guī)定該項目不能開標。
經(jīng)分析原因,采購中心認為該項目的數(shù)量和金額較小,重新組織采購浪費人力物力。經(jīng)報上級采購監(jiān)管部門批準,直接比照競爭性談判方式,按照2輪談判、供應商3次報價程序,采用原評審方法及評審標準組織了評審。最終,該采購項目順利完成。
問題引出
采購中心開標前以投標保證金未到賬為由拒收投標文件,是否妥當?
專家點評
有專家認為,供應商A因投標保證金未到賬,投標無效的事實是明擺著的,無論如何,其最終結果都是無緣中標。采購中心工作人員在投標受理階段拒收投標文件,沒有問題,而且還減少了開標、評標的工作量。
但也有專家表示,該采購中心的做法有越權之嫌。即便供應商A的投標無效,也不應由工作人員在開標前直接作出拒收的決定。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正常接收投標文件并標注情況,而后在評標階段,由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作出投標無效的結論。
直接拒收投標文件存在引起質疑投訴的潛在風險,因為假設該項目因采購中心開標前拒收投標文件,導致投標人不足3家未能開標,上級采購監(jiān)管部門認為競爭不夠充分,不同意直接比照競爭性談判方式繼續(xù)組織評審,要求采購中心擇日重新組織采購,那么供應商A下一次仍有機會參與該項目的競標。對于供應商A來說,結果完全不一樣。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边@意味著,當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人應該提交投標保證金后,投標保證金就屬于投標的一部分了。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形式、數(shù)量、有效期和提交時限,及時交納保證金,否則投標就是無效的。
“投標保證金遞交情況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是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的內容之一。因此,投標是否有效,理應由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響應情況作出認定,并記入評標報告。因此,該采購中心在開標前拒收投標文件的做法屬于越俎代庖,是不合理的。
在采購實踐中,盡管投標保證金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情況很少見,但采購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在職責范圍內行事,不能有絲毫越權違規(guī)之舉,決不能為圖省事隨意代勞。招標人最好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拒收投標文件和無效投標的具體情形,并說明處理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質疑投訴。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求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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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 (轉發(fā)請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