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深層的矛盾當在于伶人經(jīng)濟地位的增強,以及由此而來在社會事務上參與度和話語權(quán)的增強給其他社會群體帶來的焦慮。據(jù)咸豐年間至滬的“哀梨老人”回憶,京班初到時,頭等名角包銀每年至多不過三四千兩,庚子以后,戲價漲至每月洋數(shù)千元,中等名角每月數(shù)百,即使普通角色,亦有洋數(shù)十。被認為是社會最富裕階層的買辦,月薪多在數(shù)百元之間浮動,而供職于報社,薪水“至豐者不過銀幣四十元”,包天笑初到《時報》工作,讓他十分滿意的薪水也不過八十元罷了。至于訪員,薪水則極為微薄,“每月僅在十元以內(nèi)”。對比之下,簡直相形見絀,也難怪時有輿論,說伶人是“末等生意,上等賺錢”。
就伶人而言,投資經(jīng)營戲園實際上已使其獲得了接近于商人的身份,晚清災荒頻發(fā),義賑的興起,乃至戲曲改良中號召伶人編演新戲以啟民智等,更是給伶人的社會參與創(chuàng)造了途徑。此前作為“賤民”,被禁止科舉入仕的他們很大程度上也失去了社會事務方面的發(fā)言權(quán)。對于伶人群體在晚清呈現(xiàn)的新貌,時《申報》評論曰:
學界有學董,商界有商董,工界有工董,而今日之伶界則又有伶董之名目發(fā)現(xiàn)。學界、商界、工界之開大會也,設局也,辦事則有干事員,議事則有評議員,演說則有演說員,而今日之戲園亦復有演藝員之名目出現(xiàn)。輝煌之銀牌,累累然滿演藝員之胸際也?!拔醾兞娼纭敝~,屢屢掛之于伶董之齒頰也。發(fā)達哉!伶界竟與工商學界相埒;熱心哉!伶董竟以維持市面之責與商董諸君分其擔任。
在上文敘述的李春來案審理過程的報道中,“紳界、商界、學界”等名詞亦頻頻出現(xiàn)。有別于傳統(tǒng)的“邊界、界限”等意,“界”在晚清開始用于表達社會群體,即西語中的集團、團體。團體的結(jié)成不只在于“集合群力”,更在于“以公益”為目的,故各團體又有開大會、設局、議事、演說等舉,積極參與公眾事務和集會。“伶界”一詞最早見于1905年科舉廢除后,新聞報道潘月樵、夏月珊創(chuàng)議榛苓初等小學堂。潘月樵即旅滬商人要求嚴懲的“淫伶”小蓮生,夏月珊則是另一位
“淫伶”夏月潤的兄弟。因配合清政府在租界的禁煙運動,編演新戲勸導戒煙,潘月樵與夏家兄弟曾獲道臺“發(fā)銀牌四面以示獎勵”,此即引文中提及的“輝煌之銀牌,累累然演藝員之胸際”。
之所以樂將“伶界”掛于齒頰,乃因該詞實際上表明了伶與學、商、工只有職業(yè)之別,而無傳統(tǒng)禮法體系中規(guī)定的等級貴賤之分,他們同屬于建立在職業(yè)意識基礎上的“業(yè)界”,實是對伶人社會身份的一種認可,也是對伶人參與公眾事務的肯定。也因為該詞所隱含的褒義,當1907年京伶王鳳卿等為救助江北水災而聯(lián)合發(fā)起“伶界義務賑濟戲會”時,某報發(fā)表評論,“駁他們'伶界’二字”,建議“改為'梨園’”。從《申報》上的這段評論可以看出,伶與學、商、工相提并論,重要事務上發(fā)揮的力量甚至可與之匹敵。
對于“伶界”的崛起,輿論給予肯定的同時,表達更多的是質(zhì)疑。如針對“伶董”的設置,《申報》認為“吾國之優(yōu),向與娼、隸、卒并視而屏之于工商學界之外”,“泰東西之黎(梨)園子弟較吾國稍為尊重,然亦不過一技一藝之名耳;若欲援學董、商董、工董之例,而儼然自居于伶董,則雖遍考東西之黎(梨)園歷史,恐終未必有此名稱也”。甚至對于伶界與商界聯(lián)合成立南市新舞臺,亦認為“商界諸君子苦心經(jīng)營市面,大半多盡義務”,而“彼伶界之所謂熱心者”,則是為了利益。
更早一些,則是將風氣的淫靡歸咎于伶人?!耙妗鄙形闯蔀樯鐣狳c時,已有輿論批評,社會上“種種僭越,猶不為奇,奇莫奇于目下滬上優(yōu)伶妓女亦無端而一切僭越”;高彩云案發(fā)生后,輿論更是將“上海風俗之淫靡而難返”“風俗日衰,夫婦之道日苦”的矛頭直指伶人,謂其衣食出行“皆富室大賈,豪紳貴胄之起居服御也”,“上臺則獻技演劇,百般描摹淫態(tài),下臺則結(jié)黨成群,百計勾引閨閣”,公然與“巨族遺姬、高門妙妾”相往還,“既忘乎尊卑貴賤之分,尤蔑乎禮義廉節(jié)之防”,遂使“滬瀆之澆風,為他省所罕見”。
“淫靡”與“盛世”實是“繁華”的一體兩面,當繁華對既定秩序形成破壞,處于失控狀態(tài),即被視為淫靡。晚明如此,晚清亦是如是,尤其在華官治權(quán)受到西人掣肘的租界。將伶人說成是“風
俗日壞”的推動者,和以“淫”形容“伶”一樣,都是對這個群體的污名化。成立于1912年的“伶界聯(lián)合會”曾針對當時社會上仍然存在的“痛懲淫伶”以維持風化的論調(diào)發(fā)表聲明,其中便談到,
“風化之敗壞,關(guān)于伶人者幾何,關(guān)于非伶人者幾何”,“無論何界,均有私德不修之人”,何至見一人犯案,“遂泛指伶人為奸而欲鋤之人”;“奸騙系罪惡,伶人為職業(yè),二者絕對不能相混”。
污名包括身體、性格、集團三種,它是一種建構(gòu)的意識形態(tài),“用來解釋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險”?!笆┪壅摺蓖ǔ\用各種歧視,“以此有效減少他的生活機會”。確切地說,伶人的污名化并不是晚清才出現(xiàn)的新現(xiàn)象。律法規(guī)定,優(yōu)伶不能隸于“凡民之籍”,凡業(yè)伶者即為地位低下的法定賤民,在穿戴、婚姻、入學、科舉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同樣也是對該群體的一種污名,只不過“施污者”是國家,并且以一種制度化了的形式。而在“淫”成為伶人的新標簽過程中,“施
污者”則是社會各界,施污的主要方式則是通過晚清的新式傳媒。
有論者認為,近代中國政治共同體形成的難局在于社會集團“各有特殊的傾向或趨勢”,“沒有一種社會結(jié)構(gòu)能夠把自我意識不斷增長的龐大的職業(yè)群體整合成具有共同利益的整體”,集團之間“爭端的最終仲裁者只能是實力”。換言之,不同集團力量的興起,乃至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xiàn),必然會充滿沖突,污名不過是相互之間競爭的一種結(jié)果。事實上,集團間的競爭導致對某一群體的污名在近代并不少見,尤其在移民眾多的口岸城市。社會各界對伶人群體的施污,某種程度上也正好說明,“賤民”的身份標簽對伶人的限制已逐漸失去作用,需要制造新的污名來貶低對方剛剛獲得的社會地位,限制對方發(fā)展機會,以便增強對該群體的控制。
六、余論
盡管在“淫伶”案的書寫中,伶人是失語群體,但從伶人面臨指控時所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讞員駁回旅滬商人憑空提究“淫伶”的請求來看,伶人在晚清不再是一個以“淫縱不法”為由便可隨意逮捕處置的群體——順治年間,頻繁出入公卿宴會上的名優(yōu)王紫稼便以此為由,在未有具體指控人和犯案證據(jù)的情況下被御史李森先枷刑而死。高彩云被逮之時,同班諸伶曾延大律師小威金生(H. P. Wilkinson)為其辯護。小威金生曾向讞員提出中西官會審此案的要求,試圖利用外國領(lǐng)事進行干涉,但終因缺乏合適的理由而失敗。李春來或許借了前車之鑒,那位以春桂戲園存在洋股為由,制止將李春來送縣的洋律師,很有可能就是他事先聘請的。早在李春來被飭札提拿時,便有消息稱李“出巨資,已延律師代為剖辨”。針對“洋股”,《中外日報》認為不過是“串唆外人,挾制官長”的手段,當時的代理道臺王燮亦認為屬于“事后串弊情事”。借由“洋股”,李春來將自己變成與洋人有涉之人,為西官問案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該案能得到美國領(lǐng)事的強力干預,還與李春來的辯護律師佑尼干有很大關(guān)系。此人曾擔任過美國州參議員、美國駐日本領(lǐng)事、美國駐滬總領(lǐng)事等職。這就解釋了,為何在工部局對李春來送縣問題打算作出妥協(xié)的情況下,美國領(lǐng)事會出面阻撓,而后又支持佑尼干撤換讞員的主張,并出面與清方交涉。佑尼干還是皇家亞洲文會北中國支會的會員,對中國的風俗、律法和商業(yè)有著敏銳的觀察和了解。他很清楚身份良賤對量刑的影響,所以辯護過程中,極力譴責對李春來的歧視,并試圖指出這種定罪原則有違現(xiàn)代法律精神。佑尼干對晚清正在進行的“變法修律”亦頗為關(guān)心,多次引用未獲清廷允許推廣實踐的新律,并將該案的判決上升到清廷司法改革能否落到實處,未來能否成功廢除治外法權(quán)的高度,借此給清方施加壓力。
李春來如何認識佑尼干無從得知,唯寶頤在公堂上嘲笑佑尼干為“淫伶”辯護時,佑尼干曾回應以既然“通過正常的商業(yè)程序”接手了此案,他就有權(quán)利也有義務出現(xiàn)在公堂上。原告律師幫辦費烈也表達過“律師、陪審員原本都不應出現(xiàn)在本案中,但由于被告聘請了律師,所以原告也不得不這樣做”。清末外籍律師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幾乎都聘有華籍翻譯及文案,華人亦被視為潛在的客戶,在律師看來,只要對方有支付費用的能力,當事人身份的高低貴賤不在他們的考慮范圍。李春來應對這場紛爭倚賴的主要是西方的律師制度,以及對租界特殊權(quán)利格局的巧妙利用,這與同治年間最終得到朝廷赦免的楊月樓極為不同。僅從這一點來看,伶人這一群體在清末無疑是具有現(xiàn)代性的。
應當指出的是,西人對李春來案的關(guān)注和干涉,除了商業(yè)因素,最根本的動力還在于對租界華人管轄權(quán)的爭奪,這一點從《字林西報》的相關(guān)報道中可以窺見。與華文日報不同,作為刊發(fā)領(lǐng)事與大使公告的機關(guān)報(official organs),《字林西報》遲至李春來首次會審時才對該案有所報道。當會審進程因撤換讞員風波再度中斷時,《字林西報》以讀者來信的形式發(fā)表了對該案的評論。歸結(jié)起來,主要是對會審公廨超期羈押李春來以及對李春來進行“有罪推定”的批評。來信據(jù)此指出清帝國司法制度的落后,質(zhì)疑清政府試圖通過司法改革廢除治外法權(quán)的決心和誠意。為確保租界中的每位居民,包括華人能夠得到公正審判,來信甚至主張租界中的華人互控案應該由工部局負責,而不是由會審公廨或者是清政府的其他地方衙門受理。此外,《字林西報》還回顧了此前發(fā)生的高彩林案,著重敘述了高案和李春來案類似的非法超期羈押情形,呼吁工部局等租界當局采取措施。不可否認的是,《字林西報》對李春來案的庭審報道要比華文日報詳細,補充了為華文日報省略的細節(jié),措辭也相對客觀,但并沒有完全做到摒棄立場。
從本文所梳理的糾纏于“淫伶”李春來案中的華洋交涉過程來看,外方表現(xiàn)頗為強勢,尤其是在阻止將李春來解縣訊辦與要求道臺撤換讞員的問題上。但清政府的態(tài)度,下至公廨讞員、上海知縣,上至道臺、總督等,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協(xié)退讓。李春來未能如外方所要求的那樣被保釋,乃至被無罪釋放,這足以說明,在會審公廨涉及租界當局利益的案件中,清政府并不是毫無發(fā)言權(quán)與決定權(quán)。在中西接觸頻繁的晚清,比李春來案復雜的華洋交涉案件不勝枚舉。從這個角度來說,該案不過是考察租界權(quán)力博弈的一個范本,呈現(xiàn)了會審公廨在清末的運作實態(tài)。本文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還原李春來案的來龍去脈,揭示了“名伶”成為“淫伶”的過程。就李案而言,可以確定的是,當事人并不存在如廣肇公所、周樹奎等人指控的奸騙官妻的情節(jié),其身陷糾紛,更多是事先謀劃、聯(lián)手炮制的結(jié)果。而該案最終能夠以虛做實,一方面離不開華文日報“一邊倒”的報道立場,另一方面,也與社會上存在已久的嚴懲“淫伶”的輿論有關(guān)。
起初,“淫伶”不過是報刊上偶爾用以形容卷入拐逃紳妾案的伶人,隨著類似案件的頻發(fā),以及對伶人敗壞社會風氣等討論的出現(xiàn),“淫伶”在媒體視野中出現(xiàn)的頻率越來越高,乃至于逐漸成為一種用以誣蔑和貶低伶人地位的公共話語。晚清滬上的“淫伶”案,性質(zhì)并不都是如“淫”字所暗示的伶人犯奸案,大部分案件僅憑控告人的一面之詞,并無確鑿之證據(jù),而讞員斷案時,則會傾向于原告方。固然,“淫伶”案反映了近代變動的婚姻倫理觀念下,伶人與其他社會女性的公開交往,但同時,更體現(xiàn)了其他社會群體面對伶人作為一種新興社會力量崛起時的心理——與其說是觀念上對伶人根深蒂固的歧視,還不如說是競爭關(guān)系中產(chǎn)生的敵意。這種競爭不只體現(xiàn)在對妓女這一群體的消費,更滲透在伶人隨著經(jīng)濟實力增強而來的在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僭越”,以及通過參與義賑、慈善義演、戲曲改良等社會事務所獲得的社會資本、符號資本之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表達集團、團體之意的“界”中,“伶界”與商、工、學等社會各界相提并論。
誠如岸本美緒所言,身份關(guān)系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骨干,從來都是時人強烈關(guān)注的對象。用
“淫”指稱伶人群體,可以視為其他社會群體應對這種秩序紊亂時所采取的一種策略,亦即對伶人施加新的污名。這在客觀上正好說明了,伶人在晚清實際的身份地位,和清代禮法體系中對伶人身份地位的安排已經(jīng)有了較大的差距。從本質(zhì)上說,現(xiàn)實生活中的身份地位由主體對經(jīng)濟(財富)、文化(如教育、品位)、社會(社會關(guān)系乃至政治權(quán)力)等資本和資源的占有所構(gòu)成,清雍正年間雖然廢除了樂戶等賤籍,但卻從法律上確立了以所從事的行業(yè)區(qū)分良賤的原則。從這一角度來說,仍然從事著“賤業(yè)”,為法律所阻隔在四民之外,無法通過科舉進入官員階層的伶人身份地位的變動,也說明了晚清時期,科舉功名以外的其他社會資源對決定階層身份地位所發(fā)揮的重要作用。
通過本文的論述還可以指出,晚清以降士人與伶人之關(guān)系,不只是從“護花人”到“知音”的轉(zhuǎn)變。無論是紳商還是洋場才子,伶人與他們既存在合作,更存在競爭的一面。此外,伶人身份地位的提高,也并不是民國年間梅蘭芳訪美,獲得榮譽博士學位,“四大名旦”的崛起等事件一蹴而就的,伶人身份轉(zhuǎn)型的故事,在晚清便已經(jīng)開始。
本文轉(zhuǎn)載自《學術(shù)月刊》2019年第4期,注釋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