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期間,微信紅包滿天飛,微信成功地借機大舉侵入了移動支付業(yè)務。兩位律政達人,分別貢獻智慧,分享了他們關于紅包用戶、騰訊公司、財付通、銀行之間交易架構與法律關系的思考。
文一:發(fā)紅包、搶紅包背后的法律問題(張 興)
文二:微信紅包的法律亂彈(熊定中)
發(fā)紅包、搶紅包背后的法律問題
作者:張 興(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微信號:zhangxing-law)
春節(jié)期間,微信推出發(fā)紅包、搶紅包的活動,非常熱鬧。但在這熱鬧背后,不少人也疑惑這紅包到底是怎么發(fā)的?未提現的紅包怎么辦?問題不少,這里就試圖從法律角度來解密紅包背后的法律問題。當然筆者沒有參與微信、銀行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相關業(yè)務活動,只是從法律規(guī)定和法理上來解讀紅包問題的相關法律關系,有些屬于推測。
從紅包相關解答和頁面看,微信紅包應該主要是由財付通公司與騰訊微信合作的產物,財付通是騰訊旗下的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微信與財付通之間應該會有一個合作協議,關于平臺的協議,類似于淘寶與支付寶之間的關系。
微信用戶綁定銀行卡,即建立與財付通之間的支付服務關系,財付通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其與各商業(yè)銀行之間事前應該也存在合同關系。
發(fā)紅包要先提款,即用戶將其綁定的銀行卡賬戶中的活期存款轉到其在第三方支付的賬戶即在財付通的賬戶,這個叫包紅包。
發(fā)放紅包是微信用戶將已經包好的紅包發(fā)給特定人或者一個微信群。其背后的法律關系是,用戶委托財付通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即財付通受托將款項支付給指定的特定人;或支付給搶紅包的人,紅包金額在發(fā)紅包人確定范圍(紅包總數與總金額固定)隨機確定。在財付通處理該業(yè)務時,我估計,在技術上處理,模擬交易支付,即搶紅包者為賣方,發(fā)紅包者為買方,當然這只是一種推斷。過期未領紅包返回到發(fā)紅包者銀行賬戶;提現紅包也是由財付通支付到搶得紅包的微信用戶的銀行賬戶,至于收款名義可能只是虛擬的名義比如勞務費或其他默認選項。紅包提取之前和長期未提現紅包留在財付通,該等款項的利息默認是歸財付通的。留在財付通的錢稱為客戶備付金,包括從銀行提款轉入財付通的錢(包好的未發(fā)的紅包)。
由未提現紅包引出的一個問題,為提現紅包的歸屬與利息。未提現紅包實際屬于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yè)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應向客戶支付客戶備付金活期存款利息,目前未見詳細規(guī)定或禁止??蛻魝涓督鹗强蛻艮D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賬戶的錢,錢還是客戶的錢,所有權或稱為債權權利人沒有改變,客戶備付金權利屬于客戶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戶備付金不一定是立即支付了,可能隔夜或更長時間,比如紅包款包好了,當天未發(fā),隔了兩天才發(fā),這期間錢就存在財付通賬上,第三方支付要把錢存在銀行?!斗墙鹑跈C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本質上,客戶備付金仍然是客戶自己的財產,屬于所有權還是債權或者其他權利,可以再研究。而第三方支付機構按照規(guī)定應將備付金專戶存入銀行??蛻魝涓督饘嶋H具有某種信托財產的屬性。
也有人認為,客戶備付金是否支付利息應按照約定處理,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能在其與客戶合同中已經約定利息歸該第三方支付機構。問題在于,如果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利息歸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約定是一個格式條款,用戶或客戶基本上是不知道有此條款存在的,該約定的合理性、公平性是存在很大疑問的。
實際上,對備付金,人民銀行有一個專門規(guī)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根據該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利息一部分提取風險準備金,利息的10%作為風險準備金,用于賠償客戶損失等;余下的利息實際上歸第三方支付機構。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曾規(guī)定,支付機構可將計提風險準備金后的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余額劃轉至其自有資金賬戶。但最終生效的該辦法中沒有對提取風險準備金后的利息歸屬作出明確規(guī)定。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法定孳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交易習慣取得。上文提及,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能在使用條款中有利息歸其的格式條款。
紅包與所得稅。搶到的紅包是否應付所得稅?按規(guī)定紅包應屬于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搶到紅包應繳偶然所得的所得稅,稅率20%。如何繳稅,操作估計是個問題。在春節(jié)期間,民間有發(fā)壓歲錢的習俗,收到壓歲錢也是獲得偶然所得,稅務機關從來未表示過任何意見。對此類問題,法律應該有明確的規(guī)定,最好是尊重民俗,明確規(guī)定,一定限額以下的紅包、壓歲錢免征所得稅。如果不免征,實際上又很難征收、幾乎不征收,損害的是法律的權威。
本文起源于網上討論,感謝@托斯卡納的風 @trust-lawyer @徹骨柔情_證券 等等的指正,當然錯誤歸于本人。
微信紅包的法律亂彈
作者:熊定中(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微博號:@評論員文章指出)
我是個寫慣了隨筆化(灌水化)學術文章的家伙,寫這篇文章也是一時興起,源于專業(yè)討論群里有朋友提到微信紅包支付這個現象是多么多么高大上的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問題”,大陸法系解決起來會有bug云云。像我這樣的大陸法系死忠分子自然不爽:太陽底下無新事,幾乎是最聰明的法學精英們互相PK搞出來的沿襲百年的大陸民法體系在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后就不自洽了?大陸法系的法院還不能依據傳統(tǒng)民法理論審理此類糾紛了?莫小覷了天下英雄。
嗯,例行胡扯完畢,進入正題,為了便于理解,我將從法律上分析一個紅包從包起來,到發(fā)出去,整個流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
首先,微信用戶包紅包是個民事行為,涉及了四個必須參與的民事主體:用戶、微信運營公司、財付通公司、用戶的儲蓄卡發(fā)卡行。從步驟上來看,微信用戶首先要關聯一張儲蓄卡,而關聯儲蓄卡的時候,顯示的就是需要勾選《微信電子商務服務協議》和《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均在《用戶協議》鏈接下),微信紅包相關的是后者。我無意詳細分析條款,但從該協議的內容上,可以得知非常清晰的定義:“微信支付服務,是指由財付通公司給予微信客戶端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務?!币簿褪钦f,微信運營公司僅作為技術平臺,為微信用戶和財付通公司之間達成服務協議提供了一個接口,微信運營公司提供的是一個普遍性、基于微信使用協議而為用戶提供的技術服務,并無其他更多的趣味點,用戶可以理解為一種在法律上跟打飛機一樣(我是指內置的小游戲)的服務。而財付通公司的服務是什么性質?財付通官網上的服務協議中指明:“財付通服務是由財付通公司作為中介機構依托財付通軟件服務系統(tǒng)為用戶提供的相關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币簿褪钦f,財付通公司是基于與不同銀行談妥的合作協議,來為微信用戶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這也能夠解釋為什么不是所有銀行都可以關聯(因為不是跟銀聯談的),并且每家公司的額度也不一樣(因為每家銀行的協議肯定不是同一內容)。說到這里,法律關系應當說就很明朗了:微信用戶包紅包的行為,是通過勾選一系列條款而與財付通公司達成的按照用戶指令處理自己在特定銀行的儲蓄款項的服務協議,就是委托法律關系,跟你在牌桌上委托自己的朋友拿自己的卡幫忙去樓下銀行營業(yè)網點取錢買盒飯一樣,在法律關系上沒有任何區(qū)別。而至于說銀行是見卡就付款,還是需要出具用戶本人身份證,那就是銀行與這個朋友(財付通公司)之間的事情了。
接下來,發(fā)紅包人得確認包紅包,而這實際上是從銀行賬戶上劃出對應金額的儲蓄款項到財付通公司的賬戶,而這個劃撥行為是什么性質是最有趣的,因為這取決于財付通公司和不同銀行之間達成的協議內容究竟是什么。詭異之處在于,至少在我的某銀行賬戶信息里顯示,我包紅包時,顯示的是“電子支付業(yè)務往來”,而剩余未發(fā)出去的紅包的退款,顯示的是“電子支付批量退貨往來戶”。如果這個備注不是財付通公司的員工惡搞,那么也就是說,我委托財付通公司包紅包時,財付通公司將我包紅包的指令定性為了“委托財付通公司動用我的存款去購買某個東西”。講到這里,盡管非常遺憾我看不到財付通公司跟銀行之間就微信紅包問題的約定(我相信是另行的約定而非財付通公司跟銀行之間的基礎協議,原因是因為微信紅包的限額跟財付通其他銀行支付業(yè)務的限額并非一致,但我不確定),但確認包紅包的行為的法律性質至少能夠明確:包紅包人通過指令,授權受托的財付通公司支付一筆款項,包紅包人的主觀意愿是“贈與”,但財付通公司企圖定義為是“購買”了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很有趣,發(fā)紅包的人是要買東西么?買的是什么?財付通公司為什么要這么定性,或者說,為什么要基于這個前提跟發(fā)卡行進行結算?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包了紅包,那就開始發(fā)了。感謝我的土豪朋友,他們給我發(fā)了不少紅包,讓我得以多次提現。而這個提現是什么性質?很有趣,我查閱了我的發(fā)卡行的交易信息,對該款項的備注竟然有兩種:“提現款”和“勞務收入”。很遺憾我沒有看出這種區(qū)分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也許財付通的法務知道,但比較有意思的是第二種定性:“勞務收入”。我向我的土豪朋友提供勞務了么?沒有,我的土豪朋友和我都沒有認為紅包是勞務的對價,而且我相信任何正常的微信用戶都不會這么理解。而在支出戶名上,不出所料我看到的是“深圳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戶備付金”。事情到這里水落石出了,發(fā)紅包的人在基于“贈與”的意愿,發(fā)出委托指令后,財付通公司基于該委托,通知發(fā)紅包人的發(fā)卡行,“他要買東西”,銀行基于一系列授權與協議,相信這是發(fā)紅包人本人的指令,于是將錢付到財付通公司的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yè)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賬戶,由財付通公司在內部結算平臺上將該款項劃歸到為這個發(fā)紅包的人建立的虛擬賬戶中。而當收紅包的人領取紅包后,財付通公司僅需要做一個內部虛擬賬戶的轉賬即可,發(fā)紅包的人的錢仍在財付通公司的客戶備付金賬戶中。只有當收紅包的人提現后,財付通公司才會以某種名義將收紅包人在財付通平臺內部虛擬賬戶中的錢付至收紅包人的銀行卡中。什么名義?至少我的發(fā)卡行得到的消息是,別人購買了我的“勞務”。
說到這里也許頭腦不清楚的人會有點迷糊了,到底在干啥?好吧簡單說,就是土豪朋友想白送我錢,委托了財付通公司來進行付款,有人送我錢,我當然要,但是財付通公司基于某種理由,把或者說企圖把這種贈與定性為“購買勞務”。這里就出現了一個悖論:兩個當事方,土豪,和我,都認為這是贈與,但第三方支付機構把它定性為了買賣。
那這個理由是什么?我不關心,也許是為了規(guī)避強大的金融壟斷門檻,也許是特殊的商業(yè)利益。至于說在備用金賬戶里沉淀的還沒付出去的資金的利息雖然沒給用戶,騰訊有沒有權利收歸自己所有也是個問題(雖然據說他們是上繳國庫的),但這重要么?馬化騰又沒給我律師費。是不是有更漂亮的處理方式,騰訊能不能收這筆錢,關我什么事情,別忘了,我寫這篇文章只是想證明,這里面沒啥玄乎的東西,從頭到尾出現的,只有兩種性質的傳統(tǒng)民事法律關系:委托關系和贈與關系(當然財付通公司把它冠上了個買賣關系的名頭)。委托資金的孳息算是半個問題,但如果不考慮國家對金融的壟斷,仍然可以通過騰訊和用戶之間的合同來解決。有什么不在傳統(tǒng)民事法律理論里的?沒有。當然最后還有朋友提到格式合同是否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問題,但這跟其他領域例如保險行業(yè)的格式合同條款有效性的老問題有區(qū)別么?沒有,仍然是法院根據自由裁量權平衡雙方利益后進行認定的事情,并不因為掛上了個高大上的互聯網金融帽子就超出了傳統(tǒng)法律理論的范疇。
最后說一句,這里有個小伎倆:在提現的時候,財付通公司說,對不起,你想收錢,我只能付到我們財付通替你開通的虛擬賬戶里,不能直接付到你告訴我的銀行卡號里,除非你自己關聯一張銀行卡。至于說財付通是為了爭取更多用戶關聯銀行卡,還是發(fā)卡行基于財付通公司的協議,沒有給財付通這個授權,那就是內部人士才知道了。當然,我相信是前者,因為如果不是使用微信紅包這個產品而是直接用財付通賬戶的話,財付通本身是有直接向銀行卡轉賬的功能的,也就是說,財付通肯定是已經得到了不同銀行的授權,通過自己的備用金賬戶來向其他銀行的儲蓄賬戶直接付款的。
最后歡迎關注新浪微博的吐槽控@評論員文章指出 。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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