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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墨經》中的邏輯模式
作者:張忠義
《墨經》中多次出現(xiàn)“效”、“法”等邏輯術語?!赌?#8226;小取》:“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效”相當于立論的標準,推理的法則?!赌?#8226;經上》:“法,所若而然也。”《墨經•經說上》:“意、規(guī)、員(圓)三也,俱可以為法。”這個“法”也就是指標準、規(guī)則、模式。墨家在同論敵的激烈論辯中,既發(fā)展了合乎命題的邏輯性質,又發(fā)展了可判定論敵的議論是否“中效”的判定規(guī)則。勿庸置疑,從墨辯邏輯所提出的辯的邏輯的根本任務,即“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來講,判定規(guī)則是完成這些任務的標準或模式。周云之先生就曾經把《墨經》中的“法”、“道”、“理”視作本質上相同的概念,都是對客觀事物本質規(guī)律性的反映。“大凡演繹(間接)推理都是由一般而推及特殊的,這個一般就是指事物的客觀法則,即‘理’。”
1985415日,沈有鼎先生也講到“效”,他認為“效”不是仿效而是提供的意思,法為標準。凡是符合這個推理標準或模式的邏輯形式,都是有效的形式,即“中效則是”,也就合乎形式之“理”;反之,都不有效的形式,即“不中效則非也”,也就不合乎形式之“理”??傊?#8220;效”、“法”不管解釋成標準還是模式,目的都是用來檢驗推理論證正確與否的,這就相當于我們常提到的“三段論規(guī)則或侔式推論的齊等規(guī)則”。

模式是對各種系統(tǒng)客觀活動規(guī)律的表述,也可稱為操縱程序或活動程序。而程序即事物進行的先后順序。

例如《墨經》中的“侔”,它從“白馬,馬也”這一簡單直言命題入手,進入較復雜的關系命題,即“乘白馬,乘馬也”。因為后一步的推理依賴于前一步的認識,即“白馬”與“馬”的包含于關系,這就要求后面的結論“乘白馬”與“乘馬也”之間也是包含于關系,即都保持“齊等”,否則無法推出結論。邏輯學把按這種共同原則排列的合理思維程序稱為思維活動的邏輯順序或邏輯模式。

侔式推論的邏輯模式有“是而然”、“不是而不然”,并用“是而然”、“不是而不然”作為此種推理有效性的判定規(guī)則。以“是而然”為例加以說明。

 “是”與“然”在古漢語中有兩組相近的涵義,一組為“此”與“如此”,一組為“正確”(“認為是正確”)與“不錯”。因此,“是而然”邏輯模式的涵義就是:如果前提是“此也”則可推出“如此也”。而不是有人說的“‘比’可以理解為兩個判斷齊等或相同。”我們認為這兩個判斷是不可能“齊等”或“相同”的,而是二者內部的關系相同,或所附加的關系詞齊等或相同。用第二組涵義也是能說通的。若前提正確則結論不錯。這種解釋正好符合有效性推理的涵義:不可能前提真而結論假,或者說肯定了有效推理的前提??傊?,按照這一模式進行推論就能推出正確結論。

“是而然”與“是而不然”不同。 “是而然”(“不是而不然”)中的“而”表順承關系,涵義為“因而”,即肯定了前提“是”的“正確”,因而也就肯定結論“然”也“不錯”。也就是說,只要有了前提“是”,則一定能推出結論“然”,前提和結論是充分條件關系,即前提蘊涵著結論,前提因而順承地推出了結論。而“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中的“而”表轉折關系,涵義為“卻”、“但是”,即“是卻不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雖然在形式上表現(xiàn)為正確,但是它們的結論并非是由前提順承推出的,我們認為,只有表順承(即承接)關系的形式才稱之為“推理模式”,故它們不是推理模式。如果《墨經》中只是提到“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這些例子的話是毫無價值的,但關鍵在于作者在列舉大量例子之后又進行了總結——提出了“是而然”的推論模式,這也恰恰證明了《墨經》作者就是把“是而然”作為侔式推論的一種邏輯模式來看待的。

張家龍先生在《論〈墨經〉中“侔”式推理的有效式》中用現(xiàn)代邏輯的方法證明了“是而然”、“不是而不然”兩類共六種推理有效式。他認為“在進行‘侔’式推理時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否則就會無效。這個限度就是要使附加的詞項保持同一。”如“是而然”的“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從‘白馬,馬也’通過附加關系詞項‘乘’可得‘乘白馬,乘馬也’。這個推理寫成形式,是有效的。”同時他還認為“這個推理形式逆過來并不是有效的。從直觀上說,由‘乘白馬,乘馬也’推不出‘白馬,馬也’。若要推出,還要增加兩個前提:(1)白馬有人乘,(2)一人乘一物。”這就像因明中只能“說因宗所隨”而不能“說宗因所隨”一樣,就像《墨經》中的“故,所得而后成也”,即“得到原因,其后才會產生某一結果”。

又如沈有鼎先生1985415日為我們講“止”時說:“‘止’是用反例推翻一個全稱判斷。全稱多為大前提,‘此’是所有M 都是P,SM借用小前提,兩邊都承認。‘是’是結論所有SP。這為第一格AAA式。如用反例推翻大前提,結論即不成立(不一定是假的),所以用‘疑是其然也’,過去講法‘疑’是講不通的。” 這段是說“止”的邏輯模式是用反例駁倒三段論的大前提A,結論A即不成立,但不一定是假的,因此只能說“疑是其然也”。

我們曾在《哲學與文化》等刊物上發(fā)表了5篇關于中國邏輯變項和常項的文章,旨在紀念沈有鼎先生提出的“彼”、“此”是《墨經》中的變項的說法。如果這一變項說成立,我們就可以把《墨經》中“彼此不可彼且此”及以后的“非此即彼”、“亦此亦彼”等表達式看成是一種推理模式。如“彼此不可彼且此”,從命題邏輯角度看,即選言命題不同于(不等于)聯(lián)言命題。這里“且”表示的是并列關系,如果前面的“彼此”也是并列關系,那就沒有必要在中間加上“不可”表示相互區(qū)別了。所以,“彼此”中間可能是省略了表選擇關系的“或”,即“彼(或)此不可彼且此也”。從集合的角度看,即表達為式子:“((AB)∧(AB=O))≠AB。”除此之外,“非此即彼”可看作是一種相容選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即省略了“彼或此”,由“此非”直接推出“彼是”。這里我們試用一例來說:如果你說的話正確,太陽就會從西邊升起。對于這一例子,很多人認為是命題,我們不敢茍同,我們認為這是推理,原因在于此推理省略了“太陽不會從西邊升起”(前提)這一常識,故隱含著“你說的話是不正確的”(結論)。因而這一例子就相當于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墨經》中有許多表達式都隱含著如上述例子中的一些推理信息,形式上表現(xiàn)為命題,實質上卻是推理。所以我們可以把它們看成是一種推理模式。同理,“亦是亦然”或許就是省略了“彼”與“此”的聯(lián)言推理的合取式。

侔式推論就是要求前提與結論之間是大故關系,即“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實際上,應如莫紹揆教授概括的,“所謂‘是而然’可用下列公式代表:A=B同時又有CA=CB。”這里莫先生將“白馬”等同于“馬”,因為在具體的場合中,“白馬”是由“白”約束普遍詞項得到的單獨詞項,當然是指個體。同樣,“馬”就是指這匹“白馬”,也表示個體。所以稱“白馬,馬也”時,“白馬”和“馬”相等,進而可以推出結論“乘白馬”就是“乘馬”。這與侔式推論質和量要求齊等的規(guī)則是不謀而合的。莫先生這一公式不但能由前件推出后件,而且因為前件本身也是大故(充分必要條件),而等值關系正是充分必要條件,即有A必有B,無A必無B(這與“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完全吻合),后件也是如此,所以可由前提必然推出結論。因而這一公式模式比較準確地表述了侔的推論形式,很接近侔的本質。從另一方面看,《墨經》作者采用了相同或相近含義的一對詞“是”與“然”來作侔式推論的元邏輯變元,而沒用有相對含義的“彼”和“此”來概括侔式推論的形式。故此,在侔的“是而然”中,始終沒有出現(xiàn)不相容關系。在這里莫先生將“白馬”等同于“馬”,也可能恰恰是考慮到了二者的內部關系而非兩判斷之間的齊等或相同。

《墨經》“聞知”的推理,多認為是一個三段論,對此我們不敢茍同。我們一直把“聞知”處理成關系推理,而不是三段論,早在1991年我們曾將其處理成下列推論形式:“

室中之墻與室外之墻同色(abR關系)

室外之墻為白色(bc

室中之墻與白色是同色(acR關系)

并指出《墨經》中的該段推理按照金岳霖先生主編的《形式邏輯》中的混合關系三段論五條規(guī)則檢驗,也是正確的,這是一個混合關系三段論。”但到了現(xiàn)在,經過進一步的研究,我們認為“聞知”中不只一個推理,除了前人所概括的幾種推理外,似乎里面還有幾個推理,而且是幾個比較復雜的帶等詞的關系推理。這些帶等詞的關系推理也都可以被看作是《墨經》中的推理模式。 

推理(1):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則白者必白,是若其色也,故白者必白。以上推理可以表示為:(α=β)∧(A=α)∧(B=β)ÞA=B。這個推理推出的結論“白者必白”作前提又作了下一個假言推理前提。推理(2):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若白也,故知其白也。以上推理可以表示為:(A=B)∧(C=AÞC=B。兩個推理都可看作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也都是帶等詞的關系推理,只不過是推理1的帶等詞結論又作了下一個推論的前提;再加上已知條件:“今也知其色若白也”來肯定其前件,則推出肯定其后件的結論:“故知其白也”。從現(xiàn)代邏輯角度看,這是兩次使用分離規(guī)則。推理(3):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在告,故兩知之。以上推理可以表示為:(((A=B®AB))∧(A=B))Þ AB

墨家的效式推論似乎與這種“聞知”所舉的推理接近。效式推論就是以“法”為根據的推論,凡符合所效法的,即“中效”的則是正確的,否則即是“不中效”的,是錯誤的。這個根據或法則既可以是具體推理規(guī)則,又可以是推理形式。聞知所舉的三個推理都和“(PQ)∧PQ”相似,只不過前者的P都是帶等詞的命題,因此如符合其形式為中效,則“是”,用“聞知”的話說就是“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否則(PQ)∧QP則為不中效,則“非”。用“聞知”的話就是“不以所不知疑所明”。

故此,通過上述分析,加之一些研究學者(沈有鼎、張家龍、莫紹揆)所提觀點的印證,我們認為以往那些認為《墨經》中沒有推理模式的觀點是過于武斷的?!赌洝凡坏珵槲覀兲峁┝烁鞣N與斯多阿學派相同或相近的推理模式,而且一上來就抓住了二元謂詞邏輯的侔式推論和等詞推理邏輯,這不能不說墨家的智力過人,墨家在邏輯模式中確實應該有一席之地。

注釋:

周云之,《墨經校注•今譯•研究——墨經邏輯學》,甘肅人民出版社,第310頁。

張家龍,《論〈墨經〉中‘侔’式推理的有效式》,《哲學研究》1998年增刊,第39頁。

張忠義,《中國邏輯史研究》,黑龍江省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22

莫紹揆,《數(shù)理邏輯初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9頁。

張忠義,《中國先秦對關系邏輯思想的研究》,《佳木斯師專學報》,19912),第6974頁。

 

 

- 作者: caohongtaosun 訪問統(tǒng)計:22 2005年10月24日, 星期一 09:51 加入博采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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