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實體法
(一)行政法
行政法概念:行政是一種國家活動,行政與其他國家機關的立法、司法活動不同,是以組織、執(zhí)行其活動方式。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chǎn)生的監(jiān)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體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正原則;行政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主體要件;公務要件;法律后果要件。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從屬性;單方意志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具確定力;行政行為具約束力;行政行為具執(zhí)行力。
行政行為的分類:(針對對象)外部行政行為和內(nèi)部行政行為;(對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程度)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啟動方式)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意思表示主題是否單方)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是否具備法定形式為標準)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主要的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裁決。
行政復議的概念: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駛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行政相對方發(fā)生爭議,根據(jù)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的特點:行政性;監(jiān)督性;嚴格的程序性;救濟性。
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行政復議程序: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的審理;作出復議決定。
(二)民法
民法的基本特征:1、在本質上反映了商品經(jīng)濟活動的客觀要求;2、所調整的關系其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3、所調整關系在內(nèi)容上表現(xiàn)為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綜合。
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事主體:1公民-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
2法人-具備條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
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行為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真實;
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默示形式。
代理的分類: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人身權的類型:1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2身份權-親屬權、配偶權、榮譽權
物權的類型:自物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
物權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物權優(yōu)先原則
知識產(chǎn)權包括:著作權、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其他科技成果權及專利與商標權
繼承權的基本原則:男女平等;養(yǎng)老育幼、團結互助;權利與義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