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河北唐山小伙朱振彪在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張永煥過程中,張永煥臥軌自殺身亡;11月24日,接到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朱振彪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張家人將朱振彪訴至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0萬元。(12月12日《法制晚報》)
張永煥騎摩托車撞人后逃逸,朱振彪路見不平、騎車追趕,沒想到卻成了被告……前有扶不扶,今有追不追。此報道一出,輿論出現(xiàn)一邊倒現(xiàn)象,紛紛留言力挺朱振彪:如果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不就是抑善揚惡嗎?以后誰還敢做好事?
見義勇為是傳統(tǒng)文化中的美德,“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盡管其中也有泥沙俱下、過猶不及的地方,但它反映了樸素的民間價值理念。在提倡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也提出“法治”和“德治”相互結(jié)合、相互補充。由此可見,朱振彪的行為深得民心是可以理解的。
從法律層面講,朱振彪的行為歸屬于“私力救濟”范疇?!八搅葷笔菣?quán)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依靠自身的力量,通過實施自衛(wèi)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在國家出現(xiàn)之前,這種救濟方式被廣泛運用。在國家出現(xiàn)之后,出現(xiàn)了與此相對應的“公力救濟”,為了彌補其滯后性等不足,“私力救濟”仍然被適度允許。就連法治文明程度較高的美國,也規(guī)定公民可以對私闖民宅者開槍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