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4、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p>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xù)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B.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
8.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zhèn)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筑法》第61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出租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zhèn)房屋,違反《建筑法》第61條、《消防法》第10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不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均未將此種情形規(guī)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不應當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9.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農村房屋是指鄉(xiāng)、村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督忉尅返?條第二款規(guī)定,“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法律、法規(guī)對農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驗收方面的規(guī)定,至今適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116號令發(fā)布的《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居民房屋的設計、施工、驗收均缺少具體和嚴格的標準。
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農村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10.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解釋》第3條規(guī)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p>
11.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解釋》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p>
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13.“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p>
14.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guī)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guī)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p>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15.什么是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guī)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guī)定,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xié)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16.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解釋》第23條規(guī)定,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根據上述規(guī)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于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yōu)先于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17.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1986年1月7日)規(guī)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guī)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