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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某企業(yè)1月1日接到稅務機關處理決定,限期在15日內繳納稅款。處理決定載明納稅人在按期繳納稅款之后的60日內,可以申請復議。企業(y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于2月1日繳納稅款,同時提出申請復議。 稅務機關認為,因企業(yè)逾期繳納稅款,所以不受理復議申請。根據(jù)稅務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企業(yè)同時也不能向法院進行訴訟。
稅務機關的處理及意見是否正確?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
第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征稅決定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不同點:
(1)15日之內不繳稅,則15天,剝奪45天。
(2)15日之內繳稅,則15之內+60天,延長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