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孫某越獄后結識了張女士,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張女士有一個1996年出生的女兒小張,2008年的一天,孫某將12歲的小張強奸后,長期霸占小張直至2016年7月。其間,孫某因越獄潛逃被抓獲后在監(jiān)獄服刑一段時間,出獄后繼續(xù)強奸小張,小張還曾懷孕并做過一次人流。法院判孫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越獄男子長期強奸女友女兒
孫某曾因犯搶劫罪于1990年12月21日被內蒙古自治區(qū)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孫某越獄潛逃。孫某與小張(女,1996年出生)的母親張女士自2007年相識后便以夫妻名義同居,2007年11月份左右,孫某與張某將11歲的小張從老家接回遼寧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水師營街道租住房內共同生活。
2008年的一天早晨,孫某在出租房內,趁張女士不在家之機,將小張強奸。之后的一段時間,孫某分別在先后租住的出租房內,趁小張單獨在家之機,長期強奸、霸占小張直至2016年7月。
其間,孫某因越獄潛逃被抓獲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16日在監(jiān)獄服刑,刑滿釋放后孫某繼續(xù)強奸小張,并于2014年7月致小張懷孕,同年9月做人工流產手術。
犯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孫某1993年越獄潛逃,2012年被抓獲后加刑一年,與余刑合并執(zhí)行四年,于2014年6月16日刑滿釋放。2016年8月15日,孫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旅順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犯強奸罪對孫某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孫某明知小張在2008年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對其實施奸淫,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在小張年滿十四周歲后直至2014年10月9日未成年之前,孫某是與未成年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對被害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孫某長期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亦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孫某強奸次數(shù)眾多且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懷孕的后果,屬情節(jié)惡劣。
孫某曾因犯搶劫罪于1990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993年越獄潛逃后于2012年被抓獲,于2014年6月16日刑滿釋放,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仍不思悔改,在2014年7月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強奸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判孫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責任編輯:劉愛迪 UN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