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傷請假3年,公司每月都支付病假工資??墒枪景l(fā)現(xiàn)工傷員工居然在請假期間還在其他單位干著活兒領著薪水,于是公司將該工傷員工開除。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爭議,員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病假期間,在領取單位病假工資的同時能不能兼職掙錢?
最近,記者獲悉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決定,駁回了勞動者的請求。
案情:
員工請病假兼職
孫某為某食品公司的營業(yè)員,于2015年9月3日發(fā)生工傷,工傷部位為“左L2、3左橫突骨折”,停工留薪期為六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后孫某一直向被申請人某食品公司提交病假條至2018年9月,病假原因為腰傷、突發(fā)性神經性耳聾等,某食品公司一直向孫某支付病假工資至2018年9月。
2018年9月底,某食品公司發(fā)現(xiàn)孫某病假期間在某保險公司擔任保險銷售長達一年半時間,并按月獲得勞動報酬,所以以孫某病休期間在外兼職,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與孫某解除勞動關系。因為不服公司的決定,孫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焦點:
病假兼職能否開除?
在仲裁期間,孫某承認自己在病休期間,在某保險公司擔任兼職,她說因為病假期間的工資太少,無法維持后續(xù)工傷部位的治療費用和日常生活開銷,所以她找了一個兼職。她兼職從事保險銷售工作,工作內容僅為在家接打電話,獲得的報酬也很少,而且兼職的行為并沒有給某食品公司造成損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在病假期間在外兼職并獲得報酬,某食品公司對其作出解除決定是否應以給公司造成損失為前提,直接以其病假期間在外兼職為由作出解除決定是否合法。
孫某認為,其雖處在病休期間,無法正常從事售貨員工作,但利用在家養(yǎng)病的閑暇時間從事接打電話的保險銷售工作,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且其向某食品公司提交的病假單均真實有效,依法應享受病假工資待遇,其未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據(jù)此作出解除行為應屬違法。
某食品公司認為,孫某一方面向公司申請病假,享受公司給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為其他單位提供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其行為本質上是欺騙公司的行為;且公司規(guī)章制度明確規(guī)定“擅自在外兼職”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所以公司對其作出解除決定合法有效。
公司提交《獎懲管理辦法》,其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對嚴重違紀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有下列情形出現(xiàn)的屬于嚴重違紀:(十九)擅自在外兼職或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孫某認可《獎懲管理辦法》的真實性。
仲裁:
勞動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醫(yī)院出具的病假單或診斷證明的作用在于判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是否需要休息休假或休養(yǎng),而并不能直接判定其身體狀況是否能從事某項具體的工作或勞動。本案中,首先,孫某在明知規(guī)章制度禁止的情況下,未經公司批準在外兼職,其行為已然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其次,孫某一方面向某食品公司提交了病假條,享受病假待遇,另一方面在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其行為已嚴重違背勞動者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第三,孫某如果有經濟困難可以通過申請其他待遇的方式解決,而不是隱瞞自己身體實際狀況的基礎上追求個人利益。無論孫某的行為是否給某食品公司造成損失,其行為均不能被贊同或支持。綜上,然孫某在病假期間從事兼職活動雖未給某食品公司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但其行為已違反公司禁止性規(guī)定,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某食品公司對其作出解除決定并無不妥,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