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縣淥口鎮(zhèn)王家洲村,依山傍水,是一個只有1700余人的寧靜鄉(xiāng)村。然而,在這片寧靜的背后,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牟取利益,在短短6年時間內瘋狂賤賣628畝集體土地,每年收入百余萬元。
2012年8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家洲村村民委員會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一案作出刑事判決:王家洲村村委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村委會原主任陳紹南、村黨支部原書記譚水林,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從輕處罰。對被告單位王家洲村村民委員會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陳紹南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譚水林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
如果不是在陳紹南、譚水林二人向某開發(fā)商以“土地流轉”的方式一次性賤賣470畝土地時被發(fā)現(xiàn),被轉讓的集體土地可能還會更多。人們不禁心生疑惑:是誰賦予了兩名“村官”如此大的權力?是什么讓其能夠輕易得逞且一發(fā)不可收拾?又是什么讓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二人面前如同白紙?
近日,筆者帶著這一連串的問號走近王家洲村,探尋這樁非法轉讓土地案背后的深層次原因。
每畝地賣價僅萬余元,蠅頭小利讓二人欲罷不能
淥口鎮(zhèn)位于株洲縣中心區(qū)域,王家洲村臨近水岸,地理位置頗佳。在不少城鎮(zhèn)居民眼中,王家洲是一塊宜居之地,精明的劉桂海便看中了該村銀珠坡一塊面積達4.5畝的土地。
2005年初,劉桂海找到王家洲村黨支部書記譚水林,希望其幫忙購買王家洲村的那塊土地建房子。譚水林說:“現(xiàn)在正趕上村民選舉,買地的事等選舉完再談?!?br> 不久,陳紹南當選王家洲村村委會主任。譚水林便和劉桂海一起找到陳紹南商議購地事宜。臨行前,劉桂海還有些擔心:村干部會同意這種做法嗎?
很快,劉桂海的擔心就被打消了——只要出錢,事情就能辦。譚水林和陳紹南組織召開了王家洲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會議后,在未經(jīng)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情況下,便與劉桂海簽訂了征地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王家洲村將一塊面積達4.5畝的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永久出售給劉桂海,劉桂海向王家洲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征地款5.4萬元,平均每畝地僅為1.2萬元。
這僅僅是一個開始。嘗到甜頭的陳、譚二人,不在發(fā)展集體經(jīng)濟上想思路,反倒動起了“運作”土地的歪腦筋。
2006年8月,王利民看中了王家洲村橘園嶺上學校旁邊的一塊村屬集體土地,陳、譚二人組織召開村“兩委”會議后,在未經(jīng)國土資源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再次將一塊面積達21.8畝的村屬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給王利民,并簽訂了建設用地協(xié)議書。協(xié)議規(guī)定,王家洲村村民委員會將該閑置山地的使用權轉讓給王利民,王利民對該宗山地擁有永久性使用權,轉讓費用為70萬元。僅這筆交易,王家洲村村委會便非法獲利11.5萬元。
貪念作祟,土地“運作”變本加厲
我國東漢時期著名思想家王充在《論衡》中說:“故夫河冰結合,非一日之寒;積土成山,非斯須之作?!鄙頌榇甯刹康年惤B南和譚水林,顯然未能理解其中的深意。
案發(fā)后,譚水林坦言,在轉讓兩塊土地獲利后,看到?jīng)]有人或部門找自己的麻煩,想象中可能被抓去坐牢的情形并沒有出現(xiàn),慢慢地胃口變得越來越大,變本加厲打起了村集體幾塊大宗土地的主意。
2006年11月,因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王家洲村欠下施工方劉榮華一筆工程款。劉榮華便提出用土地來抵償所欠工程款的要求。
有了前兩次的“經(jīng)驗”,陳紹南便同意將村集體土地賣給劉榮華。隨后,陳紹南和譚水林故伎重演,將兩塊面積共計10畝的村屬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劉榮華,價格為每畝4萬元,共計40萬元。11月15日,雙方簽訂了集體土地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王家洲村將兩處山地使用權轉讓給劉榮華永久性使用,轉讓費用于沖抵王家洲村所欠劉榮華的修路工程款。2007年,劉榮華將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而王家洲村村委會再次從中非法獲利40萬元。
如果在這一系列量變的過程中,有人出來拉一把甚至提醒一句,王家洲村的兩名“村官”或許還能醒悟。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不僅這兩人對土地“運作”樂此不疲,就連王家洲村村民也是對其津津樂道。
對于陳、譚二人賤賣土地的行為,王家洲村村民們的表現(xiàn)讓人深思——2011年6月,王家洲村村民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帖:“最新消息,聽說淥口鎮(zhèn)王家洲村的橘園要征收了,有3000萬元呢,但分到個人頭上怎么只有兩三千元?”
原來,村民們并非關心土地資源的長遠發(fā)展,而是一味地坐等紅利,希望分到的錢越多越好。用一名村民的話說,就是“剩下兩千萬攤到個人頭上也得有萬把塊錢啊”。顯然,大家并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犯罪,反而嫌“錢分少了”。
“虎口”吞地470畝,多行不義必自斃
西方有句諺語說,上帝欲讓人滅亡,必先使其瘋狂。愈發(fā)膨脹的貪念,最終讓王家洲村的兩名“村官”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在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記錄了二人一次次變賣集體土地的過程,其方法和手段如出一轍。
2010年1月,陳、譚二人召開村“兩委”會議后,將120畝村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非法轉讓,并與買方簽訂了《土地使用權、經(jīng)營權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王家洲村村委會將120畝閑置山地的使用權、經(jīng)營權以每畝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劉某和何某,共計360萬元,轉讓期限為50年……
正當陳紹南和譚水林瘋狂賤賣土地之時,一家正在苦苦尋找開發(fā)土地的房地產(chǎn)商從中嗅到了商機,主動找上門來要求搞“大開發(fā)”,并提出一次性要470畝土地。
這著實是個不小的數(shù)字。然而,唯利是圖的兩名“村官”打出了“土地流轉”的幌子,并與開發(fā)商簽訂了土地流轉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王家洲村將全部果場和部分村組的土地,以土地流轉的方式集約交付給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使用,使用期限為70年,每畝土地價格為4.18萬元,合同總金額達1972.9萬元。案發(fā)前,該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已向王家洲村支付480萬元。
據(jù)辦案人員統(tǒng)計,從2005年初第一次賣地,到2011年案發(fā),陳紹南和譚水林兩人共5次非法轉讓土地628畝,涉案金額達2389.8萬元,直接獲利869.9萬元,6年時間每年獲利逾百萬元。要不是相關部門及時介入,其變賣的集體土地可能還會更多。(鄒太平 龍源)
案件啟示
打“蒼蠅”應做到三管齊下
楊偉東
王家洲村村委會及其原主任陳紹南和村黨支部原書記譚水林腐敗案,并非發(fā)生在位高權重的部門和官員中,而是出現(xiàn)在我國最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在我國權力組織結構中,村委會不是政權組織,其成員也并非公務員。然而,陳、譚二人卻濫用手中的權力牟利,其行徑無論是持續(xù)時間還是涉案金額都令人震驚,影響著實惡劣。此案再一次表明,腐敗與權力大小、官員職務高低并沒有必然的關聯(lián)。只要是權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就有走向腐敗的可能。
中央領導多次指出,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筆者認為,“老虎”與“蒼蠅”,是我們對腐敗領域中的“大腐敗”與“小腐敗”的形象概括?!袄匣ⅰ庇捎诼殑毡容^高,手握重權,容易腐敗,且腐敗影響大、危害性強,往往容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其自然也成為打擊的重點。相比之下,“蒼蠅”似乎位卑權輕,平時表現(xiàn)的只是小貪小腐,常常不被關注。然而,王家洲村村委會腐敗案清楚地表明,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小腐敗”,日積月累同樣可以成為“大腐敗”,嚴重損害國家形象,侵害公眾利益。
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要求我們不能因為“蒼蠅”小而對其采取輕視甚至忽視的態(tài)度,相反,無論什么人,不管權力大小、職務高低,只要構成違紀違法就絕不能容忍。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三點:
一要消滅“蒼蠅”的生存空間。腐敗的本質是權力的濫用,是權力與利益的非法勾結,“蒼蠅”的出現(xiàn)也不例外。在王家洲村村委會腐敗案中,起因雖是萬余元的蠅頭小利,但同樣是用“村官”手中的權力換來的,且讓“村官”欲罷不能,這足以說明腐敗一旦有生存空間就難以消除。因此,防止“蒼蠅”出現(xiàn),就要建立良好的權力制約機制,營造“蒼蠅”無法生存的潔凈環(huán)境,不給“蒼蠅”容身之地?!?br> 二要抓“早”和抓“小”。與“老虎”手中的權力不同,“蒼蠅”式的腐敗往往始于“小利”,而且常常表現(xiàn)為“小雞啄米”式的腐敗,一時很難被發(fā)現(xiàn),但經(jīng)過日積月累,“蒼蠅”式的腐敗也危害甚大,王家洲村村委會腐敗案便是典型的例證。陳、譚二人最初只是為了幾萬元,涉及的是幾畝地。一開始他們還心存擔憂,但后來發(fā)現(xiàn)沒有任何問題,才逐漸打起了“運作”土地的腦筋,以至于最后發(fā)展到非法轉讓土地600多畝,直接獲利近900萬元。試想,假若對二人的違法行為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何以造成如此大的危害?因此,打“蒼蠅”應抓“早”和抓“小”。抓“早”,意味著應及時、盡早發(fā)現(xiàn)問題、堵塞漏洞,避免事態(tài)升級擴大;抓“小”,則意味著要從小處著眼,不放過細微問題?!?br> 三要做好監(jiān)督。王家洲村村委會腐敗案的特別之處在于,其不只是個人的腐敗行為,而是單位腐敗,腐敗的主體正是王家洲村村委會,陳、譚二人的腐敗是通過村委會這一平臺進行的,得到了村委會的同意。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接受鄉(xiāng)(鎮(zhèn))及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事實上,倘若王家洲村所在的鎮(zhèn)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能實施有效監(jiān)督,此類腐敗行為也不可能延續(xù)6年之久。與“老虎”相比,“蒼蠅”小且常常不被關注,要找到他們并不容易,這就需要在監(jiān)督上下功夫。只有對小的權力做好監(jiān)督,多打“蒼蠅”,才能防止“蒼蠅”演變成“老虎”。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