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參加閨蜜小L的婚禮,難得聚齊了久違的7姐妹,目前一半已婚,依然落單的被狠狠虐了一番狗。婚禮華美,閨蜜小L為此也是煞費一番腦經,為了塞進婚紗裙竟然暴瘦了20斤?;槎Y雖然落入了奢華的俗套,但為愛步入婚禮殿堂的新人依然叫人感動。席間,姐妹們議論紛紛婚后的生活,默默地發(fā)現原來大家都是“啃老族”,小兩口住新舍但基本不開伙,在公婆丈母娘兩邊都是座上客。我不禁問道:“生了孩子你們準備怎么過?”幾個姐妹雖不是事業(yè)型女強人,但也都有主見,喜歡自己的工作。這意味著婚后幾乎不會做全職太太,那該怎么辦?
“婆婆過來幫我?guī)?。?/span>
“我生怕婆媳有矛盾啊,保險點還是讓我媽帶。”
新居又成舊舍,小兩口的自由空間可不又沒了?
“到底什么時候生孩子好???”…大家陷入了唾沫橫飛的討論。
那么,新婚夫婦到底與父母同居好不好?什么時候該或不該與父母同居?如果必須同居,是從夫居還是從妻居?這些不同的選擇又會潛在著怎樣的家庭倫理和家庭權力呢?
今天我們的話題就圍繞“新婚夫婦如何選擇新居及其影響因素”來展開。本文內容根據趙芳副教授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華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上的觀點,或有刪減。
作者簡介:
趙芳 博士 副教授
復旦大學社政學院社會工作系系主任
復旦-東芬兒童保護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xié)會家庭社會工作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xié)會醫(yī)務社會工作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
上海睿家社工服務社理事長
上海中和社區(qū)矯正事務所董事
上海自強社會服務總社專家督導
【摘要】新婚夫妻居住安排是家庭倫理、家庭結構變化與家庭權力互動的結果,并對未來養(yǎng)老方式的選擇產生影響。對上海市和無錫市1344位新婚夫妻的調查研究顯示:
(1)新婚夫妻大多選擇從新居,但當家庭生命周期發(fā)生變化時也表現出明顯的變動性和多元特征;
(2)丈夫的社會經濟地位越高,越可能選擇從新居,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與其經濟獨立的實質緊密相連,呈現出中國家庭發(fā)展的個體化傾向;
(3)在從夫居還是從妻居的選擇中,有著更高教育和收入資源的妻子并沒有因此獲得更多的權力,戶籍和住房狀況成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反映出中國家庭夫妻權力運作的獨特過程。
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婚后自立門戶,即從新居(neolocal residence),指新婚夫妻離開原生家庭獨自居住的情況,而不論居住的房子是自購、父母贈與或是租賃取得;二是代間同住,即新婚夫妻與父母同住的方式,包括從夫居(patrilocal residence)和從妻居(matrilocalresidence),即選擇和丈夫的父母居住還是與妻子的父母居住。所以,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主要可 以分為兩大類:自立門戶和代間同住。表現為三種形式:從新居,從夫居和從妻居。
研究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有重要意義:
(1)結婚是家庭形成的起點,也是家庭生命周期發(fā)展的重要事件。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不僅是探討家庭結構形成的起始點,也是了解家庭后續(xù)發(fā)展的關鍵;
(2)現代家庭的居住安排不僅受到傳統(tǒng)角色的影響,也和夫妻之間的相對地位有關。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探討現代家庭夫妻權力關系運作的重要指標;
(3)子代奉養(yǎng)年老親代是東方孝道文化的本質,孝養(yǎng)之道的重點是親子間的居住安排,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反映了代際關系和養(yǎng)老觀念的變化。
所以,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雖然是一件客觀發(fā)生的家庭事件,卻是家庭價值倫理觀變化的結果,也是家庭權力互動的結果,更可以從中看出家庭結構、代際關系的變化,并影響到未來家庭養(yǎng)老方式的選擇,對于新婚夫妻居住安排的研究顯然具有重要意義。
在國外現有的有關居住安排的研究中,William G.Axinn&Jennifer S.Barber研究了居住安排與家庭理念及價值之間的關系,認為居住方式的改變影響了青年一代對于家庭的觀念和價值,從而影響了初婚年齡、生育率和離婚率。Paul C.Rosenblatt研究了居住安排與浪漫愛情之間的關系,認為當夫妻發(fā)生爭執(zhí)時,與代間同住夫妻不同的是,從新居夫妻沒有來自親人的壓力以幫助夫妻在爭執(zhí)期間繼續(xù)維持關系,浪漫愛情成為了主要的粘合劑。Melvin and Ember的研究認為,在有外部沖突的環(huán)境中,家庭更傾向于從夫居,更希望將兒子留在家中以保護家人;然而在內部沖突中,將兒子留在家中已沒有多大意義,而女性的生育能力及其生存技能則使得家庭更傾向于選擇從妻居,因為從妻居更適合處理內部沖突。日本學者Kojima研究發(fā)現,父輩經濟水平以及孩子的數量對代際之間是否同住有很大影響,而且孩子的需要比父母的需要更能影響雙方是否同住。Lackman&Lanasa從資源論的視角出發(fā)將居住安排置于家庭決策過程之中,夫妻間的相對權力來自于個人的相對資源,夫妻中提供更多資源的一方在家庭決策過程中擁有更多權力,居住安排是夫妻權力關系博弈的結果。
White,L.對華人社會的研究指出,成年子女因何事離家,或已婚子女是否會與父母同住,華人社會與西方社會明顯有差異。與西方社會不同,華人社會的子女婚后仍可能與父母同住,代間同住的家庭結構遠比西方社會更為普遍。華人學者通常將居住安排作為一種資源,主要從資源論來加以探討,研究個人社會經濟地位、夫妻權力或代問關系對居住安排的影響。有學者研究指出,由于資源取向較偏重個體層面的居住安排決策,特別是社會經濟發(fā)展與教育普及的結果,對于較年輕結婚、教育程度與經濟條件較高的初婚夫妻而言,其突破傳統(tǒng)文化束縛的能力和意愿較高,同時經濟獨立的實質條件也較佳,因而較可能脫離原生家庭追求自立生活形態(tài)。但同時也有研究指出,盡管小家庭的比例有不斷上升的趨勢,但主干家庭或折中家庭的代間同住形式,仍為華人社會普遍且最穩(wěn)定的居住安排形態(tài)。學者的研究認為,代間同住形式具有節(jié)省生活開銷、生活互助、經濟支持、情感交流與家庭倫常教化等優(yōu)點,相對的,卻容易引起親子沖突、生活習慣適應困難或減少自我空間等問題。楊靜利等回顧臺灣與國外有關老年父母是否與子女同住的研究顯示,影響居住安排的因素包括(1)人口因素:如出生率、死亡率、初婚年齡或子女數;(2)經濟狀況因素:如兩代的收人、家產或房屋所有權屬;(3)社會道德規(guī)范:如家庭價值觀、子女奉養(yǎng)義務或孝道精神。
本項研究共收集到有效問卷1344份,其中填寫問卷的女性有676人,占50.3%,男性668人,占49.5%。從年齡分布來看,20—25歲的391人,占29.1%;26—30歲的734人,占54.6%;30—35的170人,占12.6%;35—45的39人,占2.9%;45歲以上的10人,占0.7%。
1.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
本項研究顯示,新婚夫妻結婚時在居住安排時,有66.7%選擇另立門戶,有26.6%選擇與父母同住,新婚夫妻選擇從新居的占了大部分比例。家戶組成或家庭結構的改變,被認為是觀察家庭現代化的重要指標。有學者研究指出,若新婚夫妻選擇從新居較多時,則會增加家庭核心化的速度。因此,核心家庭是目前中國新婚家庭選擇的主要形式,家庭的核心化是中國家庭結構變化的主要趨勢。
在選擇了代間居住的新婚夫妻中(26.6%),有23.7%選擇了從夫居,只有2.9%選擇了從妻居,在代間居住中,從夫居仍然占了絕大多數。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研究家庭問題的一個重要指標,在男女平等的問題上它更是至關重要的。在結婚后,女方進入男方家庭生活,而不是夫妻雙方單獨住,這是家庭中男權制的基礎,進而也成為社會上男權制的基礎。婚后從新居已經接近七成,它是動搖家庭和社會上的男權制的一個新習俗,但是在代間居住中,從夫居占絕大多數,依然顯示出中國家庭中男權制因素從整體上看仍有著較深厚的根基。
家庭結構是在不斷變化的,臺灣學者的研究顯示,臺灣家庭通常是一對夫妻開始與父母同住,即家長式的擴大家庭,之后自己組成家庭,即核心家庭,最后父母年老時,又與丈夫的父母同住,即短暫的擴大家庭。我們的調查進一步驗證了家庭的居住安排是一個動態(tài)決策過程,隨著家庭生命周期的變化而變化。研究顯示,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主要是自立門戶,但隨著家庭生命周期的變化,從新婚到有孩子再到父母年老,有三個現象值得關注:
一是在家庭有孩子時和父母年老時,新婚夫妻在居住安排中,“沒有想好”的比例上升較快,從6.8%上升到18.7%再到36.0%,越來越多的人陷入猶豫,呈現出不確定性;
二是在父母年老時,有25.3%的新婚夫妻選擇與雙方父母同住,這是一種新的從新居,可以確定的是,加上這個比例,當雙方父母年老時選擇代間居住的比例是明顯上升的,從26.5%上升到了59.2%;
三是如果將選擇“與雙方父母同住”也看成有從妻居的意愿和可能,從妻居的比例是在不斷上升的,從2.9%到 3.9%再到26.9%,在年老父母的照顧中女兒的角色越來越重要。
從以上現象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對新婚夫妻而言,突破傳統(tǒng)文化束縛的意愿和能力都較高,因而更多的新婚夫妻選擇脫離原生家庭追求自立的生活,中國家庭呈現出較高的核心化趨向。但隨著孩子出生、父母年老,因照顧的壓力,這種核心家庭結構又會發(fā)生變化,可能重新回到代間居住。在從夫居和從妻居的選擇中,傳統(tǒng)的力量依然有著巨大的慣性作用,但從妻居比例的上升,也反映出中國家庭內部性別平等關系具有的民間內生性。
2.丈夫的社會經濟地位與居住安排
筆者以新婚丈夫的社會經濟地位作為自變量,將三個時期的居住安排(新婚、子女出生、父母年老)選擇作為因變量來進行邏輯回歸分析。
通過新婚與生育子女兩個階段的模型發(fā)現:教育程度越高,越傾向于從新居,如教育程度為初中的受訪者選擇從新居的可能性只有研究生以上受訪者的0.11;同樣地,收入高者相對于收入低者更傾向于選擇從新居;職業(yè)地位對居住安排的影響未顯示出顯著的差異,但從結果依然可以看出,職業(yè)地位越高選擇從新居的傾向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模型1和模型2,選擇研究生及以上為參照群體,教育程度為大學學歷的人與參照群體并未顯示出顯著的差異(sigO.186),說明大學學歷是一個分界點,大學學歷以上和以下在居住安排上存在差異,大學以下居住安排隨著教育程度的不同差異明顯,大學以上居住安排隨著教育程度的不同差異不明顯。同樣地,在收入水平上,月收入5000元是分界點,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人群其與參照群體(2萬元以上)的差異不顯著,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人群因收入不同在居住安排上呈現出明顯的差異。
我們通常會認為,傳統(tǒng)的父權家庭犧牲了中國的年輕人,因為父權家庭要求年輕一代承擔孝順的義務,并使他們具有依賴性、奴性和騙狹,把他們的活力搶走了。已有研究者指出,現代家庭的發(fā)展是一種個體化的發(fā)展,個體被解放出來依賴勞動力市場,并進而依賴教育、消費及社會福利的支持,擺脫了傳統(tǒng)信念和傳統(tǒng)支持關系,催生了一種自我控制的信念——一種“為自我而活”的愿望。問題是,社會提供了年輕人擺脫傳統(tǒng)束縛的機制,但具體到每個家庭時,當年輕一代不具有新家庭建立所需的資本時,與大家庭分離的愿望仍然是無從談起的。從新居不僅需要年輕一代有獨立的愿望,還需要其有獨立的能力。當個體受過良好的教育,具有個人的事業(yè)及經濟上的自主權時,才可能突破傳統(tǒng),脫離大家庭控制,完成他們在經濟上、情感上的與大家庭獨立的意愿。丈夫的社會地位越高,越可能選擇從新居,并將這種選擇付諸實踐,充分顯示了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與其經濟是否獨立的實質緊密相連的,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個體對自身獨特個性和自由要求的增加以及家庭發(fā)展的個體化傾向。
3.夫妻權力差異對居住安排的影響
筆者以夫妻權力關系作為自變量,將三個時期的居住安排選擇作為因變量來進行邏輯回歸分析。其中夫妻權力關系操作化為年齡差異、教育程度差異、收入水平差異、有無本地戶口以及新婚住房歸屬五個維度,五個維度均分為夫妻平權、夫高妻低、夫低妻高三類,模型均以夫妻平權作為參照組,以此探討夫妻相對權力對于居住安排的影響。居住安排作為因變量分為從新居、從夫居、從妻居以及沒想好四類,以從妻居作為因變量的參考類別,分析權力差異對于從夫居及從妻居的選擇影響。從整體分析結果看,三個階段的邏輯回歸模型的似然比檢驗都低于顯著水平(<>
結果顯示,年齡、教育程度、收人差異對于從新居、以及從夫居相對于從妻居并沒有明顯的差異,而是否本地人和住房情況對居住安排有顯著的影響。當妻子為本地人而丈夫為非本地人時,較之夫妻平權的情況(夫妻均為本地人或均非本地人)更傾向于與女方父母同住;住房情況的差異也顯示出,當結婚時住房為女方所有時,與女方父母同住的傾向非常明顯;當丈夫在戶口背景和住房情況上的權力資源高于妻子時,與夫妻平權相比,除了在生育階段較明顯傾向于從夫居之外,在其他階段從新居、從夫居與從妻居之間并未有顯著的差異。
已有研究顯示,夫妻間的相對權力關系來自于個人的相對資源,夫妻中提供更多資源的一方在家庭決策過程中擁有更多權力。但也有研究證實,性別角色意識在對夫妻權力的影響方面,結構性資源發(fā)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丈夫的性別角色態(tài)度在解釋權方面有著決定性作用,而女性在資源方面的增加并沒有提高其在婚姻中的自主性和權力。筆者的研究證實了后者。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更高的女性在居住安排上并沒有表現出更高的決策權。顯然,在持性別傳統(tǒng)角色的中國家庭,即使女性擁有較高的人力與社會經濟資源,男性仍然是居住安排上最后的決策者。
但筆者的研究又顯示,當女性在戶籍和住房上擁有更多資源時,她又超越男性,擁有了最后的決策權。調查在上海和無錫兩地的城市展開,在這兩地,戶籍(連帶其附著的社會福利)和住房本身就是巨大的資源,且相對于教育程度和收入屬于更大的資源,并且這個資源更可能來自的不是女性本身,而是其原生家庭。在居住安排這樣的重大家庭決策方面,這樣的資源有足夠的力量可能突破傳統(tǒng)的限制,幫助女性獲得決策權,這可以看成是個體之間以及家庭之間博弈后形成的內部權力關系運作的結果。顯然,家庭對傳統(tǒng)的違反有其合理化的過程,對傳統(tǒng)的重新解釋和界定是其根據需求所做的取舍,在這個意義層面上,女性獲得了決策權,從妻居成為可能。
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研究家庭倫理、家庭結構、家庭代際關系變化的重要變量,1344位新婚夫妻的調查顯示,中國家庭的年輕人有著強烈脫離原生家庭,追求獨立自主生活的意愿,當這種意愿與他們獨立事業(yè)與經濟能力的獲得結合后,大部分的年輕夫婦選擇了從新居,并且丈夫的社會經濟地位越高,越可能選擇從新居。新家庭的建立核心化是主要趨勢,家庭中個體化的傾向明顯。核心家庭不必承擔擴大家庭所要求的義務,有益于工業(yè)社會所需的職業(yè)流動和地域流動,但這是把家庭看成一個整體,并將其放在一個靜態(tài)系統(tǒng)中來分析的,事實上,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不僅受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社會流動等結構性因素的影響,而且還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計劃生育、住房市場化、子女撫育、父母養(yǎng)老等宏觀政策和家庭內部關系影響,研究中隨著孩子出生、父母年老,因照顧的壓力,居住安排呈現出明顯變化,更多的家庭選擇重新回到代間居住。這無疑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去了解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化,其表現出了明顯的變動性和多元特征。
這種變動性和多元化特征還表現在從夫居和從妻居的選擇中。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重要的家庭事件,傳統(tǒng)的力量依然有著巨大的慣性作用,男尊女卑的父權文化、兒子贍養(yǎng)父母的孝道倫理等都會影響家庭決策。研究顯示,即使妻子的教育水平、收入水平高于丈夫,也不會對居安排產生重要影響,在家庭決策的過程中,在這些方面有著更多資源的妻子并沒有因此獲得更多的權力。顯然,即使隨著社會發(fā)展,社會性別結構已松動,但家庭內性別權力的變遷遠落后于大社會結構的變遷。但是,研究也顯示,在父母年老時出現相當比例的家庭愿意選擇與雙方父母同住,以及戶籍和住房的差異會影響從妻居的安排,再次說明獨生子女政策、居家養(yǎng)老等宏觀政策,以及社會流動、城鄉(xiāng)差異、住房市場化等結構性因素對居住安排的影響,這些外生的結構性因素會超越內生的家庭因素,對家庭的性別權力關系和家庭決策產生重要影響。貝克的家庭個體化理論強調,個體尤其是女性,在個體化時代會自愿或被迫地“過自己的生活”。改革開放推動中國進入了現代性社會,開始允許個人擁有做出不同于傳統(tǒng)生活方式的選擇自由,當這種自由從外生的結構性因素影響逐漸變成個體,尤其是女性,維護個人利益的自覺時,家庭的內生變化也會清晰地顯現出來,家庭多元變化的趨勢更加明顯。研究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從中看的不僅僅是居住方式,更多的是想通過其了解家庭結構、家庭成員之間關系和家庭功能的變化,進而審視那些正在中國發(fā)生的、不斷變化著的中國家庭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