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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7
按照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幾種情形,人民法院是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的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對于后兩種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人民法院才會對返還彩禮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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