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給我留言,說自己去年高中畢業(yè)后就去北京打工了,當時,公司和他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但是他實際每個月領到的工資卻只有1600元,咨詢公司后發(fā)現(xiàn)對方只是扣除了“五險一金”,但是扣除后的工資卻少于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這樣真的可以嗎?
目前2017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還尚未調整,目前執(zhí)行的依舊是2015年的標準,《關于調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有明確規(guī)定: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jù)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所以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同時,《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12條第1款: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guī)定。
“五險一金”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單位支付的工資在剔除“五險一金”之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