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幾個記者還有我的學生問我對于歡案件的看法。盡管媒體就發(fā)生在山東聊城“殺辱母者案”的一審判決結(jié)果已眾聲喧嘩,因為我不了解案件的真實與細節(jié),不便發(fā)表評論。媒體報道的往往是案件的梗概,而司法應該注重案件的細節(jié);媒體追求的是吸引眼球與輿論高漲,司法追求的應該是真實與理性。
今天在微信朋友圈終于看到了“殺辱母者案”被告人于歡的一審判決書全文,看到了判決書里描述的案情、列舉的證據(jù)以及判決的理由,我有理由相信,這是一份錯誤的判決,于歡的案件屬于典型的正當防衛(wèi)案件!
一、死者實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為,而是應該從重處罰的非法拘禁罪和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
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于歡在實施殺人行為之前不僅面對正在發(fā)生的嚴重侵犯母親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絕望與崩潰。
1.于歡的母親以月息10%從趙榮榮那里借款100萬,已經(jīng)還款152.5萬。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趙榮榮糾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門討債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發(fā)當天,死者杜志浩一方從下午四點左右開始剝奪于歡母親蘇銀霞以及于歡的人身自由,不僅用言詞侮辱,還實施了毆打以及把于歡的鞋子脫下來逼迫蘇銀霞聞的嚴重侮辱人格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38條的規(guī)定,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屬于依法應該從重處罰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證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證人)都證實,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褲子脫掉,露出陰莖當眾逼于歡的母親看。不要說于歡作為人子情何以堪,單就死者行為性質(zhì)而言,并不簡單如吃瓜群眾所謂的侮辱行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決書中輕描淡寫的“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而是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37條)。
4.接到報警趕來的警察面對嚴重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賬歸要賬,不要打架”的要求,在現(xiàn)場呆了不到四分鐘后即離開(監(jiān)控顯示22時13分警察達到后進辦公樓,22時17分警察出辦公樓),這讓被侮辱、毆打、恐嚇六個多小時的蘇銀霞和于歡近乎絕望。警察離開后,死者一方繼續(xù)毆打于歡,對于歡人身侵害的不法行為仍然沒有停止。
二、于歡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的核心價值在于賦予公民反擊的權(quán)利,這是刑法
今天在微信朋友圈終于看到了“殺辱母者案”被告人于歡的一審判決書全文,看到了判決書里描述的案情、列舉的證據(jù)以及判決的理由,我有理由相信,這是一份錯誤的判決,于歡的案件屬于典型的正當防衛(wèi)案件!
一、死者實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為,而是應該從重處罰的非法拘禁罪和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
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于歡在實施殺人行為之前不僅面對正在發(fā)生的嚴重侵犯母親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絕望與崩潰。
1.于歡的母親以月息10%從趙榮榮那里借款100萬,已經(jīng)還款152.5萬。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義上,趙榮榮糾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門討債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發(fā)當天,死者杜志浩一方從下午四點左右開始剝奪于歡母親蘇銀霞以及于歡的人身自由,不僅用言詞侮辱,還實施了毆打以及把于歡的鞋子脫下來逼迫蘇銀霞聞的嚴重侮辱人格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38條的規(guī)定,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屬于依法應該從重處罰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證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證人)都證實,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褲子脫掉,露出陰莖當眾逼于歡的母親看。不要說于歡作為人子情何以堪,單就死者行為性質(zhì)而言,并不簡單如吃瓜群眾所謂的侮辱行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決書中輕描淡寫的“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而是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37條)。
4.接到報警趕來的警察面對嚴重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賬歸要賬,不要打架”的要求,在現(xiàn)場呆了不到四分鐘后即離開(監(jiān)控顯示22時13分警察達到后進辦公樓,22時17分警察出辦公樓),這讓被侮辱、毆打、恐嚇六個多小時的蘇銀霞和于歡近乎絕望。警察離開后,死者一方繼續(xù)毆打于歡,對于歡人身侵害的不法行為仍然沒有停止。
二、于歡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的核心價值在于賦予公民反擊的權(quán)利,這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