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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妨礙概述
證明妨礙也叫舉證妨害,主要是指不承擔舉證責任方當事人持有證明涉及案件的待證事實的相關證據,但拒不在訴訟當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甚至通過積極的行為對該些證據進行損毀滅失,使其喪失證明價值,導致案件的相關事實無法查明。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證據持有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查明的阻礙作用,導致了對相關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陷入沒有證據可以提供的不利境地。
基于當事人誠信訴訟和案件處理實體公正的考慮,證據制度對此設置了證明妨害的排除規(guī)則,也就是當有證據表明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阻礙將其所持有證據向法庭提交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舉證責任的轉換、降低證明標準、推定舉證責任方主張事實成立,甚至對證據持有方進行制裁等多種方式來調整或者彌補證明妨害的不良后果。
二、證明妨礙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一)證據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上對證明妨害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在司法解釋層面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就對此作了明確地規(guī)制。該司法解釋第75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條內容主要是通過不利推定的事實認定機制來制裁不負有舉證責任的證據持有人一方的證明妨害。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補充與完善——書證提交命令
2015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這個問題又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12條第1款規(guī)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并在此基礎上設置了第2款的內容,即: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該條司法解釋不僅延續(xù)了《證據規(guī)定》第75條對證明妨害方當事人作不利推定的事實認定原則,而且還豐富了法院調查的手段——書證提交命令。
很多案件事實僅憑對證據持有人作不利推定是無法對整個案情進行完整的查明的,而設立書證提交命令這個制度,可以進一步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拓寬手段、途徑。書證提交命令的法律后果:當證據持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書證提交命令之后仍拒不提交的,除了會產生不利的事實推定后果外,還有可能會受到民事制裁。當然,民事制裁的適用需要證據持有人通過積極的作為來妨害案件事實證明的情形下才發(fā)揮作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3條規(guī)定: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三)我國民事訴訟對證明妨害設置的三重法律后果
1、從舉證責任的法律義務設置上,一旦證明存在證明妨害,則相應事實的舉證責任將轉移給證據持有一方當事人,證據持有方必須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對特定的證據進行提供;
2、從舉證責任的法律結果上,只要證據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甚至通過一些具體的行為導致相關的證據失去證明作用的,在這種情形下就推定負有舉證責任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證明內容成立;
3、從證明妨害違法性的懲戒后果上,如果證據持有人通過積極的作為來破壞、損毀或其他行為致使所持有的證據喪失證明力,還將受到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民事制裁,具體包括罰款和拘留。
三、證明妨礙的司法實踐
(一)實踐中如何來確定不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構成證明妨害?
必須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待證事實的關鍵證據在不負有舉證責任的另一方當事人手中或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中。這個前提如果不能確定的話,我們對證明妨害的事實也就不能確定。所以,這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
【舉例說明】
哪些情況或者哪些證據,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存在證明妨害?
(1)當事人因企業(yè)管理要求或者其他管理職能掌握的財務賬冊、賬簿,
(2)在交易行為中具有強勢地位且具有保留證據條件的一方當事人保留的相關交易證據,
(3)當事人在本次訴訟中或者在其他訴訟中曾經援引過的書證,
(4)當事人就負有搜集保留相關書證或者材料的法定職責或合同約定的責任(eg:住店旅客與某高級旅店發(fā)生糾紛,這時就需要調取旅店所持有的相關監(jiān)控設備所錄制的影像資料),等。
由此,在這些情形下,該持有相關證明材料的當事人即便對相關的待證事實不負有舉證責任,但是經過負有舉證責任方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要求其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人民法院如何啟動書證提出命令?
首先,得由承擔舉證責任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通過書面申請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書證提出命令。沒有申請當然也就沒有程序的啟動。
其次,申請人應當對不負有舉證責任方當事人持有證明某待證事實的關鍵證據的事實進行舉證。也就是說,申請人得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充分的理由,使得法院相信待證事實的關鍵證據確實處于被申請人的控制之下。這里,不僅要讓法官相信證據確實在被申請人處,更要讓法官相信相關的證據是客觀存在,而非子烏虛有。
第三,人民法院在作出書證提交命令之前應當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認為有必要的,還應當組織雙方進行質證和辯論。兼聽則明,畢竟適用證明妨礙規(guī)則對被申請人來講有著非常嚴重的法律后果,要么提交,要么認定對其不利,免除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對相關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
(三)書證提出命令是不是僅僅限于局限于書證這一形式?
顯然不是。只要相關不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持有的證據是可以客觀保存,或者說可以通過一定的物質狀態(tài)進行提取、展示的,那滿足這個條件的證據形式都可以作為書證提交命令的客體。譬如之前我們例舉的音頻視頻資料,此外還包括電子數據、物證,等等證據形式。
【相關規(guī)定】
《證據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