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律小編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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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問答
1.什么行為才稱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動手”,不適當?shù)摹皠涌凇币矔|碰到法律禁區(qū)。
2.面對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權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
3.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還要求強制報告,即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法中對情節(jié)輕重的界定未作具體說明。
5.何為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單設一章來說明“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法范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xiàn)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yǎng)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也應該就意味著監(jiān)護、寄養(yǎng)和同居等關系的人之間發(fā)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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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七大亮點解讀
亮點一:精神暴力納入家暴范疇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實上,據(jù)全國婦聯(lián)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因此,反家暴法首次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予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暴。
亮點二:同居關系也適用反家暴法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較為常見;而由于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反家暴法對這部分群體的權益專門進行了規(guī)定和保護。明確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規(guī)定執(zhí)行。
亮點三:監(jiān)護人失職撤銷其資格
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有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tǒng),司法實踐中鮮有被剝奪監(jiān)護人資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確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讓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反家暴法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根據(jù)被監(jiān)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同時要求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加害人,繼續(xù)負擔相應的費用,以防出現(xiàn)失職監(jiān)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xiàn)象。
亮點四:發(fā)現(xiàn)家暴不報案要擔責
“官不究,民不舉”,這是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礙。反家暴法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未依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五: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利器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yōu)榱耸虑邦A防。
反家暴法規(guī)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亮點六:警方告誡書可作家暴證據(jù)
我國有句古話,叫“清官難斷家務事”。過去,警方等執(zhí)法部門對于家暴問題很困惑,因為不能給予明確處罰。而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置做了明確規(guī)定。反家暴法規(guī)定,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據(jù)警方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也就是說警方出具的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jù)。
亮點七:實行臨時庇護制度
遭遇家庭暴力,不敢回家怎么辦?別怕!按照家暴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暴,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查取證,協(xié)助受害人就醫(yī)、鑒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tài)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可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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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九大誤區(qū)
誤區(qū)一:“兩口子打架是家務事,不需要別人插手和干涉”、“家丑不可外揚”。
事實:1.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反人權的社會問題。
2.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領導應予以勸阻、調節(jié),公安機關應予以制止。
3.及早幫助有問題的家庭,就能將一個有問題傾向的家庭挽救過來。
誤區(qū)二:“只有沒有知識的人才會打老婆”、“家庭暴力在農村比較普遍”。
事實:1.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不分城市與農村,社會上各種層次的男人都有虐妻的可能,包括那些有學識、有地位、在公共場合或朋友面前彬彬有禮、做事干練的人。
2.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現(xiàn)象。
誤區(qū)三:“男人打老婆常常是被女人的嘮叨逼出來的”。
事實:1.女人嘮叨挨打,有些女人不嘮叨也挨打,“嘮叨”只是男人打老婆的借口。
2.即使嘮叨也不該被打,很少有嘮叨的男人被女人打的現(xiàn)象。
3.使用暴力是施虐者的選擇方式,人們處理家庭矛盾有不同的方法,暴力并不能解決問題。能夠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的恰恰是具有男女平等意識的人。
誤區(qū)四:“男人施暴一般發(fā)生在情緒失控時(如喝酒、賭博……)”。
事實:1.男人只在家里打老婆和孩子,而不去公共場合打外人,因為他們在家里發(fā)泄不滿情緒是安全的。
2.男人虐妻時不僅完全是在可以控制的狀態(tài)下行動,而且是有意識有計劃的行動。
誤區(qū)五:“男主外,女主內”、“做家務活是女人天經(jīng)地義的事情”。
事實:1.“男主外,女主內”這種惟一的、絕對的分工標準忽視了女男兩性的潛在能力,限制了她們/他們的發(fā)展,家庭分工應視各人情況而定。
2.“家”是大家共同擁有的,每一個家庭成員都有責任做家務。
誤區(qū)六:“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女人一生的幸福就是嫁個好老公”。
事實:1.婚姻是兩個獨立個體的結合,幸福的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分工協(xié)作、彼此尊重與支持理解的基礎上的。
2.無論男女,一生的幸福應建立在多方面,包括婚姻、事業(yè)、朋友、興趣等。一個具有自我獨立意識、熱愛工作、又擁有知心朋友的人才是幸福的。
誤區(qū)七:“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和”、“打打鬧鬧活到老”、“兩口子忍一忍就過去了”。
事實:1.這是淡化暴力受害人尋求幫助的借口。
2.一般施暴者都是通過暴力來達到控制配偶的目的,他們通常不會自動改變施暴行為,假如被虐婦女一味忍受,只會促使丈夫形成打人的習慣,甚至暴力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
3.受害者應清楚而堅決地表示: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必要時積極尋求外界幫助。
誤區(qū)八:“寧愿有一個常常毆打媽媽的爸爸,也比父母離異好”。
事實:1.“好”或“不好”不在于表面上維持一個完整的家,而在于哪一種環(huán)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長期生活在暴力家庭中,會使孩子產生緊張和恐懼感,養(yǎng)成使用暴力解決問題的習慣。
3.人們可以選擇不同的生活方式,離異家庭并非等于有問題的家庭,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選擇。
誤區(qū)九:“天上下雨地上流,兩口子打架不記仇”、“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事實:1.沒有一個人不在乎被打。婦女忍受暴力是因為種種限制,如就業(yè)、經(jīng)濟、住房、孩子上學等問題,使她們暫時無法擺脫受虐環(huán)境。
2.被虐婦女缺乏外界的支持與理解,如別人談論和恥笑、沒有相關部門的保護、親朋好友勸和不勸分的態(tài)度,使她們求助無門,寧愿保密不為人知,免遭更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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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維權小貼士
1.受害人要擯棄家庭暴力是私事的陳舊觀念,遭遇家暴大膽說出來。
2.遭遇家暴時,不要以刺激性的語言再挑釁、攻擊、激怒對方,以免暴力升級。
3.撥打110報警,警官到場后,要求警官拍攝現(xiàn)場照片、傷情照片、制作談話筆錄或接處警記錄,傷情嚴重的可要求立即就診、傷情鑒定。查明事實的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
4.若因報警可能遭受保護性施暴的,可向婦聯(lián)、當?shù)亟值狼笾帘幼o所居住一段時間,待情緒冷靜后回家。
5.不要因為傷情輕微就放棄報警或到醫(yī)院就診,這樣是心理學上的一種暗示,默許對方傷害你,且未留下任何證據(jù)線索,在對方否認施暴的情況下,導致舉證困難,相關部門也無法對你進行有效保護。
6.記住每次報警的時間、出警警官姓名、警號,保管好每次傷情照片、醫(yī)院就診病歷資料,如家中不安全,可存放在其他安全的地點。
7.遭受家暴或者面臨家暴現(xiàn)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作出即生效。失效前,可以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5日內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8.保護令作出后,法院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組織。保護令由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等協(xié)助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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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有話說
轉型期的中國,社會成員對于依賴性關系轉向契約性關系的意識不足,進而對于“家庭暴力”的意識不足,再加上受到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即便法律對家暴行為做出清晰規(guī)定,卻依然面臨施行中的重重掣肘。儒家思想面前,國人更重視“三從四德”“三綱五常”等等,即便社會發(fā)展至今日,這種思想仍然難以革除。而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又因為內容體制不健全、證據(jù)收集力度較弱、公權干預較弱等問題導致執(zhí)法效率低下,致使沒有對“家庭暴力”這樣一個現(xiàn)代社會所不容的現(xiàn)象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這雖然只是中國法治中的一個小小的方面,但是正是千千萬萬這樣小的方面沒有解決,才形成了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大障礙”。令人欣慰的是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一直在砥礪前行,我相信反家暴法的施行能夠用法律的權威真正遏制住“家暴代言人”們的瘋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