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老周購買了許某房屋一套,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當(dāng)時因房屋未滿5年,且仍未還清銀行貸款,約定待該房屋過戶條件成熟后過戶。后因未能按約支付貸款本息,銀行起訴要求查封該房屋,為保住涉案房屋老周只得替許某向銀行還清貸款,后老周又得知許某尚欠他人借款,且已訴至法院申請再次查封了該房屋。為此老周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許某賠償。
太倉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許某下落不明且被他人數(shù)次起訴并查封了房屋,導(dǎo)致房屋無法按期過戶,依法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許某歸還老周38萬余元購房款及相應(yīng)利息。因許某身欠巨額外債且下落不明,老周的38萬元一時難以追回。
[法官點評]根據(jù)《物權(quán)法》第九條規(guī)定,房屋的所有權(quán)以登記為準(zhǔn)。二手房買賣中,如果買房者在房屋不能過戶的情況下先支付了房款,很可能面臨“房屋無法過戶”,“一房二賣”及“房屋被司法查封”的法律風(fēng)險。(記者 張羽馨 通訊員 王衍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