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男子張明當著眾多親戚的面與父親斷絕了父子關系,并從此拒絕對父親盡贍養(yǎng)義務。近日,重慶市豐都縣法院對這起贍養(yǎng)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張明敗訴,每月向父親支付贍養(yǎng)費500元。
現今已經75歲的張大爺(早年喪妻)系豐都縣某村村民,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張明,小兒子張飛。大兒子張明成家后另立門戶,張大爺一直與小兒子張飛居住。7年前,因小兒子要結婚,張大爺拿出自己的積蓄給其在城里買了套房子。大兒子張明覺得父親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張大爺鬧,后來甚至把所有的親戚都叫到一起,聲明要跟張大爺斷絕父子關系。張大爺為此也極為苦惱,在接下來的7年內雙方互不來往。
近日,張大爺將大兒子張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yǎng)義務,每月支付自己贍養(yǎng)費500元,而張明則聲稱自己已經和張大爺斷絕了父子關系,不應再承擔贍養(yǎng)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
■法官說法■
父母子女關系,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又稱親子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彼杂嘘P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橐龇ǖ诙粭l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卸。所以上述案件中,張明拒絕對張大爺履行贍養(yǎng)義務于法無據,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