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合同簡介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礎系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約定將一定種類和數(shù)量的貨幣轉移給他方,他方到期后返還貨幣的協(xié)議。交付貨幣給他人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貸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貨幣并于一定期限內(nèi)返還貨幣給貸款人的一方為債務人、借款人或借用人。在中國內(nèi)陸,根據(jù)出借人主體性質(zhì)的不同,可將借款合同分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即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貨幣);第二,借貸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第三,民間借貸合同可以使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第四,民間借貸合同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其他借貸合同為諾誠合同;第五,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其他其他民間借貸合同為要式合同。
二、規(guī)范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民事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即司法解釋。
(六)《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等。
三、民間借貸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借貸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痹诿耖g借貸糾紛案件中,當利率成為爭議點時,以下問題仍屬常見:
(一)當事人未約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處理
一般而言,按照《借貸意見》第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借貸合同中既未約定借期利率,又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但審判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在約定的借款利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情況下,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二)當事人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時的處理
一般而言,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折算后實際利率沒有超過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審判實踐中認為,這里的四倍利率,可以指銀行逾期利息的四倍。
以案說法: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基本案情:2008年,借款人A向余某鵬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條余某朋。借款后至今未還。2008年至2010年間,B在A賬戶上共支取了31000元,A與B系夫妻關系,2009年協(xié)議離婚。2010年,A因故死亡,余某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B歸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法院意見: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2008年A所出具的借條上載明出借人是余某朋,但與被上訴人余某鵬的姓名屬同音字,且該借條現(xiàn)為余某鵬實際持有,可推定余某鵬為本案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余某鵬借款時,被告B與借款人A處于分居狀態(tài),無法認定借款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但B畢竟從借款中實際支取了31000元,應當予以償還。
注:文章來源于《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