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2021年4月20日最高法院發(fā)布了《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筆者整理了該會議紀要中主要條款對舊司法解釋的變動之處,便于讀者了解新舊法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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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舊立法總體上的變化
總體來看,新舊法之間有實質(zhì)差異的,有六處,具體如下:
1、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時的先后順序
首先,宣告死亡時,申請人的范圍與先后順序是,(1)父母、配偶、子女申請宣告死亡時,申請人沒有先后順序的限制;(2)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人申請宣告死亡時,整體上排序在父母、配偶、子女之后;(3)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人申請宣告死亡,必須是宣告失蹤不足以保護其合法利益。
其次,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各有分工,宣告失蹤解決財產(chǎn)問題,宣告死亡主要解決身份問題,兼顧解決財產(chǎn)問題;宣告失蹤解決不了的問題,考慮用宣告死亡予以解決。
最后,宣告失蹤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
2、普通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但不可以延長。最長期間,有延長的可能。
3、增加促進交易原則。即,盡力讓合同有效原則。
4、代位權的構成要件中,不再強調(diào)必須是金錢債權。
5、新增違反后契約義務的法律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6、增加保護私權原則,研究民法典對新技術、新問題的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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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立法的詳細對比
要目 | 民法典(有效) | 民法典會議紀要(有效) | 民通意見、合同法解釋一、二(均失效) |
關于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是否有先后順序 |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 1.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jīng)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是,為了確保各方當事人權益的平衡保護,對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申請人通過申請宣告失蹤足以保護其權利,其申請宣告死亡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關于不得濫用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評論:新舊規(guī)則有部分變化,對近親屬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 | 民法通則實施意見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
關于重大誤解的含義 |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2.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 評論:新舊法無實質(zhì)變化。 | 71、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
關于欺詐的含義 |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3.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欺詐。 評論:新舊法無實質(zhì)變化,增加了一種情形,即,第三人欺詐。 |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
關于脅迫的含義 |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4.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榮譽、隱私、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追使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脅迫。 評論:新舊法無實質(zhì)變化。 |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權利最長保護期間的延長 |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不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訴訟時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再次出現(xiàn)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chǎn)代管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評論:新舊法有部分地方有實質(zhì)性變更。 | 175、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guī)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chǎn)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
促進交易原則與合同必要條款 |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shù)量; (四)質(zhì)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 民法典會議紀要 6.當事人對于合同是否成立發(fā)生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尊重合同自由,鼓勵和促進交易的精神依法處理。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以外的其他內(nèi)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guī)定予以確定。 評論:新舊法無實質(zhì)差異。 新法增加一項原則:盡力讓合同有效原則。 | 合同法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內(nèi)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 |
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的標準 |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 7.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評論:新舊法無實質(zhì)差異。新法規(guī)定更細致。 | 合同法解釋二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
債權人代位權部分構成要件的解釋 |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 8.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急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相對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評論:新舊法在有些問題上有實質(zhì)差異。新法似乎有意將金錢債權的限制放開。這需要有待后續(xù)判決的確認。 | 合同法解釋一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部分構成要件的解釋 |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9.對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認定。 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當事人對于其所主張的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承擔舉證責任。 評論:新舊法無實質(zhì)差異。僅僅是新法增加了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 | 合同法解釋二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zhuǎn)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zhuǎn)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 |
違反后契約義務的賠償責任 |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 10.當事人一方違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評論:新法新增內(nèi)容。違反后契約義務的賠償責任。 | ——(無) |
違約金金額的調(diào)整 |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損失范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相對人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評論:新法雖有內(nèi)容增加,但與舊法相比,無實質(zhì)變化。 |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
民通意見、合同法解釋一、二的有條件概括適用: 民通意見、合同法解釋一、二中的實體與程序規(guī)則,在不與現(xiàn)行法沖突的條件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說理時援引。 | 12.除上述內(nèi)容外,對于民通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的實體性規(guī)定所體現(xiàn)的精神,與民法典及有關法律不沖突且在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見第2條關于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規(guī)則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書說理時闡述。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程序性規(guī)定的精神,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不沖突的,如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辦理程序性事項時作為參考。 | ——(無) | |
民法典對私權的有效保護 | 19.要結合民法典立法精神和規(guī)定,將權利保護理念融入審判執(zhí)行工作各環(huán)節(jié),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斷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要加大產(chǎn)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各類產(chǎn)權,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堅決防止把經(jīng)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yōu)樾淌仑熑?/span>,讓企業(yè)家專心創(chuàng)業(yè)、放心投資、安心經(jīng)營。 | ||
民法典規(guī)則體系的準確理解 | 20.要牢固樹立法典化思維,確立以民法典為中心的民事實體法律適用理念。準確把握民法典各編之間關系,充分認識“總則與分則“原則與規(guī)則”“一般與特殊”的邏輯體系,綜合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全面、準確理解民法典核心要義,避免斷章取義。全面認識各編的銜接配合關系,比如合同編通則中關于債權債務的規(guī)定,發(fā)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作用,對于合同之債以外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具有適用效力。 | ||
民法典對新問題的適用 | 21.要加強對民法典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調(diào)查研究,尤其是加強對民法典的新增規(guī)定或者對原有民事法律制度有重大修改的規(guī)定適用情況的調(diào)查研究,不斷探索積累經(jīng)驗。有關民法典適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等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有力實踐支撐。要特別注重發(fā)揮民法典對新技術新模式新業(yè)態(tài)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人工智能、大數(shù)據(jù)、區(qū)塊鏈等新技術,數(shù)字經(jīng)濟、平臺經(jīng)濟、共享經(jīng)濟等新模式,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wǎng)約車司機等新業(yè)態(tài)的民事糾紛案件積累司法經(jīng)驗。 |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