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1)京01民終10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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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實
張三于2017年9月19日入職甲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雙方簽署了期限自當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雙方均認可張三月工資標準8000元。雙方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離職工作交接。甲律師事務所于2018年7月16日向張三支付2018年6月整月工資。
一審庭審中,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和原因各執(zhí)一詞。張三在仲裁階段主張2018年6月19日甲律師事務所違法辭退;在本案庭審中主張2019年6月26日通過申請仲裁與甲律師事務所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詢問變更主張為2019年6月26日甲律師事務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為證明其主張,張三提交其與時任甲律師事務所人事經(jīng)理王某于2018年6月7日的談話錄音,錄音中,王某與張三的談話就解除勞動關系事宜展開,王某提出的解除理由包括客戶投訴、給公司造成損失、與同事關系不融洽等原因,并稱“主任決定跟你提這個,解除勞動關系”“包括客戶投訴、點點滴滴加一塊,你不能說。解除合同拿出證據(jù),有些是字面,白紙黑字,我可以拿出來,有一些我拿不出來的白紙黑字,就比如,像我剛才說的這些,其實這些已經(jīng)造成很壞的影響”“今天聊在結果,就是一個事,我給你說清楚因為什么,最終這樣的結果,然后給你補償半個月的工資”。錄音中王某要求張三一周完成交接工作。并稱“給你補半個月工資,看在半個月工資份上,咱們好好交接工作,一周時間盡量把這個事做完了”。整個談話錄音中,張三提出是甲律師事務所要解除勞動關系,其對于甲律師事務所解除的原因也并不認可。甲律師事務所對張三的主張不予認可,主張6月7日的談話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商結果為雙方均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甲律師事務所補償張三半個月工資,一周完成交接工作。
張三主張其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間存在休息日加班20天,延時加班19小時。為證明該主張,其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為證。微信聊天記錄為張三與李某、趙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2018年1月14日下午“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與張三處于持續(xù)溝通工作事宜的狀態(tài);2018年4月14日“趙經(jīng)理”通知張三明天(周日)到辦公室。2017年10月29日9:38,張三在與“王某”微信聊天中稱“王老師,我到了”。其余大部分聊天時間均在休息日,聊天內(nèi)容涉及聯(lián)系同事、案情轉達、發(fā)送案件材料等非持續(xù)性工作,并無相關人員安排其具體加班事宜。
甲律師事務所對張三的主張不予認可,對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認可,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甲律師事務所主張加班需要審批,張三在職期間所有加班均已經(jīng)調休,并主張張三未刷卡的日期除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及外出工作外都是對加班進行的調休。為證明其主張,甲律師事務所提交員工加班申請表、加班調休申請表及刷卡記錄表為證。加班申請表顯示張三于2017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8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26日、2017年12月16日申請加班,合計41.5小時。加班調休申請表顯示張三申請調休合計32小時,上述兩類表單均有張三簽字。刷卡記錄表系打印件顯示張三刷卡情況,部分工作日無刷卡記錄,部分工作日僅有一次刷卡記錄。張三對加班申請表、加班調休申請表真實性認可,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對刷卡記錄表真實性不予認可。
另查,張三在仲裁階段自認出勤至2018年6月15日。
張三以要求甲律師事務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超時及休息日加班費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張三的全部仲裁請求。張三對此不服,于法定期間內(nèi)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為張三與甲律師事務所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及原因;二為張三的加班情況。
針對爭議焦點一,在2018年6月7日張三與甲律師事務所人事經(jīng)理王某的談話中,王某明確稱“主任決定跟你提這個,解除勞動關系”,關于解除勞動關系這一事宜,雙方并無實際協(xié)商之過程,張三對王某所稱的解除理由多為質疑而并非認可,針對王某所稱“補償半個月工資”,張三也并未明確同意。綜上,根據(jù)談話錄音可知甲律師事務所之解除行為系單方解除,現(xiàn)甲律師事務所并未就其解除理由做出合理說明并提舉相關證據(jù),其在錄音中所稱的解除理由并非法定解除事由,系違法解除。針對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甲律師事務所人事經(jīng)理王某于2018年6月7日通知張三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一周內(nèi)完成交接,實際雙方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交接,且張三仲裁階段自認正常提供勞動至2018年6月15日,法院結合上述情況依法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8年6月15日解除。鑒于甲律師事務所人事經(jīng)理王某在錄音中明確稱要支付張三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且實際向張三支付了2018年6月整月工資,故對甲律師事務所所持已經(jīng)向張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shù)闹鲝堄枰圆尚拧?/span>甲律師事務所需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差額12000元。
針對加班工資一節(jié),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張三就其主張的加班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其中2018年1月14日下午、2018年4月14日、2017年10月29日的聊天記錄中可推斷張三經(jīng)上級領導安排在單位加班且有具體工作內(nèi)容,故對上述加班時間予以采信。
針對張三主張的其他加班時間,微信聊天記錄中無法體現(xiàn)具體工作內(nèi)容及被安排加班之情況,不足以證明張三在上述期間存在加班。甲律師事務所針對張三加班提舉的加班申請表、加班調休申請表中有張三簽字確認且張三認可真實性,法院對此予以采納并結合張三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綜合認定張三加班及調休時長。甲律師事務所雖主張加班需審批但并未就此提舉規(guī)章制度等相關證據(jù),對其主張不予采信;甲律師事務所提舉的刷卡記錄表系打印件,未提交原始載體且未提交相關規(guī)章制度予以佐證,故對其所持張三加班均已調休的主張不予采信。經(jīng)核算,甲律師事務所需支付張三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850.6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北京甲律師事務所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差額12000元;二、北京甲律師事務所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張三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850.6元;三、駁回張三的其他訴訟請求。
甲律師事務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張三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雙方實際上是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因張三工作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問題,繼而甲律師事務所提出解除合同,張三同意解除。2.張三在仲裁及訴訟時對于解除合同一節(jié)說法不一,足以證明雙方是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3.張三出具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加班事實,也進行了調休,不應當支付加班費。4.雙方從2018年6月解除勞動關系至張三提起仲裁,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甲律師事務所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節(jié)。根據(jù)張三提交的其與時任甲律師事務所人事經(jīng)理王某2018年6月7日談話錄音的相關內(nèi)容,確實可以看出是甲律師事務所與張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甲律師事務所未就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依據(jù)提供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其為違法解除并無不當。王某于2018年6月7日通知張三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一周內(nèi)完成交接,雙方亦于2018年6月15日完成交接,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8年6月15日解除亦無不妥。據(jù)此,根據(jù)甲律師事務所向張三已支付2018年6月整月工資的事實,一審法院判定甲律師事務所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差額12000元正確。
關于加班工資一節(jié)。張三就其主張的加班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相應時間的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張三經(jīng)甲律師事務所領導安排在單位加班,故上述加班時間可以確認。一審法院根據(jù)加班申請表、加班調休申請表、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認定的張三加班時間及加班工資金額并無不當。甲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刷卡記錄表系打印件,未提交原始載體以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予以佐證,故其關于張三加班均已調休的主張不能成立。
甲律師事務所上訴認為張三提起仲裁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因甲律師事務所在仲裁及一審期間均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現(xiàn)其二審期間提出,欠缺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律師事務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旁白:超過了仲裁時效,律師事務所在仲裁中居然不抗辯。真是意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