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給“公務員”作了定義: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1、我國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級別劃分。
我國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序列。
領導職務序列共10個層次:
(1)總理;
(2)副總理;
(3)國務委員;
(4)省長、自治區(qū)主席、直轄市市長、部長、委員會主任、署長、審計長;
(5)副省長、自治區(qū)副主席、直轄市副市長、副部長、委員會副主任、副署長、副審計長;
(6)司長、局長、廳長、州長、專員;副司長、副局長、副廳長、副州長、副專員;
(7)處長、縣長;
(8)副處長、副縣長;
(9)鄉(xiāng)(鎮(zhèn))長、科長;
(10)副鄉(xiāng)(鎮(zhèn))長、副科長。
非領導職務序列共8個層次:
(1)辦事員;
(2)科員;
(3)副主任科員;
(4)主任科員;
(5)助理調研員;
(6)調研員;
(7)助理巡視員;
(8)巡視員。
其中,助理調研員相當于副處級,調研員相當于正處級,助理巡視員相當于副廳級,巡視員相當于正廳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
“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p>
2、我國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我國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與12個職務層次相對應。具體對應關系為: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jù)。公務員的級別根據(jù)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p>
3、我國公務員新陳代謝制度中的“考試錄用”、“交流”、“調任”、“轉任”、“掛職鍛煉”分別是什么意思?
(1)考試錄用:
國家行政機關通過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擇?yōu)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國家公務員的制度。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首次明確可以設立聘任制公務員職位:
“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p>
(2)國家實行公務員的交流回避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調任: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轉任: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掛職鍛煉:
根據(jù)培養(yǎng)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qū)機關以及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掛職鍛煉。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國家公務員輪換,是一種組織行為,由任免機關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有計劃地安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