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 VS 非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睆脑摋l規(guī)定可以看出,《招投標法》否定和排斥的是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即對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的變更。而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因其對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結算不會產生根本性影響,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屬于可變更范疇。因此,如果只是對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不產生“黑白合同”。
探析四、強制性招標項目 VS 非強制性招標項目 根據《招投標法》規(guī)定,強制性招標項目包括:(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因同一強制性招標項目而產生的多份合同構成“黑白合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均沒有爭議。 因非強制性招標項目而產生多份合同,是否也構成“黑白合同”?一種觀點認為,只有法定的強制性招標項目,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非強制性招標項目,即使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招投標程序簽訂了中標合同,也可以在事先或事后另行簽訂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對其進行否定,因此不存在“黑白合同”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招投標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的招投標行為,該法并未對強制性招標項目和非強制性招標項目作出區(qū)分,當事人對非強制性招標項目進行招投標,說明其自愿接受《招投標法》的約束,同時,基于對健康有序的招投標秩序的維護,非強制性招標項目也是“黑白合同”的適用對象。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