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庭審質證要點
刑事辯護律師要贏得主審法官的尊重和重視并使辯護意見得到采納,庭審的工作重心應該是在法庭質證環(huán)節(jié)而不是看似唇槍舌劍的法庭辯論階段。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相比較而言事實更為重要,故筆者的執(zhí)業(yè)經驗是在法庭辯護過程中要以質證過程為中心,盡量減少法律辯論的篇幅,尤其不能把事先擬好的辯護詞在法庭上照本宣科。
開庭前要把復印、摘抄的案卷研究透徹,圍繞定罪、量刑的辯護以及那定好法庭質證大方向、大原則,同時針對每一份證據(jù)擬定出具體的質證意見。質證意見得到清晰、具體表達有賴于兩個大的方面:
首先,律師自身執(zhí)業(yè)素質:
1、律師表達清晰,質證目的清楚,摒棄沒有意義的質證意見。最為重要的是抓住對己方有利的證據(jù)。
2、尊重法官。
庭審之前法官已經完整的看過卷宗,公訴人又宣讀了一遍、律師如果再次重復就是浪費時間,也是對法庭和法官的不尊重。故已經說清楚的事實不重復,只簡要表達質證意見即可。重點在于不要糾結于一證一質,要把每一份證據(jù)都作為證明體系中的一個去考慮和發(fā)表意見。
3、不要把公訴人當成假想敵。
辯護律師不要以照顧被告人和家屬的情緒作為出發(fā)點和公訴人進行抬杠式或找茬式進行質證意見的交換。公訴人只是履行職責,代表國家進行公訴,事實和法律才是最核心的問題。所以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務必圍繞事實和法律冷靜對待自己發(fā)表的每一句辯護意見。唯有如此,才會取得比較好的辯護效果,才會真正對被告人和家屬負責。
4、要清楚質證和辯論是庭審的不同階段,不要出現(xiàn)質證階段提前辯論,辯論階段出現(xiàn)大篇幅的質證意見。如果出現(xiàn)此類情形,律師發(fā)言必然被法官打斷,辯護效果會被嚴重減弱
律師務必在庭審前做好充足的準備才可避免此類情況發(fā)生。
其次,具體證據(jù)質證技巧的靈活運用:
1、質證的原則
辯護律師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三個角度對指控證據(jù)提出質疑并提出自己的意見。
2、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質證
通常是公訴人向被告人訊問時,碰到被告人翻供,就隨時宣讀其原先的在案的有罪供述,這樣就要求辯護律師隨時精神高度集中以靈活應變。
被告人口供質證要點如下:
合法性角度,程序上是否合法取得。
(1)有否逼供、指供、透供的情形。辯護律師要特別注意筆錄的時間,是否在深夜,幾份口供筆錄是否連續(xù)進行。
(2)監(jiān)視居住措施是否合法。如構成程序違法??梢灾鲝埍O(jiān)居期間的所有口供筆錄應依法排除適用。
(3)有否只有一個偵查人員在場訊問的情形。刑訴法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不得少于二人,但實踐中辦案人員經常一人訊問,然后簽二人名字。如查證屬實,則法院判決將會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對筆錄排除適用。
(4)對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時,是否個別進行,還是同時進行?!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77條明確規(guī)定,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5)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是否有家長、監(jiān)護人或老師在場,筆錄中是否有這些人的簽名?!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82條規(guī)定,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jiān)護人或老師有否在場。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認筆錄,也屬于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范疇。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辨認應個別進行,辨認犯罪嫌疑人的人數(shù)不少于七人,辨認照片的不少于十張。
真實性的角度
在翻供的情況下,盡量找出原有口供中的漏洞,推翻原有口供筆錄的真實性。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被告人經常為減輕暫時性的肉體或精神痛苦而胡亂咬供、時供時翻,因此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1)、尋找口供中是否存在違反常理、不合情理的地方;
2)、是有多份筆錄的有罪供述,縱向比較關于案件基本事實和重要情節(jié)的敘述前后是否一致;
3)、是橫向比較,比較該被告人口供與其他同案被告人口供、證人證言之間在基本事實和情節(jié)上有否矛盾地方。
3、對被害人陳述的質證
1)、被害人與案件的處理的利害關系,決定了其證明力不高,存在著夸大事實、歪曲事實甚至虛構事實的可能,這是看待其真實性的基本態(tài)度。
2)、被害人感知案件事實的環(huán)境和精神狀態(tài)是否可能影響其陳述的準確性。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時經常處于高度緊張或過度驚嚇狀態(tài),其陳述犯罪過程和辨認犯罪嫌疑人可能會產生事實偏差。
3)、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生理、心理或智力上的缺陷,足以影響到其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能力。
4)、被害人陳述是否有違常理的地方,是否與其他證據(jù)相矛盾或得到印證。
5)、詢問被害人是否個別進行,詢問時是否可能受到同案證人的干擾或影響。
6)、是否履行告知程序。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8、100條,詢問被害人和證人應當告知他如實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從法條上理解,是一個前置程序,缺失該告知行為雖然沒有進一步規(guī)定一個法律后果,但仍可以從影響真實性準確性角度進行抗辯。隨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改變,對程序正義將會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視。
4、對證人證言的質證要點
合法性方面:
1)、關于控方證人不出庭的問題,目前只能以存疑抗辯,不當然提出無效。新的刑訴法實施后則可提出無效意見。
2)、注意詢問證人的地點。對于可能發(fā)生暴力取證或變相暴力取證,或干擾、影響證人自由表達意思,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詢問證人要在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供證言。六部委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如果沒有在上述地點詢問證人,可以主張該證人證言存疑甚至無效。
3)、是否履行告知程序。
4)、詢問不同的證人是否分別進行。
5)、是否二個以上的偵查人員。關于詢問證人是否必需二個以上候機人員,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象訊問被告人那樣規(guī)定得比較清楚,但從立法精神來看二者具有一致性,詢問證人需二人以上應是題中應有之義。
真實性方面:
1)、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是否足以影響其證言的準確性
2)、;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是否有可能影響其客觀作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huán)境是否影響其證言的準確性;
4)、同一證人多份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jù)材料的相互印證及因果關系。
5、對鑒定結論的質證要點
價格鑒定:實踐中對于價格鑒定方面的爭議并不突出。
法醫(yī)鑒定:
合法性方面:
1)、委托鑒定的單位是否合法。委托鑒定的單位只能是偵查、檢察和審判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均無權自行委托。
2)、鑒定單位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真實性:,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jù)委托報送的材料或活體檢查所得出的結論性意見。因而,律師一方面應審查報送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實,另一方面應審查所得出的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jù)。
關聯(lián)性:實質是鑒定結論能否起到證明某一案件事實的作用。在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等客觀性證據(jù)中,對關聯(lián)性的質證占有較為重要的作用,這和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jù)有明顯不同。
6、書證、物證的質證要點
書證、物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關系重大,往往都是直接證據(jù),但書證、物證的隨意性比較大,有作假的可能。有必要仔細辨認,發(fā)現(xiàn)書證、物證中的破綻,進行有效的質證。對書證、物證的質證可以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書證、物證的來源。例如毒品案件中通過技術監(jiān)聽手段獲取的電話內容的記錄,來源于視聽資料,如未當庭播放該監(jiān)聽錄音,便可提出否定性的意見。
2)、書證、物證有否偽造或經過變造。
3)、書證的制作者是誰,是在什么情況下制作的,物證是否由有關人員提取和妥善保存。
4)、書證的內容有否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物證的內外部屬性及其變化情況。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有效含量問題。
5)、書證、物證的類型。書證是原件還是復印件,物證是原物還是照片、錄像。最高院關于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53條: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
6)、書證、物證與案件的聯(lián)系程度,即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
7)、書證、物證與其他證據(jù)之間的關系,即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矛盾沖突之處。
7、視聽資料的質證
刑訴法增加的技術偵察的內容將使視聽資料在庭審過程中越來越多出現(xiàn)。
1)、是否有被錄音、錄像本人對錄音、錄像內容的承認的陳述。
2)、是否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
3)、是否有制作人簽名或蓋章,制作人是否不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