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割的處理方法分為兩種;一是比較直接的將公司股權按照比例直接進行分割,確認雙方占有股權的份額;二是一方獲得公司股權,獲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金額的現金補償。
將公司股權直接進行分割也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對于不牽扯其他股東的股權分割與涉及第三方股東的股權分割。
1、對于不牽扯到其他股東的股權分割
這種情況包括一方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夫妻雙方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這類公司的股權分割,雙方可以協(xié)商確定股權是由一方持有,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還是雙方共同對股權予以分割。因為不涉及到其他股東,無需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夫妻雙方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投資比例,但是并不能簡單的按照雙方的投資比例來確定夫妻雙方對于公司股權的占比,因為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資的公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各自擁有的股份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應該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對整體的股權進行分割。
2、涉及第三方股東的股權分割
這種情況也包括兩類公司:一是一方和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夫妻雙方均為股東和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牽扯到其他股東的公司股權的分割,既要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同時也要適用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即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意外的其他人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
對于夫妻雙方均為股東和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這種情況對于股權的分割,是不需要取得其他股東同意的,因為本身雙方就均為公司股東。而對于一方和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無論是協(xié)商對股份進行處理還是法院下判決對股權進行處理,必須要有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聲明,否則就會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法院更傾向于分割股權價值,而非對股權直接進行分割。原因在于,對股權直接進行分割雖然簡單易行,但是會對未來公司的經營產生極大的影響,帶來新的社會矛盾。
首先,這種分割方式,需要考慮其他公司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如果其他公司股東決定優(yōu)先購買的,是無法用這種方式直接分割股權的。
其次,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的,股東之間要彼此信任、擁有相同的價值觀和做事方式,才能相互配合,把公司經營好,如果一方突然加入,很可能會帶來理念的沖突;
最后,離婚雙方本來就存在激烈的矛盾,即使離婚了,也很難能夠和睦相處,出于感情的原因,往往會故意跟對方對著干,會擾亂公司的正常經營。
二、分割股權價值
所謂的分割股權價值,即一方獲得公司股權,獲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金額的現金補償。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的一方會選擇獲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現金補償。對于獲得公司股權的一方好處在于可以繼續(xù)經營該公司,對公司的決策,經營不會產生影響,并可以在公司的后續(xù)經營中長期獲益。壞處是在未來不確定公司前景的情況下,仍然需要立即先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款。對于拿現金的一方則恰好相反,能夠立即獲得一部分的現金補償,但是無法在公司后續(xù)的發(fā)展中長期獲利。
那么,關于股權的價值如何進行確定呢?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待分割股權的價值存在爭議的,一般采取協(xié)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實務中,實際控制公司的一方,利用信息的不對等性,往往會想盡辦法降低公司的實際價值,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甚至是假賬冊來糊弄法院,這時就需要專業(yè)的評估鑒定人員或者另一方提供相應的證據,從中找出破綻,來確定股權的真實價值。
另外,因企業(yè)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yè)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yè)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yè)的營業(yè)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