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黨中央、國務院下發(fā)《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全國各地積極響應中央號召,已破獲多起涉及黑惡勢力的案件,可以預見,隨著掃黑除惡斗爭的深入展開,在將來較長一段時間內,該類案件會進一步增多。
刑法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的特征之一即是“行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而在以往的司法實務中,關于如何理解涉黑案件暴力性的問題,控辯雙方經(jīng)常因此扯皮,涉黑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常用行為不具明顯的暴力性為由行使辯護權。為貫徹落實上述通知精神,最高司法機關頒布了《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專門提到要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給“軟暴力”下了定義:指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jīng)濟秩序、社會秩序的行為。并將“軟暴力”行為分別對應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進行懲處。
與此同時,前述意見還規(guī)定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xiàn)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行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這次掃黑除惡行動劍指“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軟暴力”等,與之相配套的立法縮小了涉黑案件的辯護空間,賦予司法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加大了涉黑案件的打擊力度。
許昔龍(著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