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女生說:
“除了生孩子跟女方姓還有其他辦法嗎?為了未來能給自己留一條后路,獨生女應該怎么防止自己父母和自己的財產被男方家吃了?”
孩子跟誰姓,根本不重要,跟你的財產沒太大關系,難道孩子跟你姓了,你的財產就安全了嗎?
最一勞永逸的方法是,找個比你家財產更多的,或者差不多的獨生子結婚。
這樣你們誰都不虧,你擔心自己的財產被男方吞并,人家男方也擔心財產被你家吞并,反正兩個家庭最后都要化零為整,組合成一個家庭,也就沒那么多顧慮了。
事實上這也是很多獨生子女婚姻問題上采取的比較常見的措施。
你這個擔心,可能是自己男朋友家條件比你差,還有兄弟姐妹,以后你們小家庭的東西,不僅要養(yǎng)父母,還可能貼補對方的哥哥姐姐。從源頭上就把這部分家庭給排除掉,你就沒這個煩惱。
財產問題確實是婚姻問題的本質表現形式,這個問題處理不好,以后婚姻關系也不穩(wěn)定。所以一定要在婚前就解決掉。
這就像載人航天一樣,不帶任何疑點上天,有問題就得在地面解決,不然寧可不發(fā)射。如果心里有疑慮,無法打消,干脆就先別結婚。
另外一個方法是簽訂財產協議,公證好。
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記錄在內,明確權屬,以后婚姻幸福,就是一紙空文;婚姻不幸,也只是沒了男人,財產還穩(wěn)穩(wěn)當當。
因為《民法典》1065條有規(guī)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協議記得要詳細一點,大到房子汽車,小到生活用品都可以列入,以后打離婚官司,這都是行使抗辯權的鐵證。有這玩意在,保證對方占不了便宜。
當然這個東西也無法完全可靠,因為1065條有個尾巴: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br>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不知道你們有協議,那么對外債務,你們依然要一起承擔,只不過你可以依據協議,再找男方追償。現實中,誰知道你們會有婚前協議呢,你又會給別人展示嗎?所以如果認定為共同債務,就背定了,不管有沒有協議。
同時你還可以把高價值財產登記在你父母名下,你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樣對方家庭想要也得先經過你爹媽同意。這就多了一層保證,然后對方父母還不一定活得過你爸媽呢。
最后也給有錢的女生提個建議:
自己有錢自己知道就行,不要隨隨便便跟男朋友說,不是說不怕賊偷就怕賊惦記(話糙理不糙哈)么,你不說誰會打你的主意呢?
一定要說,也等感情穩(wěn)定了,你足夠了解對方再說,人心難測,你要是早說了,誰知道對方是愛你還是愛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