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教授張建偉:社會暴戾之風斷不可長
2012年09月27日17:09 正義網(wǎng)
人們常常想象大學教授應該是儒雅斯文,屬于君子動口不動手之人。不過,近來的一個教授卻讓這個見多識廣的社會不免刮目相看,大展五指神功,引起社會議論鼎沸,爭議蜂起。韓德強教授對一位八旬老人大打出手,事后親口證實其曾兩次扇老人耳光,并表示拒不道歉??瓷先?,確如其名字所昭示的那樣“強悍”,惟不知是有德而強還是無德而強。
我總覺得,教授算是有知識之人,品德與教養(yǎng)應在常人之上,對于與自己觀點不合者,即使不守恕道,奉以寬容,總還不至于訴諸全武行,演繹出拳來腳往。自由民主的社會應當以理性討論為意見沖突的辦法,靠說服而不是壓服,讓人們表達意見時不至于懷有深深的恐懼,這才有健康社會的氣象。教授既然為社會精英之士,自然應當為社會樹立正面的榜樣。如果教授沒有“我不贊成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的民主素養(yǎng),竟公然以武力打壓別人的意見表達,便成為憲法允諾保障的表達自由的敵人,那么,所謂“教授”云者,也就斯文掃地,甚至成為民主與自由的公敵。
這個事件的憲法意義,大略如此。我關心的,是韓德強打人事件,若從刑法解讀,可以尋得何種答案。蓋因憲法無法直接施以制裁,打人者要付出法律意義上的代價,還需要在法律的曠野里另辟蹊徑。我覺得,打人者逞一時之快,可以悠哉游哉,不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世界就成了以強凌弱的世界,還有何公道可言?
耳光響亮,從我們刑法之人身傷害的角度看,還不至于構成傷害罪。一二耳光,輕微傷都算不上。在有些國家或社會,打一二耳光或踹一二腳,未必都不能被訴諸法庭,如加拿大一名丈夫一怒之下?lián)澚似鋴善抟徽?,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卻被起訴法院,其行為雖只掌心一掠,也屬“家庭暴力”不可輕饒;其妻不欲其丈夫被訴諸法庭而欲求情免訴而不可得。此等事實,若依我國刑法鐵口直斷,卻顯得情節(jié)顯著輕微,公訴機關必不介入追訴,因其一定構不成傷害罪是也。
傷害罪雖不構成,難道打人就白打了不成?當然不是,此一行為,尚可以尋釁滋事罪加以衡量,按照尋釁滋事罪之犯罪構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乃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韓德強在公開場合、因意見表達相左就對一位年已八旬的老人大大出手,情節(jié)是否惡劣?當然無不深究的余地。據(jù)說所謂情節(jié)嚴重,乃指造成輕微傷以上傷害,不知肉體之外的損害,是否也可算作情節(jié)嚴重?退一步講,縱然韓德強的行為尚不足以犯罪論,當也可以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以追究。
換一個角度觀察,韓德強在公開場合眾人面前打人耳光的行為,顯然屬于公然侮辱行為,未嘗不可以侮辱罪提起自訴。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侮辱罪告訴才處理,被害人須提起自訴。以暴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中所謂“公然”者,“乃不特定人或多數(shù)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tài)”;所謂“暴力”者,“乃指對于被害人身體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潑人、強拉他人之裙子或褲子使其脫落、或強拉他人至街示眾等?!?林山田語)以此衡量,韓德強的行為當屬公然侮辱無疑,至于是否構成犯罪,端賴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之判斷。
無論如何,韓德強教授打人事件,值得從法律角度思考。這位韓德強教授,聽到一句“想個屁”就隆重將他人罵為“漢奸”,可謂情緒化到無理性可言,不知所謂“漢奸”者,乃指“為侵略者之利益而甘心從事種種有害本國活動之人”,若與自己的見解相左便是“漢奸”,這種標簽貼得也太隨意了點。將他人罵為“漢奸”,唯一的作用是正當化自己的行為,使自己以為占據(jù)道德高位,進而鼓足霸氣以武力對他人橫加侵犯,這與那些打砸搶燒的暴力行為,難道在實質精神上沒有著一致性?說到底,它們不都是社會暴戾化的表現(xiàn)?
顯而易見,社會暴戾之風斷不可長。若想要煞住這股暴戾之氣,就應當追究那些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如果縱容這種暴戾之風蔓延,這世上還會有免予恐懼的自由嗎?
(作者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