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在上述匯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fā)票據(jù)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條件支付票據(jù)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nèi)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匯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票據(jù)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我國的本票和匯票的區(qū)別主要有:(1)匯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只有二個;(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銀行;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銀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匯票可以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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