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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
2005年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在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存在清算事由,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則進一步賦予了債權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時,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權利。上述規(guī)定的實施有效遏制了應注銷而未注銷的“僵尸公司”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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