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有個獨生子。兒子比較爭氣,從小學習就沒讓父母操過心,后來考大學上了名校,著實讓老張自豪了一陣子。老張家的經(jīng)濟條件不錯,從沒打算過讓兒子早早參加工作掙錢,一直給兒子灌輸?shù)乃枷刖褪恰跋劝训鬃哟蛟鷮嵙嗽僬f”。
就這樣,把兒子一直供到研究生畢業(yè)。兒子一路走來很順利,畢業(yè)之后在大城市一家名企找到工作,這又讓老張兩口子高興了好長一段時間??粗优谐鱿ⅲ膫€當爸媽的打心眼里不驕傲?
人這一輩子總會遇到些溝溝坎坎。一路太順了,總歸會有摔跤的時候。老張現(xiàn)在在為他當時的一個決定,后悔不已。
兒子在大城市落腳之后,走的也是絕大多數(shù)人的常規(guī)路線。工作、掙錢、談戀愛、結(jié)婚。在老張他們心里,兒子已經(jīng)年過三十,結(jié)婚生子是這一輩子最后一件心事和心愿。這件事了了之后,就再無別的牽掛。
現(xiàn)實不是這樣的。人都是這樣,牽掛的事沒成,就是大事;事成了,還會有更“大”的事兒……
轉(zhuǎn)眼間兒子結(jié)婚七年了,老張兩口子也年過六十。這些年分處兩地沒少惦記兒子,上了年紀之后總想著能時常見到兒子。于是老兩口合計了一下,反正現(xiàn)在沒別的事情,最不缺的就是時間。與其天天惦記,還不如跟兒子住到一個城市,能有個相互照應。兒子一聽父母的想法特別贊成,畢竟父母年紀大了,相隔太遠,萬一有個什么事照應都來不及。
現(xiàn)在最大的障礙就是老兩口過來怎么住的問題。老張不愿意跟兒子兒媳婦住一塊兒,怕影響孩子們的生活工作;也不愿意租房,老張一直不愿意用別人的東西。可問題是,在大城市買房,一個是價格貴,還有一個最大的障礙就是:沒資格。
關于錢的問題,兒子的城市是全國核心城市,一套稍微差不多點的房子七、八百萬是起步價。老張合計了一下,這么多年跟老伴兒攢下了不少家底,再把自己的房子一賣,湊湊幾百萬是有的,手頭留點余錢、少貸點,問題不大。
購房資格是個麻煩事。后來一家人商量了一下,兒子名下還有指標,干脆直接用兒子名字購買,反正今后老兩口的財產(chǎn)也是留給兒子的。
兒子堅持要做兩件事:一是要幫著爸媽一起還貸款;二是要跟爸媽簽訂個協(xié)議,說明房子只是兒子代持,產(chǎn)權人是父母。爭來爭去,老張同意了。
問題解決了。老張用兒子名字,在大城市花了大幾百萬,貸款買了一套近千萬的房子。
問題真解決了么?
這可能是老張這一輩子遇到的最扎心的事兒。
兒子兒媳婦鬧起了離婚,而且都很堅決。多次勸說無果,老張也索性不緩和了。但涉及到財產(chǎn)分割的事兒,老張發(fā)火了。
兒媳婦提出來,掛在兒子名下、老張出錢貸款的那套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要分走一半。老張堅決不同意——這個房子是我們老兩口出的錢,這是我們多半輩子好不容易積攢下了的家底兒,而且還與兒子之間簽訂了代持協(xié)議。講道理,兒子幫著還貸款的那些錢,可以分出一半來給你,但是房子堅決不能分。
離婚堅決,房子分割久爭不下,最后弄起了官司。
在審理過程中,當時老張與兒子簽訂的那份代持協(xié)議,成了審議焦點——注意:審議的核心,不在于簽訂代持協(xié)議這個行為的效力,而在于這份代持協(xié)議的真實性。
最終折騰幾圈下來,兒媳婦并不能證明這份協(xié)議屬于偽造、后補,法院認定:代持協(xié)議有效,房產(chǎn)屬于老張兩口子,不參與兒子兒媳離婚分割;兒子兒媳幫助償還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償貸,在二人之間平均分割。
這是個近期發(fā)生的真實案例,只不過把人物改了個名,把城市名用“大城市”替換掉了。
先說說個人的看法——房子不分割。理由完全出于感性:子女再怎么折騰,不要涉及到父母的財產(chǎn)。而且個人認為,這種理由完全符合常理、符合道德人性。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講,本人對于法院判決的結(jié)果,非常贊同。
但是,如果換做用法律來解釋的話,可以很明確地下這樣一個結(jié)論:法院判決的理由,無法可依。甚至在某些方面,有違當前法律規(guī)定。
這里存在兩個最大的問題。
1.代持協(xié)議這種行為,有效么?
以他人名義購房,雙方之間簽訂代持協(xié)議,房子到底算誰的?
我國關于這種行為,沒有明確的說法。唯一有法可依的是“不動產(chǎn)登記”——以登記為準。簡單講,登記誰,房子就是誰的(當然,夫妻共同房產(chǎn),登記一人名字也視為夫妻共有)。所以,這個房子本身,與老張夫婦無關。
但是現(xiàn)實中發(fā)生的“借名買房”,會有兩種判定方式:
很明顯,老張與兒子之間簽訂代持協(xié)議、借用兒子名字購房這種行為,屬于第二種——因為老張沒有當?shù)刭彿抠Y格。沒有資格購房,變著法地買了下來,當然不能屬于自己。
所以,如果單從有關法規(guī)角度來講,審議的核心不應在于協(xié)議真實與否,而在于簽訂的行為有無效力。
2.從《民法典》角度,這個房子到底算兒子個人、還是算兒子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如果按照《民法典》規(guī)定,這個房子屬于兒子、兒媳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前面講到:法院判決結(jié)論,有違當前法律規(guī)定。
這里有必要對比一下《婚姻法》與《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和解釋。
在《婚姻法》時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三)中給出了明確結(jié)論: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子女出資購房、且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房子將視為子女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民法典》改成什么樣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jié)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代持協(xié)議不屬于上條解釋中提及的“約定”——約定不能突破法規(guī),否則登記制度還有什么用?限購政策還有什么用?
而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是: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套用到老張家這個事情中就是:老張沒有明確約定這個房子只贈與給兒子個人,所以房子屬于兒子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兒子兒媳有平等處理權(各半)。
那么,我們就要延伸出一個問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能如《婚姻法》解釋中一般,默認為是贈與給子女個人么?
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的結(jié)論是:不能。如果沒有做出明確約定,簡單、粗暴地直接跳轉(zhuǎn)到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而最高院關于這一點結(jié)論的解釋過程,邏輯上很難讓人理解:
所以“從常理上”,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婚后購房,充分表達了父母對子女和子女配偶的關懷,屬于一方父母給到子女和子女配偶的共同財產(chǎn),這是常識、是“日常生活經(jīng)驗”。
我們不帶偏見的、現(xiàn)實性的思考一下:這是常識么?這屬于常理么?
個人支持法院的判決結(jié)論。
但是這個事情反映出的問題相信大家應該能看明白,簡單總結(jié)一下就是:目前有些法律規(guī)定,脫離現(xiàn)實、有違常理的地方,還是存在的。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真正的現(xiàn)實意義其實在于讓老百姓開始有了關注民法的意識,這對于普法工作是非常有價值的。但是,距離細化、明確、嚴謹、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