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有難臨頭各自飛。天下可能會有美好的愛情,但夫妻感情能否長久卻很難預料,一旦有意外,能否白頭到老真是一種考驗。那么,要是真有夫妻一方身體受損的情況發(fā)生,法律究竟會怎樣保護受損害的一方呢?
山東濟寧某鎮(zhèn)男子梅某正值壯年,2006年與同鎮(zhèn)女子唐某相戀,在經(jīng)過一段時間花前月下之后,兩人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xù)。當時夫妻兩人的感情真是羨煞旁人,可謂在天愿作比翼鳥,在地愿做連理枝,相敬如賓,婚姻生活十分快樂。
特別是后來漂亮可愛的女兒來臨,讓這個小家庭每天都充滿歡樂。但天有不測風云,好像命運偏偏妒忌這對看似幸福的夫妻,一場突如其來的災禍瞬間改變了這個家庭的生存狀態(tài),并朝著不可逆轉的悲慘境遇走去,讓人不甚唏噓!
2012年4月,唐某騎著自己的小電驢前往縣城辦事,當天的天氣還是相當不錯的,唐某的心情也是非常的好。但當唐某行至中途時,一輛貨車迎面而來,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唐某被嚇得一哆嗦,然后小電驢失去了控制,最終唐某倒地昏厥過去。
也不知道過了多久,唐某醒來的時候,發(fā)現(xiàn)梅某帶著女兒正看著自己,女兒一聲聲地叫著媽媽,唐某想要動彈,但卻發(fā)現(xiàn)自己一點也動不了,這時候唐某意識到,自己有可能癱瘓了。原來發(fā)生車禍之后,唐某被送往醫(yī)院急救,人算是搶救過來了,由于傷到了腦部,導致二級傷殘,生活已經(jīng)完全不能自理了。
這樣的境況,對于尚還年輕的唐某來說,不啻與五雷轟頂,但也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xiàn)實。但依然愛著妻子的梅某并不死心,想要讓妻子恢復過來,在唐某平穩(wěn)了一段時間之后,便帶著唐某四處求醫(yī)問藥,不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積蓄還欠下了一筆債務,但收效甚微。
這樣的結果讓梅某徹底絕望,望著癱瘓在床的妻子和一貧如洗的家,梅某整日以淚洗面。然而生活還得繼續(xù)下去不是嗎?此后梅某不僅要照顧妻子,還要帶孩子,還得打工掙錢還債。其實說句公道話,這樣的日子不是一般人能夠承受的,關鍵是這樣努力還看不到希望,讓人十分壓抑。
長久的操勞和家庭的慘況讓梅某的意志一天天消沉,以往活潑開朗的梅某不見了,性格和脾氣也大有改觀,動輒怒氣沖天,甚至對唐某頗有怨言。雖然如此,但唐某憐惜到丈夫的苦惱,也只能默默忍受。
不過越是這樣,越讓梅某感覺到壓力重大,妻子的病情根本不可能好轉,而且再這樣下去是個無底洞,現(xiàn)在家里值錢的就只有這套房子,如果也拿來給唐某治病,今后女兒該怎么辦呢?日常盤算之間,梅某便不再愿意給唐某治病,并從側面告知唐某,再這樣下去會耽擱孩子的未來。
唐某雖然不能動彈,但腦子還是十分清楚的,左思右想之下,她也覺得是這么個理兒。2019年3月,梅某終于向唐某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并聲稱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唐某應該履行一個母親的責任,不能再拖累這個家庭,還是離了比較好,把房子留給女兒,自己凈身出戶。
唐某雖有萬般不舍,但最終還是狠下了心,讓梅某帶著自己到民政局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當時離婚協(xié)議上標明,孩子、房子都歸梅某所有,唐某什么都不要。在離婚三個月后,唐某年邁的父母將唐某接回了自己家中生活,從此再也沒見梅某和女兒上門看望。
這個時候唐某才意識到是不是自己受了梅某的欺騙,而且因為父母老邁,也根本負擔不起自己的醫(yī)療費,加之身不能動,也無法到梅家看望女兒,這種煎熬可想而知,不由得讓唐某萬念俱灰。自己究竟應該怎么辦?每當夜深人靜,除了身體的痛苦,還有這件事讓唐某徹夜難眠。
在絕望當中,唐某想到了法律,她覺得自己應該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痛擊梅某的卑鄙行為。隨后通過父母聯(lián)系到了相關法律人士,替自己寫下訴狀將梅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原離婚協(xié)議中的相關內(nèi)容,將房產(chǎn)判給自己所有,作為醫(yī)療和后續(xù)生活所用。
但在庭審過程中,梅某拿出了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辯稱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chǎn)分割部分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經(jīng)過民政部門確認,是不可撤銷的協(xié)議,因此唐某的訴求應當予以駁回,法院應當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那么,梅某的說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唐某的訴求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夫妻雙方離婚可以協(xié)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這都是夫妻雙方的自由。但在財產(chǎn)分割時,還有個關鍵因素,那就是如果一方是處在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力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是可以撤銷的。
而且我國《民法總則》也明文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并非協(xié)議簽訂了就鐵板釘釘不可撤銷,如果有上述規(guī)定的事實,協(xié)議中顯失公平的條款必須撤銷。
本案中唐某因殘疾生活無法自理,導致其在家庭生活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在自身沒有獲得任何保障的情況下,唐某與梅某簽訂了對自己極其不利的離婚協(xié)議后凈身出戶,實在有違常理。因此可以推斷,唐某是在一種極不公平的情況下和梅某簽訂了這份協(xié)議,應該撤銷協(xié)議中顯失公平的財產(chǎn)分配約定。
為何能做出這種判定呢?在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一般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僅僅對離婚協(xié)議做形式審查,不會去甄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十分存在干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因素,只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就會給予辦理。但法律也同樣賦予了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nèi)變更或撤銷協(xié)議的權利。
也就是說,無論是正常人還是像唐某這種無法自理的人員,在離婚一年內(nèi)都有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的權利,只要有符合撤銷的情形,均可以撤銷。2020年12月,當?shù)胤ㄔ簩@起官司進行了宣判,認定該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chǎn)分配的約定顯失公平,判決將房產(chǎn)歸唐某所有。
其實這是一個令人悲傷的案件,無論唐某是否擁有房產(chǎn),雙方心里隱痛恐怕此生也難消除。曾經(jīng)的知心愛人,一場變故卻讓人逐漸變異,最終對簿公堂,想想也是令人寒心。幸好有法律支持唐某得以維權,否則真是不堪設想。
但整件事真是剪不斷理還亂,雖然從法律角度來看梅某做法確實有些不妥,但從整個家庭角度來說,梅某其實也是受害者。我們無心去判定梅某究竟是好是壞,只是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fā)生,讓每一對夫妻都能相守到白頭,真愛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