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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經(jīng)》中的符號學思想
《墨經(jīng)》中的符號學思想
作者:李先焜 發(fā)布時間:2010-02-01 點擊數(shù):674

 

    提要 《墨經(jīng)》包含著豐富的符號學思想。這體現(xiàn)在《墨經(jīng)》對于“言”與“名”的理論,《墨經(jīng)》的定義方法,《墨經(jīng)》對“辯”與“說”的論述等方面?!赌?jīng)》認為,“言”是口的一種功能。“執(zhí)所言而意得見”?!懊笔怯靡浴芭e實”的。《墨經(jīng)》中的“正名”學說超出了儒家的政治、倫理的正名理論,而真正成為“名辯學”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墨經(jīng)》中運用了多種的定義方法?!赌?jīng)》認為“辯”的特征是“爭仮(反)”,其目的是為了“明是非之分”,“察名之理”?!稗q”的準則是要“當”與“宜”?!赌?jīng)》的“說”運用的是語用推理。
   關鍵詞 言 名 辯 爭  當 說 效 法 止 狂舉
    《墨經(jīng)》包括《墨子》中“經(jīng)上”、“經(jīng)下”、“經(jīng)說下”、“大取”、“小取”六篇,是墨翟弟子所作,其內(nèi)容涉及邏輯學、語言哲學,以及很多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其中也包含著豐富的符號學思想。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
      一、《墨經(jīng)》中的言語行為理論
      1.“言(話語)”是《墨經(jīng)》語用學的基本范疇
    符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現(xiàn)代語用學,重點研究話語。這是因為語用問題總是體現(xiàn)在話語中,而不是體現(xiàn)在一個孤零零的語詞中。《墨經(jīng)》已注意從言語的整體性來考察名辯問題,《墨經(jīng)》中有19處提到“言”的問題?!把浴?,相當于現(xiàn)代所說的“言語”(speech),也就是“話語”(utterance)?!赌?jīng)》從功能上給“言”下了定義:“言,口之利也?!保ń?jīng)上,92,本文所引《墨經(jīng)》的語句編號均引自周云之所著的《墨經(jīng)校法、今譯、研究——墨經(jīng)邏輯學》一書)這就是說,“言”是口的一種功能。又說:“執(zhí)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經(jīng)上,93)墨家認為通過言語可以了解說話者所要傳達的意思,也就是說,說話者的話語表達了說話者的思想,而聽話者能理解對方所說話語的意思,是因為人的大腦(心)具有辨察和分析的能力。墨家在這里強調了“言”的表意功能,顯然在古代“言意之辯”(即“言盡意”與“言不盡意”之爭)中,墨家是站在“言盡意”的一派的。
    《墨經(jīng)》還說:“言,出舉也。言也者,諸口能之,出名者也。名若畫虎也。言也謂,言由名致也。”(經(jīng)上,32)這是說,“言”要求能對事物有所指稱,也就是說,“言”與“實”要有對應關系。言是由名組成的,“名”是“言”的組成部分,也是“言”的行為結果。名與言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言通過名去稱謂事物。名象畫虎一般,“虎”這個名象所畫的“虎”一樣,就成為客觀存在的虎的符號。
    《墨經(jīng)》說:“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保ㄐ∪。┻@就是說,同樣的“言”在不同的語境中會出現(xiàn)多種涵義,表現(xiàn)為多種形式,同一“言”可由不同的“故”推出。因此,理解一個話語,必須了解其多種涵義,了解產(chǎn)生這多種涵義的“故”,這樣才能防止表面性和片面性。
    《墨經(jīng)》還說:“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彼又f:“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審必不當?!保ń?jīng)下,172)“悖”就是“不可”的意思。這是說, “言”有是非之分,不能說所有的“言”都是錯的。如果說“言盡?!边@句話為“可”,則是有“可”(不悖)的話存在,這樣說“言盡?!边@句話本身就“不可”,也就是“?!薄6艺f“言盡?!边@句話為“可”,則說“言盡?!边@句話本身也是“言”,因此也應為“?!薄_@跟古希臘流傳下來的(相傳是愛皮門尼德(Epimenides)記載的)所謂:克里特人中有一個人說:“克里特島的人都說謊”的故事有些類似。不過《墨經(jīng)》表述得更明確,說“以言盡悖”本身為“?!?,并且指出其原因在于“言”本身不允許這樣,因為“言”要“出舉”,即言要以實來進行檢驗,不可能“盡?!?。
      2.“名”的符號性與行為性
    上面的引文中已涉及名的符號性問題。但《墨經(jīng)》是將符號性與行為性結合起來論述的。
    在《小取》篇中,提出了“以名舉實”的原理。就是說一定的“名”要與一定的“實”相對應。如何對應呢?《墨經(jīng)》提出“舉”這個概念?!芭e,擬實也。告以文名,舉彼實故也?!保ń?jīng)上,31)《墨經(jīng)》的“舉”略似于公孫龍的“指”,但“舉”比“指”更具有行為性。它表示“名”對“實”不僅要有指謂性,而且要能“擬實”,“擬”就是“模擬”,也具有“描述,反映”的意思,也就是“名”要能舉出實的某些性質。“名”是指稱“實”(物)的一個符號。
    《墨經(jīng)》不僅談到“舉”,還談到與“舉”相關的一個概念“取”:
    [經(jīng)]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也。(經(jīng)下,149)
    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小?。?/div>
    《墨子?貴義》篇有一個瞽者取黑白之物的故事:“子墨子曰:今瞽曰,鉅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說明一個人使用一個名是否正確不僅在于他能解釋這個“名”的語義,還在于他能在行為上體現(xiàn)出其意義。所以墨子說:“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雖禹湯無以易之。兼仁與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保ㄍ希叭 鄙婕懊氖褂谜撸婕叭说男袨?,涉及行為的目的?!芭e”與“取”都屬于語用范疇??梢娔业恼Z義理論強調,掌握語義不僅要作出靜態(tài)的描述,而且要作出動態(tài)的選擇,能在行為上從諸多事物中將所說的事物區(qū)別、挑選出來。所以,“舉”與“取”是墨家符號學理論中的重要范疇。
      3.《墨經(jīng)》的正名學說
    先秦諸子都涉及“正名”的問題?!赌?jīng)》特別關注“名實”關系,因此,它自然要討論“正名”的問題?!赌?jīng)》說:“(經(jīng))彼彼此此與彼此同,說在不異。(說)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若是而彼此也,則彼亦且此也?!保ń?jīng)說下,169)
    《墨經(jīng)》這一段傳統(tǒng)上認為是對公孫龍《白馬論》的批駁,但仔細看起來,似乎不是反駁,而只是補充。公孫龍強調“其名正則唯乎其彼此焉?!彼f:“謂彼而彼不唯乎此,則彼謂不行;謂此而此不唯乎此,則此謂不行……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比,此彼而此且彼,不可?!保ā睹麑嵳摗罚┕珜O龍的理論是一種理想語言的要求,即一個符號只具有唯一的一個指稱,一種涵義。這種理論在自然語言中實現(xiàn)起來是有困難的。
    《墨經(jīng)》并不認為公孫龍的觀點不對,《墨經(jīng)》說:當嚴格地“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的時候,是不允許混淆彼此的,但是當“彼且此”即彼此不異的時候,則將彼稱為此,將此稱為彼,是可以的。例如,“狗”與“犬”不異,那么將狗稱為“犬”,將犬稱為“狗”,是可以的。因此,《墨經(jīng)》并無反對公孫龍之意,不過認為在某種情況下,不能過于機械。在自然語言中,仍有將“彼、此”通稱的情況。
    《墨經(jīng)》講“正名”是為了“辯”。《墨經(jīng)》說:“夫辯者,……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以名舉實,……”(小?。梢娝麄儼颜_認識“名實”關系即“正名”,看作進行“辯”的一個重要條件。
    墨家講“正名”與儒家“正名”有重要的區(qū)別,這就在于,儒家認為“名不正”的原因在于違背“周禮”,因此“正名”的目的在于恢復“周禮”,“正名”的標準也是“周禮”??鬃舆@種嚴守古制,“正名”就是要倒回過去的觀點,是不符合時代發(fā)展精神的。這種“正名”完全淪為政治、倫理的工具。墨家則從精確表達思想的角度,從語言學、邏輯學和符號學的角度對“名”本身進行了分析,找出“名不正”的原因,不能說與第三產(chǎn)生的落后狀況無關。例如,然后提出正確用“名”的原則,使“正名”超越于政治、倫理的范疇,而成為“名辯學”的有機組成部分。從這一點說,墨家比儒家有了重大的進步。
      二、《墨經(jīng)》中的定義方法
    定義問題是符號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定義,實際上就是給各種符號下定義。任何符號都必須有意義,但是某個特定的符號與某個特定的意義并無必然聯(lián)系。一部《墨經(jīng)》可以說基本上是一部定義的集合,其中的“經(jīng)”與“說”許多都表述為定義的形式。大部分“經(jīng)”(特別是經(jīng)上)都是由一個被定義項與一個定義項所組成。
    其定義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詞定義,即以詞解詞的定義,如:“行,為也?!保ń?jīng)上,10);“直,參也?!保ń?jīng)上,58);有的是描述定義,即通過刻畫對象的某一特征來下定義,如:“夢,臥而以為然也?!保ń?jīng)上,24);“言,口之利也?!保ń?jīng)上,92);有的是因果定義,如:“知,接也?!保ń?jīng)上,5), 是說知識是通過主體對外界的接觸而獲得的;“智,明也?!保ń?jīng)上,6), 是說智慧(知識)是其結果可以使認識主體對認識對象有明確理解的東西;有的是外延定義,如:“名:達、類、私?!保ń?jīng)上,79)是說“名”有三種,即“達名”(相當于現(xiàn)在所說的“范疇”category,如“物”),“類名”(如“馬”), “私名”(相當于現(xiàn)在所說的“專有名詞” proper name,如“臧”);又如:“謂:命、舉、加?!保ń?jīng)上,80)是說“稱謂”有三種,即命謂(將“狗”命為“犬”),“舉謂”(稱“狗”時以手指出犬來,相當于現(xiàn)在所說的“實指定義”ostentive definition),“加謂”(即不是對狗的通稱,而是罵狗時地狗所加的惡名)。
    此外還有一些其它形式的定義。“說”是對“經(jīng)”的意義的進一步闡述。實際上“說”是相應的“經(jīng)”的定義項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定義的定義。例如,(經(jīng))“同:重、體、合、類”(經(jīng)上,87),這是一個個延定義,它通過列舉了“同”的四種形態(tài):“重同”、“體同”、“合同”和“類同”來揭示“同”的涵義。但是,什么是“重同”、“體同”、“合同”和“類同”卻仍不清楚。于是“說”給與了進一步的闡述:“同:二名一實(即同一個實體有兩個名稱),重同也;不外于兼(一個物體的兩個不同部分,如人體上的手和腳),體同也;俱處一室(在同一空間中的東西,如“床”和“桌”,合同也;有以同(有相同的屬性,如“馬”與“?!本鶠橛刑泐悇游铮?,類同也?!?/div>
    《墨經(jīng)》較之古代其它經(jīng)傳使用的定義內(nèi)容更豐富,形式更多樣化。這也說明較之先秦其他各家來說,墨家不僅對自然科學給與了更多的注意,而且對語義問題也給與了更多的關注。
      三、《墨經(jīng)》中的“辯”
      1.“辯”的目的
    先秦時期,特別是戰(zhàn)國時期,是一個“百家爭鳴”的時期。諸子百家都很善辯,不善辯他們也就無從立說,甚至無從立腳。為了善辯,他們不僅要研究辯的內(nèi)容,還要研究辯的形式和辯的方法,我們發(fā)現(xiàn),在《論語》一書中還未出現(xiàn)一個“辯”字。但孔子的再傳弟子孟軻卻非常好辯。一部《孟子》可以說全部都是孟子與他人辯論的記錄,但他自己卻說:“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他說:“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說,距诐行,放淫辭,以承三圣者,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保ā睹献?滕文公下》)荀況在其《荀子》一書中則大談其辯,甚至認為“君子必辯?!保ā盾髯?非相》)但他并沒有揭示出“辯”的形式,概括出“辯”的準則。先秦諸子中真正從理論上探討了“辯”的問題的,要數(shù)墨家。
    墨家認為“辯”的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保ㄐ∪。┻@里雖然也提到“審治亂之紀”、“處利害,決嫌疑”這樣的話,但其主要目的還是要解決“是非”、“同異”、“名實”問題。這跟孔孟儒家的觀點有著很大不同。正如前面所說,墨家的“辯”已超越了單純政治、倫理的范圍,談的是語言學、邏輯學與符號學的問題,特別是邏輯語義學與語用學方面的問題,而即使談“審治亂”,“處利害”,“決嫌疑”,也不是單純?yōu)榱苏蔚哪康?,而具有邏輯語用學的性質。
      2.“辯”的特征
    《墨經(jīng)》認為進行辯論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辯,爭仮也。辯勝,當也?!保ń?jīng)上,75)如“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仮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經(jīng)說上,75)這就是說,辯論是對相反命題的爭論。辯論得到勝利,是由于論述恰當。例如,有人說“這是牛”,有人說“這不是?!保@就是對相反命題的爭論。辯論不可能兩者都勝,究竟哪一方勝,則看誰的論述恰當。如果不勝,一定是某一方論述不恰當。如果有人說“這是?!?,而另一人說“這是犬”,這樣的辯論不能保證一定有一方取勝,因為這不是“爭仮也”,可能這既非牛,也非犬。這里所說的相反命題,相當于傳統(tǒng)邏輯中所說的矛盾命題,即不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命題?!赌?jīng)》對“辯”的特征的概述是非常準確的。他們是在總結了先秦時期大量辯論的事實,而得出這一結論。
    道藏本的《墨經(jīng)》原文為“辯,爭攸也。”“攸”顯然在此無解。后來不少學者追隨張惠言將“攸”注為“彼”,將“辯”解釋為“爭彼也”。但“爭彼”也不能充分表達出“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眱蓚€反命題之爭的意思。因為“彼”作為代詞,只能代表辯論的一方,而不能代表辯論的雙方。代表雙方必須是“彼此”。我們認為“攸”實為“仮”之誤,因為在古代篆書中,“攸,彼,仮”三個字頗為相似,“攸”既無解,“彼”又不能充分表達辯論是相反命題之爭的意義,這樣就只有解釋為“仮”了?!皝ⅰ笔恰胺础钡漠愺w字?!都?阮韻》:“反,或作仮?!薄额惼?人部》:“仮,反覆也?!薄胺础笔侵浮跋喾吹拿}”,也就是我們現(xiàn)代所說的“矛盾命題”?!盃巵ⅰ本褪且砸粚ο喾吹拿}(矛盾命題)作為爭論的對象。
    還有一點,《墨經(jīng)》中所說的“辯”,應屬于語用學的范疇,因為這里說的不僅涉及命題之爭,而且涉及辯論的語境,涉及辯論的人。如“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在古漢語中,“或”表示“有人”。而且前“或”與后“或”是表示不同的人。有學者認為這兩個命題是形式邏輯矛盾律的表述,這樣解釋往往忽略了其中“或謂”二字。有了“或謂”二字,這兩命題的關系,不單純涉及“這是牛”與“這不是?!敝g的矛盾,它還涉及其它的語用學因素。看不到這一點,就無法理解《墨經(jīng)》的“辯”的實質。概括起來說,《墨經(jīng)》的“辯”是指在辯論者兩方之間的一種特殊的交際行為。它是在兩個矛盾命題之間通過爭論以得出一個正確的命題。
      3.辯的準則
    《墨經(jīng)》認為辯論的準則在于論述的理由充分,要論述恰當。認為“辯勝,當也?!保ń?jīng)上,75)還說:“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保ń?jīng)下,136)這就是說,辯論雙方必有一勝,誰能取勝, 就看誰的論述恰當?!爱敗?,不一定就是真,“當”表示“言”(話語)的“恰當性”,相當于英語中的“felicity”,“恰當性”是英國哲學家奧斯?。ˋustin.J.L. 1911—1960)和美國哲學家塞爾(Searle,J.R. 1930—)所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的言語行為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范疇。
    語旨行為(illocutionary acts)是整個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其語義基本概念不是真假值,而是“恰當性”。每一種語旨行為的意義都由一定的恰當性條件所決定。這種恰當性條件不僅涉及命題自身,還涉及說話者以及說話的語境。奧斯汀與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作出了比較嚴密系統(tǒng)的論述,《墨經(jīng)》當然達不到這樣的高度。但《墨經(jīng)》確實提出了話語的“當”與“不當”的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他們的一種貢獻?!缎∪ 菲泻芏嗬佣颊f明這一點。例如說:“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為什么可以說“乘白馬,乘馬也”,而不能說“多盜”就是“多人”呢?這里涉及一個話語“宜不宜”的問題。因為在一定的語境中,說“多盜”與“多人”具有不同的感情色彩?!岸嗳恕币话闶且环N中性敘述,而說“多盜”則具有憎惡的感情。因此說“多盜”是“多人”,顯然“不宜”?!安灰恕币簿褪恰安划敗?。
      四、“說”——墨家的語用推理
      1.什么是語用推理?
    在《墨經(jīng)》中“說”占據(jù)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罢f”是“辯”的組成部分,它們運用的是語用推理。語用推理是這樣一種推理,它不僅涉及話語之間的形式關系,涉及話語的字面意義,而且涉及話語的具體語境,即在其具體推理過程中需要添加很多參數(shù),如時間、地點、說話者、聽話者、上下文,以及說話者和聽話者的知識、信念、意圖、情感等等,這些參數(shù)組成一個話語的語境。話語與語境相結合可能產(chǎn)生一個不同于字面意義的言外之意,甚至產(chǎn)生一個和字面意義相反的意義(即說反話)。這就是說,一個處于一定語境中的話語,除了具有其確實無誤的字面意義外,還具有一定的隱涵意義與預設意義。而理解一個話語的隱涵意義與預設意義的過程,也就是語用推理的過程。這種語用推理在人們?nèi)粘捴薪?jīng)常得到運用。
    語用推理具有某種或然性?!赌?jīng)》中的“說”與“辯”都涉及一定的語境,例如《大取》篇中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zhí)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睘槭裁磳嘀阜Q之為利呢?這里有一個語境,離開這個語境,就很難說斷指為利。因此這是運用了語用推理。
      2.“說”的語用特征
    在《墨經(jīng)》中,特別在“經(jīng)下”與“經(jīng)說下”中,使用“說”的地方相當多。例如:“推類之難,說在類之大小?!保ń?jīng)下,102)“不能而不害,說在宜。”(經(jīng)下,106)“異類不比,說在量。 ”(經(jīng)下,107)“假必悖,說在不然?!保ń?jīng)下,109)“合,一與一,或復否,說在拒?!保ń?jīng)下,112)
    “說”的作用在于“說,所以明也?!保ń?jīng)上,73)即將不明確的詞組或語句給予明確化,如何使它明確化呢?就在于“以說出故?!保ㄐ∪。┘唇沂境鏊脑蚧蚶碛伞H缟鲜觥巴祁愔y,說在類之大小?!保ń?jīng)下,102)這是說,為什么按照類來進行推論會出現(xiàn)困難呢, 原因在于類有大小之別。在“經(jīng)說”中又舉例說明:“推:謂四足獸,牛與,馬與,物不盡與,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則誤?!奔词钦f,稱四足的東西為獸,??梢运阍趦?nèi),馬也可以算在內(nèi),但并非所有四足的東西都可以算在內(nèi),(例如青蛙有四只腳,但不能稱為獸),這是因為有大小的不同。以為這個東西有四足,就必然是獸,那就要產(chǎn)生錯誤。原因說明了,別人對其意義也就明確了。這就是“說”的邏輯功能。由于它涉及語義和語境,因此它具有語用推理的特征。
      3.“說”的論式
    《墨經(jīng)?小取》篇中舉出了“說”的四種論式:譬,侔,援,推。
    “辟(譬)也者,舉也(他)物而以明之也?!逼┚褪且笈e出另外一個已經(jīng)知道的事物之理,以說明這個還不明確的事物之理。這種“譬”論式不僅在墨家的著作中大量運用,在其他諸子的著作中也大量出現(xiàn)。在《墨子?非攻上》有這么一段:“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是何故也?以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入人欄廄,取人馬牛者,其不仁義又甚攘人犬豕雞豚。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茍?zhí)澣擞?,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殺不辜人也,拖其衣裘,取戈劍者,其不義又甚入人欄廄取人馬牛。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別乎?”這里舉出了一個一個的“他物”,這些“他物”的是非是人人皆知的,這些“他物”都用來說明“攻國”的不義。這就是用的“譬”的論證式。
    由上述例證可以看出,“譬”的論證式絕非只是為文章生動,它含有一種很大的邏輯說服力。這就是亞里士多德在其《修辭學》一書中所強調的修辭的邏輯力量。他說:“在其嚴格意義上,修辭學的研究是涉及說服方式的。顯然說服是一種論證,因為當我們認為一個事物已被證明之后,我們也就被充分說服了。”(1355a4——6)那些作為“他物”的事例雖各有不同,但它們的確具有相通之處,象上例中的“虧人自利,……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奔热徽f話者與聽話者都承認前面的事例都屬于“不義”,那么,他們就得承認攻他人之國的行為就更加“不義”,那么,他們就得承認攻他人之國的行為就更加“不義”。這種推理一定具有一個說話者與聽話者共同接受的前提,然后由共同前提推出一個必須共同接受的結論。
    亞里士多德曾經(jīng)討論過這種推理。他將推理分為兩類,一種叫證明的推理,一種叫論辯的推理。兩種推理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前提性質的不同,前者要求前提一定的是真的,后者要求前提一定為一般人特別是辯論的雙方所接受。這種論辯的推理牽涉到語境,因此它屬于語用推理。《墨經(jīng)》將“譬”作為一種論式,并明確提出“譬”是“舉他物而以明之也”的邏輯特征,這是墨家符號學(特別是語用學)的一大貢獻。
    《墨經(jīng)?小取》中還提到侔、援、推等式:“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边@是說,“侔”式是將依據(jù)對方所使用的或所承認命題相比應地進行推理。例如,對方說或承認“狗,犬也。”那么,再說:“殺狗非殺犬也,不可?!倍f:“殺狗謂之殺犬,可?!保ń?jīng)下與經(jīng)說下,155)“援”式是既然對方已承認那個命題為真,我說的命題與對方的命題相同,那么我說的那個命題對方應該承認也是真的。對此辯論的對方是無法進行反駁的。我們現(xiàn)在還常說“援例而行”,即你做得,我也就做得,就與《墨經(jīng)》所說的這個意思相仿?!巴啤?,就是以對方所反對的命題,與他所贊成的命題相比,指出它們的相同性,然后說,既然承認它們是相同的,你怎么能又說它們不同呢?這些論式各有不同,但它們都在論述過程中涉及說話者與聽話者,即都涉及相關的人,涉及語境,因此這些式都屬于語用推理的范圍。
      4.“說”的準則 《墨經(jīng)》說:“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保ㄐ∪。┮罁?jù)沈有鼎先生的解釋,“效”是在“立辭”之先提供一個評判是非的標準,再看所立的“辭”是否符合這個標準。符合這個標準的為“是”,不符合這個標準的為“非”。那個作為標準的東西就是“所效”?!ā笔潜取靶А备鼜V泛的范疇。凡是可以作為事物的標準、原則、模型的東西,都可以稱為“法”。
    《墨經(jīng)》中談“法”的地方很多,如:
    “法,所若而然也。”(經(jīng)上,70)“意、規(guī)、員,三也,俱可以為法?!保ń?jīng)說上,70)就是說,法是按其行事的準則。如要畫圓,人心中關于圓的意念,圓規(guī),或已有的圓的圖形,都可以作為畫圓的準則。
    “法同則觀其同?!保ń?jīng)上,97)“法,法取同?!保ń?jīng)說上, 97)“法異則觀其宜。”(經(jīng)上,98)“法,取此擇彼,問故觀宜。 ”(經(jīng)說上,98)這是說,對于同類事物,可取相同的準則,對于異類的事物,則要選取不同的準則,這就要看哪一條準則適宜。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經(jīng)下,166)這就是說對屬于同一類的事物執(zhí)行相同的“法”。如具有“方”的性質的東西都屬于“方”這一類,原因在于他們都適用于“方”的準則。
    各類事物有各類事物的“法”,但也有適用于所有事物的“法”?!赌?非命中》說:“故使言有三法。三法者何也?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其本之也,考之大鬼之志,圣王之事;征以先王之書;用之奈何,發(fā)而為刑政。此言之三法也?!保▍㈤啞斗敲稀返摹把杂腥怼保┠艺J為這三者是一切言語行為的準則,自然也是辯說的最根本的依據(jù)。
      5.“說”的反駁
    反駁也是一種語用行為。既然要辯,必然要對對方的“說”予以反駁?!赌?jīng)》將反駁稱為“止”。說:“止,同以別。”(經(jīng)上,99)“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保ń?jīng)說上,99)這是說,反駁,要在相同的事物中找出有異于對方所認為的普遍性的東西來。如對方說:“所有的鳥類運動都會飛?!狈瘩g說:“鴕鳥屬于鳥類,但鴕鳥不會飛。”這就足以將對方駁倒。
    《墨經(jīng)》又說:“止,類以行之,說在同?!保ń?jīng)下,101)“止: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保ń?jīng)說下,101)這是說,反駁時必須以同一類的事例進行; 如以異類事物去反駁,則沒有說服力。如上面那個例子,如果反駁者說:“爬行類運動不會飛。”這樣的反駁完全無效。
      6.“說”的謬誤
    《墨經(jīng)》還研究了“說”可能出現(xiàn)的謬誤。他將這種謬誤稱之為“狂舉”。他說“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經(jīng)下,167)“狂,牛與馬雖異,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以是為類之不同也,是狂舉也。猶牛有齒馬有尾。”(經(jīng)說下,167)
    前面已經(jīng)說過“舉”是墨家符號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墨家要求“以名舉實”(小取),并進一步闡述,“舉,擬實也。”(經(jīng)上,31)就是說,一個名要求能舉出實的特殊的足以是它與其它事物區(qū)別開來的性質。而狂舉卻與此相反,它不能列舉出對象的特殊屬性,這樣就不能區(qū)別出一個類,更無從據(jù)此進行正確的辯說。在辯論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對方出現(xiàn)狂舉,就可揭露其謬誤,使已方獲得勝利。指出對方犯有“狂舉”的錯誤,也是一種有力的反駁方法。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墨經(jīng)》的理論中包含著大量的符號學思想。嚴格說起來,《墨經(jīng)》缺少語形學方面的論述,而具有豐富的語義學和語用學方面的內(nèi)容。這也正是中國古代名辯學的一大如果單純從語形學方面探討,顯然是不夠全面的。
【作者簡介】李先焜,男,湖北大學政治教育系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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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伍非百:《中國古名家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年版。
    (4)沈有鼎:《墨經(jīng)的邏輯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0 年版。
    (5)張純一:《墨子集解》,成都古籍書店,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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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溫公頤:《中國邏輯史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8)周禮全:《邏輯——正確思維和有效交際的理論》,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周云之:《墨經(jīng)校注、今譯、研究——墨經(jīng)邏輯學》, 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劉培育:《中國古代哲學精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1)Austin,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 Harvard Universi ty Press,1962.
    (12)Searle,J.R.:《Speech Ac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13)Levinson.S.C:《Pragma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14)Hansen,C.:《Language and Logic in Ancient China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see,1983.
    (15)吳毓江著:《墨子校注》,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文章來源: 《湖北大學學報:哲社版》(武漢)199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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