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行情好,你的存款被我買黃金了!”遼寧瓦房店,于女士在銀行存了1310萬元,可當去柜臺取錢時,銀行的副主任孫某,卻授意柜員,將錢轉(zhuǎn)到了自己的賬戶中,隨后又欺騙于女士,稱將于女士的錢買了黃金,并給于女士打了一張白條。
回去后的于女士越想越不對,投資買黃金,為什么沒有憑證?察覺到事情有異樣后,于女士打電話報警,警方到來后,確認了于女士的錢系被孫某私下轉(zhuǎn)走。
而經(jīng)過進一步查證,副主任孫某用同樣的手段,欺騙了客戶孫某3000萬元(歸還1818萬元)、客戶張某200萬元。
2019年,于女士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1310萬元,但法院認為,孫某涉嫌刑事犯罪案尚未辦結(jié),駁回了于女士的訴求。
2021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有期徒刑19年,孫某提出上訴后,2021年11月,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將案件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
截止2022年3月29日,過去5年之久,此案仍然未等到回應,于女士的1310萬元,銀行方面也未進行任何賠償。
@以案普法 1310萬元,顯然不是一筆小數(shù)目,卻被孫某挪作歸還錢款,縱使法律能夠嚴懲孫某,但顯然其已經(jīng)沒有了償還能力,孫女士丟失的錢,又該誰來買單?
1.銀行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yè)銀行法》第6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通常情況下,儲戶將存款合法存入銀行后,無論遇到何種情況,銀行都應當加強自身管理、保護儲戶的安全。
這種加強自身管理,就包括銀行對自身員工的管理,因為對于儲戶來講,是無法準確分辨銀行工作人員監(jiān)守自盜的。
本案中,于女士到柜臺取錢,可銀行柜員在未取得于女士本人的同意下,就擅自聽取孫某的命令,將本該屬于儲戶的錢,離奇轉(zhuǎn)走,這足以說明銀行對員工的管理存在失責問題、存在嚴重過錯。
《民法典》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quán)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quán)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無論是孫某、還是柜臺的柜員,都在執(zhí)行日常的工作任務,銀行作為其勞動合同的主體,應當為員工的行為負責,至于事后是否應當向?qū)O某追責,則是銀行的問題,與被害人于女士無關(guān)。
2.“先刑后民”雖然是我國法律遵循的一項原則,但也有例外
通常情況下,在既有刑事、又有民事的糾紛案件中,通常會以刑事糾紛為主,隨后在進行民事審理,即人們常說的“先刑后民”原則。
但個人認為,“先刑后民”原則應當適用的是同一訴訟主體,比如于女士要起訴孫某,就要等到孫某的刑事判罰,但就本案而言,于女士和銀行的糾紛,完全可以視作獨立的法律糾紛,因此不必須遵循先刑后民。
換句話說,刑事案件的審判結(jié)果,只會對孫某和銀行產(chǎn)生影響,并不會影響于女士和銀行的法律關(guān)系,所以可以支持于女士索賠。
最后,銀行作為大公司、大企業(yè),應該有足夠的擔當,而不是總是用“離柜概不負責”的思維解決問題。
那么親愛的讀者,你們?nèi)绾慰闯龃耸?,歡迎評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