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3年,聊城莘縣村民朱成波突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媳婦李君蘭不是“李君蘭”,而真正的李君蘭從北京找來了。原來媳婦拿著假身份證,與自己結婚并且生活了三年。
弄清真相后,朱成波起訴莘縣民政局,要求撤銷這張結婚證。而莘縣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莘縣民政局作出的結婚證。
事情緣由:與妻“重名”女子找上門
前段時間,已經(jīng)將戶籍信息遷到北京12年之久的李君蘭準備登記結婚,卻被當?shù)孛裾块T告知她已經(jīng)結婚了,結婚地點正是自己老家莘縣。擔心自己信息被盜用的李君蘭于2014年8月回到莘縣,決定查明此事。
朱成波就是李君蘭“被結婚”的對象。此時,他才知道,和自己結婚3年的妻子“李君蘭”只是冒充的,她真實的名字叫余娜。
2010年,戶籍本在云南的余娜想瞞著家人將戶口遷入山東。后來一個熟人說能幫她辦個莘縣的假身份證,余娜便在2010年12月5日,拿到了一張帶著自己照片的身份證。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李君蘭,身份證編號也與真實的李君蘭一致。
此后,余娜就用李君蘭的身份和朱成波談戀愛,并于2011年冬天結婚。兩人登記結婚前,余娜又讓辦身份證的人為自己辦了一個名為李君蘭的戶口簿。
實際上,就在兩人結婚前一個月,假“李君蘭”的戶籍信息其實已經(jīng)被注銷。當時,莘縣公安局在進行戶籍核查時發(fā)現(xiàn)了兩個“李君蘭”,真“李君蘭”的戶口已于2002年遷至北京。但即便在這樣的情況下,余娜依然以“李君蘭”的身份和朱成波登了記。
民政局辯稱:無審查證件的能力
發(fā)現(xiàn)妻子冒用別人信息和自己登記結婚,朱成波決定起訴民政局?!拔以诓恢嗄日鎸嵣矸莸那闆r下,和所謂的“李君蘭”結了婚,致使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這張結婚證?!?/font>
對此,莘縣民政局也是一肚子委屈?!爸斐刹ê汀罹m’共同攜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民政局結婚,工作人員審核其提供的證件后,認為他們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才給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蓖徶?,莘縣民政局認為,二人其實符合結婚的所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次民政局表示,他們還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告知,告知單的其中一項內容為: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結婚登記的條件,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件、做虛假聲明、由他人冒名頂替,領取結婚證,將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擔法律責任。
民政局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所提供材料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結婚當事人雙方滿足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應當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為婚姻登記所需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真實性進行審查的義務和能力”,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兩人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已經(jīng)依法履行了審查和告知的義務,并無任何過錯,也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院長說法:辦理結婚證證據(jù)不足
“莘縣民政局工作人員在辦理婚姻登記的過程中,核對照片是否是申請人本人,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對一致,雙方分別聲明后,為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莘縣法院認為,該局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雖其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存在認定事實問題,并不能將此歸責于被告莘縣民政局。
法院同時認為,由于余娜提供了虛假的身份信息,莘縣民政局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所依據(jù)的證據(jù)不足,該婚姻登記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且在戶籍信息被注銷后,余娜仍可以用注銷后的戶籍信息在莘縣民政局與原告辦理了結婚證,致使朱成波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任洪國分析,一般在三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民政部門作出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分別是主要證據(jù)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所以,莘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莘縣民政局頒發(fā)的結婚證。
莘縣法院行政庭庭長任洪國說,實踐中,這種案件并不鮮見。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婚姻登記中,民政和公安部門沒有進行信息共享,這也造成婚姻登記機關很難對證件的真實性進行辨別。
任洪國建議,現(xiàn)階段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仔細審查,多和申請人聊聊,這樣有問題就可能會被發(fā)現(xiàn)。此外任洪國表示,李君蘭的遭遇也提醒大家,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最好不要外借身份證件,證件遺失要及時補辦。(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馬云云 孟凡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