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民間借貸常見疑難問題 |
文章來源:菏澤民間借貸網 作者:佚名 發(fā)布時間:2010-5-19 點擊84次 |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到期沒有償還,貸款人通常只以該方借款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只判令該方借款人清償債務,這種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執(zhí)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成為障礙。實踐中,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zhí)行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然后依此裁定執(zhí)行配偶的個人財產。... 1.無借款人或者無貸款人的借據如何認定其效力? 借據上如無借款人簽名或蓋章,貸款人雖持有這種借據,但被指認的借款人不予承認,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誰是特定的借款人的,該借據對貸款人指認的借款人是無效的,即使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無法判定誰向貸款人履行償還義務。當然,有其他證據證明被指人的借款人就是實際借款人的,如通過筆跡鑒定,該借據確為被指認的人所書寫的,可以認定書寫人為借款人;書寫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為他人代寫,并得到實際借款人承認的,則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借據上有借款人卻無貸款人的,一般認定借據持有人為貸款人,但借據人或者實際貸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據持有人不是貸款人的,該借據對持有人無效。 2. 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如果給對方或社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因民間借貸是以金錢為內容的,故其法律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方式: 返還借款。因民間借貸只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不存在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借款問題,故返還借款的責任只能由借款人承擔,不存在貸款人向借款人返還借款的問題。 賠償損失。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采取返還借款措施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借款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過錯造成的,則由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3. 國家可以追繳違法借貸的本息嗎? 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實施借貸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追繳本金和利息。在實踐中,收繳民間借貸當事人的本息歸于國庫還應當注意這個問題:國家機關單位或者集體單位的資金由于當事人惡意串通被挪用出借,使國有資金或者集體資金受到損失的,應當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程序追回資金歸還原單位,而不能對挪用出借的國家,集體資金采取追繳措施,將本息收繳上交國庫。 4."約定不明確"是否支付利息? 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較簡單,只要按照約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數(shù)額計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遲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約定支付利息,只要貸款人接受的,沒有條件限制就視為變更,雙方如無其他糾紛就相安無事。 實踐中,民間借貸合同出現(xiàn)約定利息不明確而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根據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定,約定利息不明確的,對約定期限內的借款,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在約定借款期限外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5.民間借貸最高利率限度是多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在何時確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超過部分無效,法律不予保護和支持;低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屬于合法的借貸利率,法律予以保護和支持。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應當在借貸發(fā)生時確定,即以訂立合同時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來確定是否超過"四倍",因為銀行利率在民間借貸使用期間內可能調低利率,簽訂合同時約定的較高的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當事人一般不知道事后銀行調低利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當時主觀上無高利故意,故不應以借貸到期時的銀行利率計算是否超過"四倍"。 6. 借款人轉移債務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 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債務轉移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把債務轉移協(xié)議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已經同意,且意思表示真實,那么,債權能否實現(xiàn)的風險就由債權人自己承擔。在借權人還有能力而第三人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貸款人通常不會同意債權轉移的,如果同意轉移,到時不能實現(xiàn)債權不能主張債務轉移合同無效,不得在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7. 貸款人行使代位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貸款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債權債務存在,合法且已到期。這是貸款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它包括:一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確有借貸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二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必須合法;三是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已經到期。 其次,借款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到期的金錢債權。這是貸款人行使代位權的又一前提條件,它包括:一是借款人對其債務存在金錢債權;二是借款人對其債務人享有金錢債券已經到期;三是借款人對其債務人到期金錢債權必須是合法債權。 再次,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并且借款人的這種行為造成了貸款人的損失。 最后,借款人的債權必須不是專屬于其自身的債權。 8. 婚姻存續(xù)期間借款債務如何清償? 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先以共有財產清償,后以個人財產清償。當借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夫妻倆便是共同債務人,夫妻共有財產便是債務責任財產,故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共同債務。 我們常遇到這種情形,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到期沒有償還,貸款人通常只以該方借款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只判令該方借款人清償債務,這種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執(zhí)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成為障礙。實踐中,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程序中追加配偶為被執(zhí)行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然后依此裁定執(zhí)行配偶的個人財產。 9. 繼承人如何清償被繼承人的借貸債務? 借貸人已經死亡,就不能清償民間借貸債務,因而該民間借貸之間歸于消滅。但是,借款人留有遺產的,民間借貸債務不因借款人死亡而消滅。那么,被繼承人的借款債務由誰清償,又如何清償?在舊社會,實行"父債子還"習俗,不論被繼承人又無遺產,其晚輩的兒子均要為其父母還債,因而使勞動人民世代負債受剝削。我國現(xiàn)行的《繼承法》否定了這一舊習俗,實行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只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不承擔責任。 10.絕產的債務如何清償? 絕產,是財產所有權人死亡后,無人繼承有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絕產應當收為國家所有,但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其絕產歸該集體組織所有。死者生前負有借款債務的,其絕產通常在收歸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之前,有關組織應當先處理絕產清償死者的債務,剩余部分再收歸國家或者集體。如果絕產已經收為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而死者所負債務尚未清償?shù)模邮战^產的政府或者集體組織,應當在所接收絕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的債務,使貸款人的債權的以保護。 |